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國務院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所謂經營者集中,主要是指市場上存在的較大企業通過并購等方式導致市場上競爭者減少的行為。
業內人士指出,該《規定》是自8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經濟憲法”——《反壟斷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反壟斷法》規定,對經營者集中實施事前強制申報制度,具體的申報標準,由國務院制定。在8月1日該法生效后,業界普遍期待著對這個標準的明確。
《規定》明確指出,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還指出,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關于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目前掌握的資料看,《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國家的申報標準,高于德國 (其全球營業額和境內營業額標準分別是10億德國馬克和5000萬德國馬克)、法國(其全球營業額和境內營業額標準分別是1.5億歐元和5000萬歐元)、日本(其境內營業額標準是一家達到100億日元,另一家達到10億日元)等國家的申報標準。這與我國市場容量較大、企業數量多的情況是相符的。
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