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1. 機構設置 |
1.1 |
化驗室領導 |
化驗室應為企業廠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的質量檢驗部門。 |
化驗室由廠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并在廠有關文件及化驗室的質量管理手冊中做出明確的規定。管理者代表有任命文件(或授權書) |
符合 |
化驗室由廠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在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中也未明確表述;管理者代表無任命文件(或授權書) |
基本
符合 |
化驗室不是由廠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 |
不符合 |
1.2 |
機構設置 |
化驗室內應設分析、物檢、控制和質量管理等機構 |
化驗室內機構設置符合評審內容的要求,化學分析、物理檢驗、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功能齊全,分工明確 |
符合 |
化驗室內機構設置不夠合理,化學分析、物理檢驗、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功能基本齊全,但分工不夠明確 |
基本
符合 |
化驗室內機構設置不合理,化學分析、物理檢驗、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功能不齊全 |
不符合 |
1.3 |
機構設置框圖 |
有化驗室機構設置框圖,表明化驗室在企業及內部班組的相互關系以及負責人姓名。 |
在化驗室的質量管理手冊中繪有化驗室機構設置框圖,各機構間相互關系明確,完全符合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機構設置框圖基本符合評審內容要求,但不夠完整,各機構間相互關系不夠明確 |
基本
符合 |
在化驗室的質量管理手冊中沒有繪出化驗室機構設置框圖或框圖不完善、各機構間相互關系不夠明確 |
不符合 |
2.人員 |
2.1 |
人員配備 |
(1)化驗室應配備主任、工藝管理、質量調度、統計及檢驗等專業人員和工人。
(2)檢驗人員人數必須能滿足檢驗工作需要,原則上不低于企業全部生產職工人數的4%,最少不低于12人(水泥粉磨站企業最低不得少于6 |
化驗室內各類專業人員配備和檢驗人員數量符合評審內容要求;化驗室主任有任命文件 |
符合 |
專業人員配備基本齊全(缺統計員),檢驗人員數量達到評審內容最低要求,基本滿足檢驗工作需要;化驗室主任有任命文件 |
基本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2.1 |
人員配備 |
人)。
(3)化驗室人員要相對穩定,化驗室業務骨干的任用和調動應征求化驗室主任意見。 |
專業人員配備不齊全(缺主任或工藝管理、質量調度中任一類人員);或檢驗人員數量達不到最低要求;或化驗室主任無任命文件 |
不符合 |
2.2*
|
人員素質 |
1)化驗室主任 具有中級以上資質,或從事化驗室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能堅持原則,熟知生產工藝、相關標準和質量法規,并取得省建材行業協會頒發的化驗室主任資格證書,任命和變動應報省水泥企業化驗室合格證管理辦公室備案。
(2)工藝技術人員 具有初級職稱以上資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經過專業訓練,掌握水泥生產理論知識和檢驗技術,熟知有關標準和規章制度。
(3)質量調度人員 具有初級職稱以上資質,經過專業訓練,掌握水泥生產知識和生產技術;熟悉本企業生產工藝及質量控制點、控制項目和指標;能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生產過程中有關質量問題。
4)質量統計人員 具有初級職稱以上資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水泥生產理論知識和相關統計技術,,熟知有關標準和規章制度,并取得省級建材行業協會簽發的水泥企業質量統計員資格證書。
(5)檢驗人員 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崗位的操作規程、控制項目、指標范圍及檢驗方法,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省級建材行業協會簽發的上崗操作合格證。 |
各類人員素質符合評審內容要求,均按規定持有有效資質證或上崗證 |
符合 |
各類人員素質符合評審內容要求;化驗室主任和主要檢驗崗位檢驗人員都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資格證書和上崗操作證,持證率達85%以上
|
基本
符合
|
化驗室主任素質不符合要求且未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工藝技術人員、質量調度人員、任一主要檢驗崗位的檢驗人員素質不符合要求;或任一主要檢驗崗位的檢驗人員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上崗操作證;或20%以上一般檢驗崗位的檢驗人員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上崗操作證 |
不符合 |
2.3* |
人員培訓 |
(1)化驗室應有年度培訓考核計劃(內容包括:培訓目的、對象、培訓內容、時間、地點、培訓方式、考核辦法等)。 |
培訓計劃、計劃實施、實施記錄及人員技術檔案均符合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2.3* |
人員培訓 |
(2)培訓計劃如期實施并有記錄。
(3)化驗室人員應建立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從事技術工作經歷、資格證書(如:學歷證明、技術職稱證書、上崗證) (復印件)、培訓考核記錄等。 |
有培訓計劃,并按期實施,但實施記錄及人員技術檔案不齊全 |
基本
符合 |
無培訓計劃;或計劃未實施;或無實施記錄;或無人員技術檔案 |
不符合 |
3.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 |
3.1 |
手冊內容 |
手冊內容齊全、適宜(內容包括:封面、目錄、更改記錄、手冊實施通知,化驗室概況、質量目標、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內設部門職責,人員配備,儀器設備,試驗環境及條件,檢驗工作,質量控制,手冊宣貫及管理制度等)。 |
有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且內容齊全、合理,符合評審考核內容的要求 |
符合 |
有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但內容簡單,無操作性 |
基本
符合 |
沒有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 |
不符合 |
3.2 |
管理制度 |
(1)化驗室內各機構職責范圍、崗位責任制。
(2)樣品管理制度
(3)標準溶液配制與復標制度
(4)檢驗和試驗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5)水泥標準砂及化學試劑管理制度
(6)抽查對比制度
(7)檢驗原始記錄、臺帳與檢驗報告填寫、編制和審核制度
(8)質量文件管理制度
(9)實驗室內務管理制度
(10)檢驗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11)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12)月報、年報的填寫和上報
(13)質量統計管理制度 |
在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中所包含的制度齊全,內容符合評審考核內容的要求 |
符合 |
在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中所包含的制度不齊全,缺少個別制度(不超過2個)且內容不夠完整 |
基本
符合 |
在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中所包含的制度不齊全,缺少2個以上管理制度且內容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 |
不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14)出廠水泥(熟料)合格確認制度
(15)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檢查制度 |
|
|
3.3 |
手冊宣貫 |
通過宣貫使化驗室工作人員了解本化驗室的質量目標、職責權限、規章制度及與本崗位有關的要求,宣貫要有記錄。 |
對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進行了宣貫,化驗室人員熟悉相關內容,宣貫記錄整齊 |
符合 |
對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進行了宣貫,化驗室人員對相關內容基本了解,有宣貫記錄但不夠完整 |
基本
符合 |
對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沒有很好組織宣貫,化驗室人員對相關內容了解較差 |
不符合 |
3.4 |
手冊執行情況檢查 |
化驗室應按《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檢查制度》進行檢查,并有記錄。 |
能按手冊中規定的《化驗室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檢查制度》進行檢查,且有完整的記錄 |
符合 |
基本上能按手冊中規定的檢查制度進行檢查,但檢查記錄不夠完整 |
基本
符合 |
沒有按手冊中規定的檢查制度進行檢查;或不能提供檢查記錄 |
不符合 |
4.儀器設備 |
4.1 |
儀器設備一覽表 |
應有儀器設備一覽表,內容包括:編號、儀器設備名稱、規格型號、主要技術指標、購置日期、制造單位、檢驗項目及使用地點等。 |
有內容齊全符合規定的儀器設備一覽表。并與實物相符 |
符合 |
儀器設備一覽表內容不齊全或有10%以下與實物不符 |
基本
符合 |
無儀器設備一覽表或有10%以上與實物不符 |
不符合 |
4.2* |
儀器設備的配備與數量 |
(1)進貨檢驗、過程檢驗以及最終檢驗所需儀器設備配備率100%。
(2)儀器設備數量能保證滿足正常生產檢測的需要。
(3)常用易損的儀器設備應有備品配件。
|
按現行產品標準及《水泥企業質量管理》(以下簡稱《規程》)或企業根據《規程》要求制定的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圖規定所需檢測項目配備儀器設備,其配備率及數量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儀器設備配備率達到評審內容要求,但數量不夠 |
基本
符合 |
儀器設備配備率達不到評審內容要求 |
不符合 |
4.3* |
儀器設備主要技術條件 |
符合現行標準中的技術條件、《水泥企業化驗室基本條件》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
在用儀器設備主要技術條件全部符合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
出廠水泥(熟料)檢驗用儀器設備符合要求,其它檢驗用儀器設備90%以上符合要求 |
基本
符合 |
任一出廠水泥(熟料)檢驗用儀器設備不符合要求,其它檢驗用儀器設備10%以上不符合要求 |
不符合 |
4.4* |
儀器設備的檢定與校準 |
(1)計量儀器設備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
(2)建立本企業化驗室計量檢驗儀器設備檢定周期表。
(3)自行校準的儀器須有負責自校的單位編寫并經批準的自校方法。自校要有記錄。
(4)在用的計量儀器設備應有有效的檢定校驗合格證,并有明顯的標識。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檢定、校驗周期表不全
b.檢定、校驗狀態標識不規范
c.在用過程控制檢驗項目所用計量器具、儀器設備不按規定進行檢定、校驗
d.自校儀器的自校方法不全或自校記錄不全,自校方法未經審批 |
基本
符合 |
在用出廠水泥(熟料)檢驗用計量器具及儀器設備不按規定進行檢定、校驗或使用檢定校驗不合格的儀器設備 |
不符合 |
4.5 |
儀器設備作業指導書 |
每臺儀器設備均有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內容要齊全,包括:檢驗準備、操作程序、維護保養等。 |
主要儀器設備均有作業指導書,且內容齊全 |
符合 |
主要儀器設備中的過程控制檢驗用儀器設備作業指導書不全或主要儀器設備作業指導書內容不齊全 |
基本
符合 |
主要儀器設備中出廠水泥(熟料)檢驗用儀器設備作業指導書不全 |
不符合 |
4.6 |
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維修 |
(1)對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主要儀器設備要有記錄。
(2)當儀器設備出現誤操作或過載、顯示數據可疑或通過檢定等方式確認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修復的儀器設備要經檢定(校驗)合格才能使用。對儀器缺陷所造成的影響要予以糾正,并對已檢驗的結果重新評價。上述各過程均應有記錄。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一般過程控制檢驗用儀器設備未正常維護
b.過程控制檢驗用儀器設備出現誤操作等情況時,未按評審內容要求進行處理
c.大型或精密儀器設備維護、維修記錄及使用記錄不全 |
基本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3) 大型或精密儀器設備應有使用記錄,并如實填寫。 |
出廠水泥(熟料)檢驗用儀器設備未正常維護或出現誤操作時,未按評審內容要求進行處理
|
不符合 |
4.7 |
儀器設備檔案 |
建立儀器設備檔案,檔案內容齊全(內容包括:名稱、規格、型號、主要技術條件、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存放地點;安裝、調試、維護、維修、使用記錄,檢定校驗證書、自校記錄等)。 |
各類儀器設備均建立了檔案且內容齊全 |
符合 |
一般過程控制檢驗用儀器檔案不全或在用儀器的檔案不齊全 |
基本
符合 |
出廠水泥檢驗用儀器或大型、精密過程控制用儀器檔案不全。 |
不符合 |
4.8
|
標準物質
|
抽查和考核時所用標準物質,必須是國家有證標準物質。標定儀器或繪制工作曲線用的標準物質必須確保量值準確。
|
標準物質選用符合規定要求 |
符合 |
標準物質的選擇符合要求,但使用不規范 |
基本
符合 |
未按規定選用標準物質 |
不符合 |
5.試驗環境及條件 |
5.1* |
試驗技術條件 |
(1)試驗各環節(包括養護)的溫度濕度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要求,并有必要的監控設施及記錄。
(2)小磨等制度設備及壓蒸釜、沸煮箱、快速強度養護箱等應單獨放置。
(3)分析用天平、氧彈熱量計、氯離子測定儀(蒸餾法)及高溫設備(高溫爐、烘干箱等)要與分析實驗室隔開。
(4)有停電、停水、防火等應急設施或措施,以保證檢驗質量。 |
試驗技術條件滿足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試驗各環節溫濕度達到評審內容要求,但監控手段欠缺,養護箱中試模擺放、養護池中試件擺放基本符合要求,其它條件基本達到要求 |
基本
符合 |
試驗各環節溫濕度達不到評審內容要求,且無監控手段或養護箱中試模擺放、養護池中試件擺放雜亂且試模、試件間無間距或無停電、停水、防火等應急設施或措施
|
不符合 |
5.2 |
環境條件 |
(1)實驗室通風、采光、照明良好,儀器設備、管道、電氣線路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
(2)實驗室清潔整齊,不存放與檢驗無關的物品。
(3)實驗室內外環境的粉塵、煙霧、振動、噪聲、電磁輻射等均不得影響檢驗工作。
(4)分析室設有通風柜(罩)。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試驗室通風、采光、照明基本滿足要求,設備管道、電器線路布局基本合理,存在的缺陷對安全操作影響不大或試驗室存放了少量與檢驗無關的物品,污染、干擾因素的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但對檢驗工作影響不大 |
基本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5)應有安全作業、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和措施。
|
試驗室通風、采光、照明不滿足要求,設備管道、電器線路等布局不合理,或試驗室雜亂無章,堆放大量無關物品,污染、干擾因素的控制不能滿足要求 |
不符合
|
6.檢驗工作 |
6.1 |
檢驗能力 |
現行標準和《規程》規定的控制項目,均能按要求檢驗。型式檢驗中的特性指標允許分包給有條件的實驗室。 |
現行標準和《規程》規定的控制項目,均能按要求檢驗 |
符合 |
現行標準規定的控制項目,能按要求檢驗,《規程》規定的控制項目,90%以上能按要求檢驗 |
基本
符合 |
現行標準規定的任一控制項目(專用水泥、特性水泥型式檢驗項目除外)或《規程》規定的控制項目,10%以上不能按要求檢驗 |
不符合 |
6.2
|
檢驗項目
|
對標準規定的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及《規程》要求的過程質量控制項目要做到全項檢驗、無漏項、無漏檢。
|
檢驗項目齊全,檢驗頻次符合要求 |
符合 |
過程控制檢驗項目與檢驗頻次85%以上符合要求,出廠水泥檢驗項目、頻次全部符合要求 |
基本
符合 |
出廠水泥檢驗項目不全或過程控制檢驗項目漏項15%及以上或15%及以上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不符合要求 |
不符合
|
6.3 |
檢驗方法 |
(1) 與企業生產產品有關的標準、規定等技術文件應齊全。
(2)用于質量檢驗、質量控制的技術標準應現行有效。
(3)當產品技術標準所規定的檢驗方法操作性不強時,應根據有 關標準、規定制定詳細的作業指導書。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出廠水泥(熟料)檢驗方法符合標準要求;與企業生產產品有關的標準、規定等技術文件齊全,當產品技術標準所規定的檢驗方法操作性不強時,未根據有關標準、規定制定詳細的作業指導書,(數量為10%以下)或制定的作業指導書不詳細仍無可操作性 |
基本
符合 |
出廠水泥(熟料)檢驗方法不符合標準要求;與企業生產產品有關的標準規定等技術文件不齊全或10%以上檢驗方法操作性不強的標準未按要求制定作業指導書 |
不符合 |
6.4* |
檢驗質量 |
(1)按《江蘇省水泥企業產品質量對比驗證檢驗管理辦法》規定按時送水泥樣與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對比,評審申請前12個月(新建廠6個月)綜合對比合格率不小于80%,其中強度對比合格率不小于80%。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2)按《規程》定期進行內部密碼抽查,評審申請前12個月(新建廠6個月)抽查合格率不小于90%。
(3)按《規程》參加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或省建材產品質檢站組織的物理檢驗與化學分析大對比,其最近一次對比中物理檢驗超差項不得多于30%,化學分析超差項不得多于20%。
(4)應對內部抽查和大對比的數據進行分析,當發現超差時應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日常對比頻次低于6次/年(停產另計)(不低于5次/年,停產另計)
b.綜合對比合格率60-80%
c.強度對比合格率60-80%
d.內部抽查次數為規定次數的70%或以上
e.內部抽查合格率為70-90%
f.物理檢驗大對比超差項30-40%,化學分析大對比超差項20-30% |
基本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對比驗證檢驗單位不符合《江蘇省水泥企業產品質量對比驗證檢驗管理辦法》規定
b.日常對比頻次低于5次/年(停產另計)
c.綜合對比合格率低于60%
d.強度對比合格率低于60%
e.內部抽查次數低于規定次數的70%
f.內部抽查合格率低于70%
g.不參加物理檢驗與化學分析大對比或大對比超差項:化學分析多于30%,物理檢驗多于40% |
不符合 |
6.5* |
原始記錄、臺帳、報告、報表 |
(1)每一個檢驗崗位都有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臺帳、檢驗報告要使用省建材行業協會制定的《江蘇省水泥質量記錄統一表式》。
(2)各類原燃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建立分類臺帳。
(3)出廠檢驗報告需有化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簽字。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任一檢驗崗位無原始記錄或未使用《江蘇省水泥質量記錄統一表式》。
b.原燃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類臺帳不全
c.出廠檢驗報告化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不全
|
基本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6.5* |
原始記錄、臺帳、報告、報表 |
(4)各類原始記錄、臺帳及出廠檢驗報告、報表如實正確填寫。原始記錄、臺帳的更改按《規程》規定進行。
(5)按《規程》的規定的要求及時報送質量月、年報表。
(6)原始記錄與各分類臺帳、報表按期裝訂成冊,專門保管,期限三年,其中出廠水泥(熟料)臺帳按期存檔,長期保存。 |
d.10%以下原始記錄、臺帳、出廠檢驗報告及報表填寫不正確或原始記錄、臺帳的更改未按規定進行
e.已按要求報送質量月報表,但不全
f.原始記錄、分類臺帳未按規定保管 |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未建立原燃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類臺帳
b.出廠檢驗報告無化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
c.10%以上原始記錄、臺帳、出廠檢驗報告及報表填寫不正確或原始記錄、臺帳的更改未按規定進行
d. 未按要求報送質量月報表 |
不符合 |
6.6* |
樣品管理 |
(1)出廠水泥封存樣品有能滿足貯存要求的單獨樣品室。各檢測室設有相應的樣品儲存設施,樣品擺放整齊。
(2)樣品儲存及出廠水泥樣品的封樣(使用省協會統一的封條)、標識、保管有專人負責。
(3)樣品有明顯標識。出廠水泥樣品的封存符合要求,并有完整的封存樣品記錄。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樣品室或各檢測室樣品儲存設施不規范,但其它方面均能符合評審內容要求 |
基本
符合 |
無單獨的樣品室、無封存記錄,樣品桶、封條和標識不符合要求或樣品在有效期內出現提前倒掉、丟失、弄混等情況或樣品管理無專人負責 |
不符合 |
7.質量控制 |
7.1 |
原燃材料質量控制
|
(1)化驗室應參與原燃材料采購技術標準的制定,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應參與對供方的評價和重新評價,并有相應的記錄。
(2)進廠原燃材料應按質分別存放,化驗室對其品種、產地、進廠日期、檢驗狀態進行標識,并按規定取樣檢驗,根據檢驗結果確定使用方案。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時必須檢驗放射性,確認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后方可使用。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監督、檢查、采購技術標準實施情況力度不夠;或未參與對供方重新評價;或相關過程的記錄不齊全
b.原燃材料未按質存放或未標識或標識不齊全
c.初次使用的各種混合材料、石膏、化學副產石膏、水泥助磨劑等雖進行了 |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3)對企業初次使用的混合材、水泥助磨劑、石膏、工業副產石膏等,化驗室應按照《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確認其相關符合標準要求后再使用,相關記錄應予保存。
(4)有礦山的企業,化驗室應參與礦山開采計劃的制定,并及時取樣檢驗,確定礦石進廠搭配比例。 |
試驗但相關過程的記錄不齊全
d.有礦山企業的化驗室未參與制定和調整礦山開采計劃,但及時取樣檢驗,確定了適當的進廠搭配比例 |
基本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未參與制定原燃材料采購技術標準;或采購技術標準中技術指標低于企業內部其它相關技術指標;或未參與對供方的評價
b.進廠原燃材料未按規定取樣檢驗;或未提出定量搭配使用方案
c.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混合材料、石膏、水泥助磨劑等初次使用未確認能保證產品質量;或使用的混合材料、石膏、水泥助磨劑等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或化學副產石膏或新開辟的混合材未按規定進行鑒定
d.有礦山的企業化驗室未參與制定和調整礦山開采計劃,又未取樣檢驗,也未確定適當的進廠搭配比例 |
不符合 |
7.2 |
半成品質量控制 |
(1)化驗室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程》要求,確定過程質量控制點,制定過程質量內部控制指標和其他重要的質量控制方案,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2)化驗室應根據配料方案及生料成份波動情況及時調整生料的控制參數,確定出磨生料的出、入庫號,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窯。
(3)化驗室應根據熟料質量指定存放儲庫(部位),并下達不同質量熟料搭配使用的配比通知。
(4)化驗室應根據熟料、石膏和混
|
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化驗室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了過程質量控制點,制定了過程質量內部控制指標、質量控制方案,但有10%(含)以下的過程控制要求不符合《規程》規定;或未監督、檢驗質量控制方案的實施
b.化驗室根據質量制定了熟料存放儲庫(部位),下達了不同質量熟料搭配使用的配比通知,但未監督、檢查
c.化驗室根據熟料、石膏和各種混合材的質量,按生產計劃的品種、強度等級等正確、及時地下達了書面水泥配比通知,但未進行監督、檢查 |
基本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
|
合材的質量,按生產計劃的品種、強度等級等下達書面水泥配比通知,并監督實施。
(5)化驗室應根據生產水泥的質量狀況,正確、及時下達入庫、倒庫、出庫、清庫等通知。應避免上入下出或無均化功能的單庫水泥出廠。
(6)對過程質量事故,化驗室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協助制定糾正措施,并跟蹤驗證。
(7)化驗室應將過程質量控制點的檢驗結果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部門。 |
d.化驗室能正確、及時下達水泥出入庫、倒庫、清庫及均化的通知單,但未監督、檢驗
e.對過程質量事故,化驗室雖及時通知了相關部門,但未協助制定糾正措施的;或未跟蹤驗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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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化驗室未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過程質量控制點,未制定過程質量控制指標、質量控制方案,或10%以上過程控制要求不符合《規程》規定
b.出磨生料未經均化直接入窯
c.未根據質量指定熟料存放儲存(部位);或未取樣檢驗;或未下達不同質量熟料搭配使用的配比通知
d.未下達水泥配比書面通知;或下達的水泥配比書面通知中混合材料摻加種類、數量不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規定
e.化驗室未正確、及時下達水泥出入庫、倒庫、清庫及均化的通知
f.對過程質量事故,化驗室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g.化驗室對過程質量控制點的檢驗結果未及時通知相關的生產崗位 |
不符
合 |
7.3* |
出廠水泥(熟料)質量控制 |
(1)化驗室應有水泥(熟料)出廠的決定權。化驗室應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水泥(熟料)出廠的質量管理。
(2)化驗室應有適應本企業的出廠水泥(熟料)質量控制指標和確認程序,確保出廠水泥(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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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評審內容要求 |
符合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配備非專業的技術人員負責水泥(熟料)出廠質量管理
b.有適應本企業的出廠水泥(熟料)質量確認程序,但未有效應用數理統計分析方法,或不符合28天抗壓強度控制 |
基本
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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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3)化驗室應下達書面包裝(散裝)通知,內容包括: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編號、包裝日期、數量、水泥庫號、存放位置等,并嚴格執行產品標準中水泥出廠編號數量規定。
(4)化驗室應按編號對袋裝水泥包裝質量進行抽查,并有記錄。
(5)化驗室應按產品標準取樣檢驗,在確認出廠水泥各項質量指標合格后方可下達水泥出廠通知,并按產品標準規定留樣封存。
(6)成品在檢驗合格后存放一個月以上的袋裝水泥,化驗室應發出停止該批水泥出廠通知,并現場標識。經重新取樣檢驗,確認符合標準規定后方能重新簽發水泥出廠通知單。
(7)當用戶需要時,化驗室應及時提供檢驗報告。 |
值標準偏差的要求
c.下達的包裝(散裝)書面通知單內容不齊全
d.對袋裝水泥包裝質量按編號進行抽查,但相應記錄的內容不齊全
e.檢驗合格后存放一個月以上的袋裝水泥未現場標識或未發停止出廠通知,但重新取樣檢驗合格后出廠的
f.交貨與驗收過程中未及時提供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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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化驗室無水泥(熟料)出廠的決定權;或未配備人員負責水泥(熟料)出廠的質量管理
b.未制定出廠水泥確認程序、內部質量控制指標;或出廠水泥產品質量不符合富余強度規定的要求
c.未下達書面包裝(散裝)通知單或下達的書面包裝(散裝)通知單未執行產品標準對編號數量規定
d.袋裝水泥包裝質量未按編號進行抽查,或未進行至少20袋包裝質量的抽查
e.出廠水泥未經檢驗確認各項技術要求符合產品標準及相關規定而下達水泥出廠通知單;或未按產品標準規定進行最終檢驗;或出廠水泥未留樣封存
f.檢驗合格后存放一個月以上的袋裝水泥未重新檢驗而簽發水泥出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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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
序號 |
評審考核項目 |
評審內容 |
評定標準 |
評定結果 |
7.3* |
出廠水泥(熟料)質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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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g.當用戶需要時不提供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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