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0-00085 | 分 類 |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0-04-17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政發〔2020〕5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20-04-17 17:34:33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連云開發區管委會,海濱度假區辦公室,上合物流園,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
為減少因政府停電帶來的法律糾紛,防范相關風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政府停電行為進行規范,并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停電決定主體
停電決定主體是指對相關對象作出停電決定,并要求供電公司配合停電的行政主體。有權作出停電決定的行政主體有:連云區人民政府、連云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連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主體。
上述行政機關以外的各類辦公室、委員會、領導小組、指揮部等臨時性、協調性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需供電公司協助停電的,應報請區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二、協助停電通知的形式要素
(一)協助停電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政府協助停電通知應由停電決定主體以紙質或電子公文等書面形式(包括決定、通知、函等)通知供電公司。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協助停電通知采用非書面形式的,應及時向供電公司補發書面停電通知。
(二)協助停電通知要素應齊全。協助停電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停電對象的名稱(姓名)、用電地址;停電的時間或期限;停電的事由和規范性依據;停電決定主體的名稱、印章和落款日期;停電決定主體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停電決定主體要求供電公司配合停電的相關依據等。
協助停電通知用語、對象應明確。如通知中的停電對象存在實際用電人與合同約定用電人不一致的,供電公司應向停電決定主體如實反映情況,由停電決定主體明確停電對象。
三、停電的操作流程
(一)規范停電前審查程序。供電公司接到協助停電通知后,認為停電通知需要補正的,相關停電決定主體應及時補正;認為停電通知可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與停電決定主體進行溝通,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將相關情況報送本級電力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無以上情況的應當按照停電通知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規范停電實施流程。供電公司停電前應提前向停電對象發送配合停電告知書。停電決定主體應現場組織停電實施事宜,供電公司協助配合。如停電對象存在欠繳電費情形,停電決定主體應協助供電公司妥善處理電費回收問題,減少電費回收爭議。
(三)規范恢復供電程序。供電公司在接到停電決定主體恢復供電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及時恢復供電。作出停電決定依據的事由消失或者法院判決停電申請單位敗訴,停電決定主體應及時向供電公司下發恢復供電書面通知,未能及時下發恢復停電通知的,供電公司應將有關情況報送停電決定主體,尋求妥善處理恢復供電事宜的指示。
關聯閱讀:《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