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66041/2024-00005 | 分 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4-08-19 |
標 題 | 關于實行“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兩項清單制度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市監〔2024〕7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漸進式監管行政提示清單序號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1未辦理變更登記(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2未辦理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3營業執照臨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4認繳出資期限即將到期《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5年報時間臨近《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6年報質量提升提醒《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7食品經營許可證臨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8健康證明臨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9工業產品許可證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10藥品經營許可證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11強檢計量器具檢定有效期臨近《計量法》第九條附件2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實行“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兩項清單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執法大隊,機關各科室:
為了全面規范“信用+執法”推進漸進式監管工作,有力推進“法治監管、智慧監管、信用監管”,有效解決“小過重罰”“過罰不當”等問題,經研究,制定了《“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行政提示清單》《“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違法行為觸發清單》兩項清單。現就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目的
“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是全面推進行政柔性執法,優化法治營商環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新形勢新要求的一項監管創新試點工作。兩項清單是推行“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的基礎,明確了漸進式監管工作范圍,是對省、市局兩輕一免清單的有力補充,有助于推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
二、清單管理制度內容
《漸進式執法行政提示清單》使用過梳理篩選基層分局在日常監管中,市場主體經營常見的11個風險點編制而成。基于省、市局“兩輕一免”清單,在市場主體登記、廣告、食品、計量等12各領域,選取易發、高發的61條違法行為事項,編制《漸進式執法違法行為觸發清單》。
三、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要求
各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從全面落實的角度充分認識兩項清單的重要性。對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現兩項清單內的違法行為,要嚴格履行“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工作流程。不得存在同類型、同程度違法行為,監管執法人員根據主觀判斷,選擇性使用兩項清單的情況。
附件:1.“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行政提示清單
2.“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違法行為觸發清單
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
“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行政提示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律法規依據 |
1 |
未辦理變更登記(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2 |
未辦理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3 |
營業執照臨期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 |
4 |
認繳出資期限即將到期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5 |
年報時間臨近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6 |
年報質量提升提醒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 |
7 |
食品經營許可證臨期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
8 |
健康證明臨期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
9 |
工業產品許可證臨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10 |
藥品經營許可證臨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
11 |
強檢計量器具檢定有效期臨近 |
《計量法》第九條 |
附件2
“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違法行為觸發清單(A類)
序號 |
類別 |
事項名稱 |
法律法規依據 |
類型 |
1 |
市場主體登記 |
登記事項變更 ,30日內未辦理變更登記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A |
2 |
備案事項變更 ,30日內未辦理變更登記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A |
|
3 |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非許可類經營活動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
A |
|
4 |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A |
|
5 |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A |
|
6 |
價格 |
商品和服務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
A |
7 |
電子商務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等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
A |
8 |
營業執照等信息發生變更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
A |
|
9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
A |
|
10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A |
|
11 |
廣告 |
廣告未依法顯著、清晰表示有關內容,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 |
《廣告法》第八條 |
A |
12 |
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 ,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 |
《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A |
|
13 |
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 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初次違法的,利用自有媒體或在其經營場所發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影響范圍較小,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 |
A |
|
14 |
通過大眾傳媒發的廣告未顯著標明 “廣告”字樣 |
《廣告法》第十四條 |
A |
|
15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者專利種類 |
《廣告法》第十二條 |
A |
|
16 |
廣告中使用已經終止的專利 |
《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
A |
|
17 |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廣告,未標注已取得的審查批準文號 |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
A |
|
18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 |
《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A |
|
19 |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A |
|
20 |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八條 |
A |
|
21 |
在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自有其他食品廣告宣傳具有保健功能,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
A |
|
22 |
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布自有商品廣告時,涉及優惠措施的,未明示優惠的范圍、期限和內容,但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
A |
|
23 |
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布推銷有專用附件的自有商品廣告,未明示該商品必須購買的附件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九條第三款 |
A |
|
24 |
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布推銷自有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獸以及加工承攬廣告,表明回收產品的,未明確回收的期限、價格、數量、質量要求等內容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九條第五款 |
A |
|
25 |
食品 |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
A |
26 |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
A |
|
27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在攤位(柜臺) 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A |
|
28 |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
A |
|
29 |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五十條 |
A |
|
30 |
促銷 |
有獎銷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但缺漏的信息不屬于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影響兌獎的信息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A |
31 |
現場開獎,未隨時公布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
A |
|
32 |
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有獎銷售檔案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
A |
|
33 |
經營者未履行優惠承諾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六條 |
A |
|
34 |
消費者權益保護 |
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和網站、網店首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 |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
A |
35 |
經營者未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 |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
A |
|
36 |
餐飲業經營者未經顯著方式明示收取費用或者未提供符合衛生條件的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 |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
A |
|
37 |
商標、專利 |
曾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獲保護記錄,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在其經營場所或者自有媒體未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
A |
38 |
商標印制及出入庫未按要求存檔備查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 |
A |
|
3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準注冊商標在市場銷售 |
《商標法》第六條 |
A |
|
40 |
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未辦理變更期間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符合要求的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
A |
|
41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未按規定定期提交自查報告,逾期時間較短的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
A |
|
42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規定條件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 |
A |
|
43 |
特種發設備 |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已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因生產工藝的連續或公眾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較短時間內繼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 |
A |
44 |
計量 |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
《計量法》第九條 |
A |
45 |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
A |
|
46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
A |
|
47 |
眼鏡制配者使用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 |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
A |
|
48 |
集貿市場入場經營者未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
A |
|
49 |
認證 |
認證機構的認證程序不規范,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A |
“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違法行為觸發清單(B類)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律法規依據 |
類型 |
1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 |
B |
2 |
化妝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B |
3 |
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到期后仍繼續經營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B |
4 |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B |
5 |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 |
B |
6 |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
B |
7 |
未經許可生產(分裝)少量食品或經營少量散裝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
B |
8 |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搭售商品、服務 |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 |
B |
9 |
發布已過廣告審批有效期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逾期時間較短的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B |
10 |
有獎銷售未按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B |
11 |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
《計量法》第九條 |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