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58105091-0/2017-00002 | 分 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農林水利局 | 發文日期 | 2017-11-02 |
標 題 | 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決定: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 ||
時 效 | 有效 |
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決定:
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它森林公安機構,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