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58105091-0/2021-00035 | 分 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通知 |
發布機構 | 農林局 | 發文日期 | 2021-10-12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農規〔202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連云區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涉農街道:
為切實加強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設,進一步規范區級示范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新修訂的《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連云區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涉農街道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設作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發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的決策部署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加大指導扶持力度,推動連云區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工作。制定了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辦法,建立轄區內示范社名錄庫和動態監測制度,定期監測示范社運行情況,加快構建以培育認定制、分級遞進制、監測淘汰制為主要內容的示范社規范發展長效機制,提升全區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
附件:連云區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連云區農業農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連云區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完善示范社評定指標體系,健全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等要求,加強對示范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區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街道申報、區農業農村局評定的農民合作社。
第三條區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綜合評定機制。
第四條區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逐級推薦、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區農業農村局管理部門根據各街道農民合作社情況,確定各街道區級示范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申報標準
第五條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上應是街道轄區正常、發展良好的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組織運行規范
1、組織運轉正常。依法設立登記運行1年以上,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2、管理規范有效。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并規范運行,制定章程和成員管理、社務公開、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二)生產經營良好
3、守法誠信經營。遵紀守法,恪守信譽。沒有發生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4、規模實力較強。從事一般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人以上,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成員出資總額15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10萬元以上。
5、推行標準生產。認真執行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重視生產(質量)安全,在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引進推廣和發展互聯網+,推動綠色生態發展及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作用。
(三)服務成效明顯
6、堅持服務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資供應、信息技術、產品銷售等統一服務,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達到60%以上。
7、帶動效果較好。帶動農民增收作用顯著,成員收入高于當地同業非成員農戶。
第六條區級示范社采取綜合評定辦法,對于在鄉村振興中發揮作用明顯的合作社,從事糧食生產的合作社,帶動小農戶、貧困戶增收作用明顯的合作社,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從事綠色生態農業、休閑旅游農業、農村電商、產業融合發展、跨區域聯合發展等合作社,各類返鄉入鄉創業創新人才領辦的合作社,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七條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八條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向所在涉農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遞交提出書面申請,涉農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提出申請的農民合作社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農民合作社推薦區農業農村局。
第九條 區農業農村局會商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林業與海洋、供銷社等單位,對涉農街道審核通過的農民合作社進行復審,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申報農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用記錄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后,將通過復審的農民合作社名單行文報至市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綜合評定
第十條區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
第十一條區農業農村局管理部門工作組,對各涉農街道推薦的區級示范社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區級示范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評定程序:
(一)工作組根據各涉農街道推薦意見,對區級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區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
(二)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區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區農業農村局發文并公布名單。
(四)區農業農村局將區級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區級示范社名錄。
第五章動態監測
第十三條建立區級示范社監測制度,對區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實行每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序:
(一)區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區級示范社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涉農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涉農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核查后,報區農業農村局。
(三)區農業農村局對所轄區域區級示范社所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對本地區內區級示范社監測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核,結合適當放寬的情形,考慮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報市農業農村局。
(四)區農業農村局對監測結果進行審查,提出監測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區級示范社的運行狀況分析,審定監測報告。
第十五條監測合格的區級示范社,以區農業農村局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區級示范社資格,從區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區級示范社申報及評定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區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連云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