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1月19日發布《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提出推動實施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和獨立粉磨站(含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點區域取得明顯進展,力爭50%水泥熟料產能完成改造,區域內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基本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點區域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基本完成改造,全國力爭80%水泥熟料產能完成改造。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燒、烘干、協同處置等,以及原燃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其中,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要求在基準含氧量10%的條件下,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意見》強調,水泥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對于達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水泥企業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給予支持。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對實現超低排放的水泥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機構給予水泥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改造,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形成正向激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