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0-00099 | 分 類 |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0-04-20 |
標 題 | 《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機構在執行類似關停“三高”企業、拆遷行為、專項活動等行政行為時,會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實施停電或直接實施停電以達到執法目的。這類停電行為帶有典型的行政行為特點,我國行政法律法規體系復雜,內容繁多,上至行政法,下至各行政部門的規章,均可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但對以停電行為為手段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統一停電流程,導致停電后,用戶在對政府行為不滿的情況下,極易將矛頭指向執法部門及供電企業,往往會通過訴訟或信訪手段要求恢復供電或賠償損失,一旦相關行政行為被確定為違法,損失賠償金額也相對較高。為妥善處理政府及供電企業停電法律糾紛,減少爭議,防范相關法律風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時間:2020-04-20 10:49:36 來源:供電公司 閱讀次數: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機構在執行類似關停“三高”企業、拆遷行為、專項活動等行政行為時,會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實施停電或直接實施停電以達到執法目的。這類停電行為帶有典型的行政行為特點,我國行政法律法規體系復雜,內容繁多,上至行政法,下至各行政部門的規章,均可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但對以停電行為為手段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統一停電流程,導致停電后,用戶在對政府行為不滿的情況下,極易將矛頭指向執法部門及供電企業,往往會通過訴訟或信訪手段要求恢復供電或賠償損失,一旦相關行政行為被確定為違法,損失賠償金額也相對較高。為妥善處理政府及供電企業停電法律糾紛,減少爭議,防范相關法律風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目標任務
加強對停電決定主體資格及停電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審核,規范停電行為過程,保障企業及公民合法權益,降低訴訟及信訪風險。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就停電決定主體的范圍、停電通知的形式要素、停電操作流程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
四、注意事項
1. 各類辦公室、委員會、領導小組、指揮部等臨時性、協調性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需供電公司協助停電的,應報請有關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2. 如停電通知中的停電對象存在實際用電人與合同約定用電人不一致的,供電公司應向停電決定主體如實反映情況,由停電決定主體明確停電對象。
3. 供電公司審查認為停電通知可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與停電決定主體進行溝通,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將相關情況報送本級電力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
4. 作出停電決定依據的事由消失或者法院判決停電申請單位敗訴,停電決定主體應及時向供電公司下發恢復供電書面通知,未能及時下發恢復停電通知的,供電公司應將有關情況報送停電決定主體,尋求妥善處理恢復供電事宜的指示。
5. 實施停電前,停電決定主體應當主動考慮停電對象欠繳電費風險,并聯系供電公司對電費回收事項作出妥善安排,確保電費按時回收,減少電費回收爭議與訴訟糾紛。
關聯閱讀:關于印發《連云區對用電主體進行規范停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