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在自貿區調整實施6部法律有關規定
- 時間:2019-10-23 15:36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關規定。
10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規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關規定。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審批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屬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批等經營許可事項。試點期間,上述審批暫停實施。
二是按照審批改為備案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兩項經營許可事項。企業按要求進行備案即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開展報關業務。
三是按照實行告知承諾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當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并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是按照優化審批服務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取消省級林草部門對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審核(初審)環節,申請人可直接向國家林草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司法部部長在對《草案》作說明時指出,關于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對試點情況進行評估,適時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