江蘇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 時間:2020-07-10 10:43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江蘇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以下簡稱連云區塊)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區內金融違法失信行為的防范、治理和打擊,促進區內金融活動參與者守法守信,共同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7〕460號)和《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45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是指將在金融活動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金融活動主體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并由相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通過“信用連云港”平臺向社會公示的系統性工作。
第三條 在連云區塊內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企業及從業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連云區塊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成員單位有金融辦、政法委、文明辦、法院、經發局、財政局、商務局、稅務局、自貿辦、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可邀請市人行、市銀保監局、市金監局等市級部門參加,管理小組辦公室設在金融辦。管理小組負責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做好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工作,負責名單的認定、列入、公布和移出等管理工作;負責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主體信息的歸集和報送工作;負責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懲戒措施。管理小組也可委托或授權行業協會參與或承擔上述工作。相關管理部門在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認定及報送
第五條 名單認定適用主體。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適用以下金融活動參與主體:
1、經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依法經登記、備案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
2、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企業;
3、經工商注冊成立的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企業;
4、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等金融交易對手方或融資主體;
5、以上機構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
第六條 名單認定適用情形。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經管理部門小組認定,應將其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債務等惡意逃廢債行為;
2、一方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及利用其他詐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詐騙行為;
3、有非法集資行為或從事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4、其他涉及金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和因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被依法處以較重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七條 名單認定程序。根據法院判決、法院裁決、行政處罰或行政認定決定,確定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區人民法院應當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相關生效刑事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內的有關信息推送給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應自行政處罰或行政認定決定生效起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
第八條 名單報送。各相關管理部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并抄送形成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數據庫。同時,將報送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報送管理小組。內容應當包括失信機構名稱(或失信個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對于失信人為法人的,應同時報送其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號。對于符合移出標準的失信人,應報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
第三章 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公布及聯合懲戒
第九條 名單公布。除依法不得公開和特殊情況不宜對外公開的之外,管理小組將通過“信用連云港”及其他平臺載體向社會公示向社會進行公布,公布時間范圍為三個月,并依法提供查詢和共享服務。公布及推送至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涉金融嚴重失信名單信息內容參照國家發改委在“信用中國”網站上發布的信息要素。嚴重失信人名單公布和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條 聯合懲戒。各相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市場禁入、限制參加政府采購、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具體參與部門和懲戒措施由《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將已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金融活動主體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審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相關管理部門應將懲戒執行情況及懲戒案例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至上級部門,同時抄送區管理小組。
第四章 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移除及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名單移出。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所依據的法院判決、法院裁定、行政處罰或行政認定決定被撤銷或被變更后不符合適用情形的,列入部門應當在知道相關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上級部門提出移出申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已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滿5年后,且列入期間未再次出現適用情形的情況,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名單移出。
對人民法院判決實施監禁刑罰的失信人,列入期限為自法院判決生效至刑罰執行完畢后滿5年。列入期間未再次出現適用情形的,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名單移出。在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期間再次出現適用情形的,其移出時間自新的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順延五年,并更新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相關信息。管理小組同步將在相關平臺及載體中向社會公示的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相關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二條 異議處理。金融活動參與主體對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列入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列入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人;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至上級部門,同時抄送區管理小組。
第十三條 風險提示。相關管理部門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失信人名單前,涉嫌違反合同約定的融資主體通知或催告時,可以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風險。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連云區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江蘇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自貿試驗區連云區塊內金融領域相關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全面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1部委《印發〈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454號)等文件精神以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促進大數據信息共享融合,創新驅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金融辦,組織部、宣傳部、法院、經發局、網信辦、編辦、文明辦、財政局、稅務局、工信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自貿辦等部門就針對區內涉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當事人。當事人為企業的,聯合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當事人為社會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二、聯合懲戒措施
各相關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區金融辦采取的懲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業獲得或撤銷其相關的行政許可。
2.失信企業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3.依法限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4.在安排補貼性資金時作審慎性參考。對失信企業申請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資金以及8項專項扶持政策的,將不予通過或比例下調。(財政局、自貿辦)
5.享受優惠性政策審慎性參考。對失信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商務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
6.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市場監管局)
7.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供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審批時參考,供保險公估機構備案參考;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受理審批時參考;限制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金融辦)
8.在核準與管理相關外匯額度時作審慎性參考。(外匯局)
9.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人行、銀保監局)
10.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國資辦)
11.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資辦、市場監管局)
12.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任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限制任職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任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和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參考;限制任職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任職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參考。(金融辦、國資辦、經發局、市場監管局)
13.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編辦)
14.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組織部)
15.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宣傳部、文明辦)
16.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市場監管局)
17.通過“信用連云港”平臺向社會公示。(經發局)
18.通過主要區屬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網信辦)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一)區金融辦通過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相關部門提供涉金融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對象的相關信息。同時,通過“信用連云港”等平臺向社會公示。簽署本備忘錄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獲取涉金融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后,應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實施懲戒。
(二)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根據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可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反饋至金融辦。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盡快在連云區塊內實現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相關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