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052/2021-00003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測繪、地震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氣象局 | 發文日期 | 2021-08-05 |
標 題 | 關于轉發《江蘇省重大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轉發《江蘇省重大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各相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重大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重大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連云港市連云區氣象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江蘇省重大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避免或者減輕天氣氣候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江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依據氣象探測資料,運用科學手段和方法,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的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評估,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活動。
第三條 下列重大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制造、使用和貯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可能對公共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的建設項目,單罐容量在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石油庫或年生產能力在500萬噸及以上的煉油廠,輸送距離超過100公里的輸油(氣)管道及配套工程,以及總容積在1.5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氣或總容積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存場所;
(二)民用機場(含跑道),主跨在400米以上的斜拉橋和主徑大于1000米的懸索橋;
(三)大型水庫工程;
(四)核工程,規劃總裝機容量大于400MW火(熱)電廠,500MW以上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
(五)其他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規范要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所列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主動開展項目建設氣候可行性論證。其他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氣候可行性論證,以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已經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評估的區域進行項目建設,可以不再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非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評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或者建設項目與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評估結果運用存在較大差異,且按照法律法規等要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單獨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通過省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信息系統及時獲取項目審批、報建等相關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制度,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普及氣象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
第七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單位(下統稱為論證單位)編制氣候可行性報告;
(二)論證單位按照《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等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取得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符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
(三)論證單位應當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論證技術方法?,F行的標準、規范和規程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采用成熟理論和技術方法;
(四)論證單位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對所論證建設項目的氣候適應性、氣候資源影響、氣象災害風險等做出科學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通過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大廳、快遞等形式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16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評審所需費用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從部門預算中安排;
(六)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論證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完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并將有關修訂整改情況報省氣象主管機構。
第八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通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應當對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進行說明;
(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方法;
(四)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
(五)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出現概率;
(六)雷電、熱帶氣旋(含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干旱、大霧、高溫、低溫、龍卷風、冰雹、霜凍、連陰雨等主要氣象災害對建設項目的風險分析;
(七)針對影響建設項目的主要災種提出設防標準建議,以及其他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八)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及評審宜在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階段之前完成。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推進和建設過程中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強化涉及安全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強制性評估事中事后監管,建立應當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數據庫,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及信用監管體系。
第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推進氣候可行性論證以及有關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江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