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66041/2019-00008 | 分 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19-05-16 |
標 題 | 關于組織開展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創建活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市監〔2019〕3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組織開展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創建活動的通知
各分局: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流通環節行業自律,提高食品銷售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結合市局《關于組織開展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創建活動的通知》,決定在全區開展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創建活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各分局要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為指南,堅持 “突出重點、創出亮點、樹立標桿、示范帶動”的工作思路,在2018年基礎上培育一批標準更高、管理更嚴、質量更優、口碑更好的示范街(店)。通過開展“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創建活動,以點帶面,引領提升食品經營單位誠信經營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和消費氛圍,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在食品領域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鞏固2018年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成果,指導原區級食品銷售示范街(店)提升標準,年內創建區級食品銷售示范街2條,食品銷售示范店30家(可包含在示范街內,其中農村食品銷售示范店不少于5家)。其中墟溝分局示范街1條和示范店10家,海州灣分局示范店5家,宿城分局示范店 5家,連云分局示范街1條和示范店4家,東辛分局示范店3家,板徐分局示范店3家。
三、創建標準
(一)食品銷售示范街標準
1、示范街需坐落在城區主要街道或鄉鎮中心街道,有明顯的起止路口,并且有一批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主體。示范街范圍內食品銷售經營主體不少于10戶,市容市貌及環境整潔,經營秩序良好,無流動攤販、街頭攤點和無證無照食品經營單位。
2、示范街范圍內的所有食品銷售經營主體都要達到示范店創建要求。
3、示范街內食品銷售經營主體全面推行“十項自律制度”,即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承諾制度、食品協議準入制度、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
4、示范街內食品銷售經營主體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統一食品進貨臺帳、統一食品安全承諾、統一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及監管第一責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二)食品銷售示范店標準
1、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合法規范。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且做到證照懸掛公示。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營單位與監管部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規范。申報食品銷售示范店的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規范食品經營過程控制,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規范食品經營用人行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防范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健全食品消費糾紛解決制度,嚴格規范消費糾紛處置行為。通過建立健全各項自律制度,切實提高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3、食品經營行為合法規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食品,嚴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4、食品入市退市規范。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對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霉變生蟲等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以及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分局要充分認識創建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對于當前加強食品銷售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并結合我區正在開展的文明城市、健康連云港等各類創建工作,認真研究部署。要在當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創建標準,細化分解工作目標任務,明確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驟,加強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抓好創建工作。
(二)加強宣傳,擴大影響。各分局要通過各種形式讓廣大消費者、食品經營者知曉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創建活動。對培育篩選出的軟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應明顯的示范店,要加大宣傳推廣力度,使經營者切實感受規范經營、誠信經商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提升經營者的信譽度和知名度;通過示范街(店)的樣板示范作用,引導帶動其他食品經營戶積極參與創建活動,共同營造安全、健康、和諧的消費環境。
(三)積極引導,嚴格標準。各分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通過培訓、上門輔導、印發食品安全手冊、發布消費警示等多種方式,積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開展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的宣傳教育,并督促經營者落實各項自律制度,增強食品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要對照創建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認真評審,逐戶指導,做到優中選精。
(四)動態管理,嚴控質量。對經評審命名的食品銷售示范街(店),各分局要以“品牌”管理的理念,結合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案件查處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等工作,加強動態檢查,嚴格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始終保持示范店的示范效應和生命力。對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指導,幫助其改正。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拒絕改正、因嚴重違法違章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的,要取消食品安全示范(街)店稱號。
附件:1.食品銷售示范街申報表
2.食品銷售示范店申報表
3.食品銷售示范街現場檢查表
4.食品銷售示范店現場檢查表
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1
食品銷售示范街申報表
街道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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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自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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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內食品 銷售經營主體數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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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內是否有 無證經營行為 |
創建工作組織保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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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內落實網格 化監管情況 |
專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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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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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獲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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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創建機構審核意見 |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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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創建機構審核意見 |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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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附件2
食品銷售示范店申報表
企業(經營者)名稱 |
法人代表(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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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項目 |
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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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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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職務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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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質 |
開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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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食品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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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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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違法違規經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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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者簽名蓋章 |
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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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市場監管分局 審核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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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創建工作機構審核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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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級創建工作 機構審核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食品銷售示范街現場檢查表
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街道負責人自評 |
檢查人員 評價 |
備注 |
1.食品銷售經營主體數戶 數量 |
1.1 |
街道范圍內食品銷售經營主體戶數是否達標 |
□是 □否 |
□是 □否 |
|
2.街道環境要求 |
2.1 |
市容市貌及環境是否整潔 |
□是 □否 |
□是 □否 |
|
2.2 |
經營秩序是否良好 |
□是 □否 |
□是 □否 |
||
2.3 |
是否有流動攤販、街頭攤點和無證無照食品經營單位 |
□是 □否 |
□是 □否 |
||
3.食品銷售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情況 |
3.1 |
證照是否齊全、有效 |
□是 □否 |
□是 □否 |
|
3.2 |
是否亮證照經營 |
□是 □否 |
□是 □否 |
||
3.3 |
是否有統一的食品安全承諾 |
□是 □否 |
□是 □否 |
||
3.4 |
統一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及監管第一責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
□是 □否 |
□是 □否 |
||
3.5 |
食品從業人員是否都持《健康證》上崗 |
□是 □否 |
□是 □否 |
||
3.6 |
食品從業人員是否接受每年不少于一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
□是 □否 |
□是 □否 |
||
3.7 |
食品從業人員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具備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識 |
□是 □否 |
□是 □否 |
||
4.街道食品銷售經營主體經營情況 |
4.1 |
是否索證索票資料齊全,分類整理歸檔,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
□是 □否 |
□是 □否 |
|
4.2 |
是否經營假冒偽劣食品、侵權食品、標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
□是 □否 |
□是 □否 |
||
4.3 |
是否積極實施不合格食品下柜和超過保質期等問題食品退市等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4.4 |
退市、下柜、銷毀記錄是否清楚完整 |
□是 □否 |
□是 □否 |
||
4.5 |
是否有統一的進貨臺賬 |
□是 □否 |
□是 □否 |
||
4.6 |
示范街內食品經營戶是否積極配合和支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 |
□是 □否 |
□是 □否 |
||
4.7 |
示范街內食品經營戶最近一年是否有行政處罰記錄 |
□是 □否 |
□是 □否 |
||
5.制度建立情況 |
5.1 |
是否實施有關的“十項自律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備注:“十項自律制度”,即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承諾制度、食品協議準入制度、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
檢查人員簽字:
附件4
食品銷售示范店現場檢查表
經營者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經營者自評 |
檢查人員評價 |
備注 |
1.經營資質 |
*1.1 |
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是 □否 |
|
*1.2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是否相符。 |
□是 □否 |
□是 □否 |
||
2.經營條件 |
2.1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
□是 □否 |
□是 □否 |
|
2.2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
□是 □否 |
□是 □否 |
||
2.3 |
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是否設立專區,并標明相關字樣 |
□是 □否 |
□是 □否 |
||
3.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 |
*3.1 |
檢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 |
□是 □否 |
□是 □否 |
|
*3.2 |
檢查的食品感官性狀是否正常。 |
□是 □否 |
□是 □否 |
||
*3.3 |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是否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是 □否 |
□是 □否 |
||
*3.4 |
銷售散裝食品,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
□是 □否 |
||
*3.5 |
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
□是 □否 |
||
4.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
4.1 |
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4.2 |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 |
□是 □否 |
□是 □否 |
||
4.3 |
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
□是 □否 |
□是 □否 |
||
5.經營過程控制情況 |
*5.1 |
是否在2015年至2016年度中有嚴重失信行為 |
□是 □否 |
□是 □否 |
|
*5.2 |
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 |
□是 □否 |
□是 □否 |
||
5.3 |
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是否按規定上報。 |
□是 □否 |
□是 □否 |
||
*5.4 |
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
□是 □否 |
□是 □否 |
||
*5.5 |
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5.6 |
食品批發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5.7 |
食品經營者是否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
□是 □否 |
□是 □否 |
||
5.8 |
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
□是 □否 |
備注:含*號的檢查項目一項不符或者不含*號的兩項以上不符不得申報食品銷售示范店。
檢查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