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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企業集群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時間:2019-10-09 15:31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集群登記注冊登記管理,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市政府《連云港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連政發〔2016〕42號),結合自貿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群登記注冊,是指以一個企業(機構)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多個入駐企業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機構)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機構),是指在連云區注冊的,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為自貿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內的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以及代收法律文書等商務服務的企業(機構)。

本辦法所稱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是指將企業的登記住所托管在托管企業(機構)的住所(經營場所),并由托管企業(機構)提供住所等商務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托管企業(機構)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并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

第三條暫定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集群登記注冊托管地址牽頭管理部門(隨職能再調整),負責選定從事地址托管集群登記注冊商務服務的企業(機構)。

二章托管企業登記

第四條在本區域內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港澳臺科技創新創業聯合培優示范基地等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本辦法實施前開辦的托管企業(機構)可以繼續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第五條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場地為租賃的,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在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該企業近3年未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沒有稅務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獲得“集群企業住所托管”經營范圍登記:

(一)辦理變更登記所需的材料。

(二)標明面積的不動產權屬證明,屬于租賃房產的,還應當提交載明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人民銀行出具的申請企業近3年信用報告,及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無犯罪記錄證明、信用報告。

(四)托管企業(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五)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程,配合監管部門,積極履行自身義務。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聯絡員在辦理登記時,應到場確認其個人信息的真實性。

(六)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執業證書,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提供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文件。

第七條托管企業(機構)在場地租賃合同期限內無特殊原因不允許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合同期滿后需要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并協助集群企業通過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登記方式辦理住所變更。

托管企業(機構)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托管企業(機構)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托管企業(機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九條托管企業(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資料修改登記。

第三章集群企業登記

第十條申辦集群企業登記注冊應當委托托管企業(機構)辦理,以托管企業(機構)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集群企業住所地址由“托管企業(機構)地址”+“(集群注冊)”方式組成。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托管企業(機構)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許可的企業經營場所需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登記注冊企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企業;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館業、娛樂服務、網吧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從事擔保業、小額貸款業等的金融類企業。

第十二條托管企業(機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托管企業(機構)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機構)解除托管關系的,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提交解除托管關系的材料。

第四章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四條托管企業(機構)與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應當訂立商務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托管企業(機構)為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提供住所代理服務。

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登記的住所送達給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自托管企業(機構)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托管企業(機構)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集群登記注冊企業聯系方式及時通知集群登記注冊企業。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十五條集群登記注冊企業在連云區范圍內設立的實際經營場所,應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中,將實際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一照多址),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集群登記注冊企業在連云區范圍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十六條托管企業(機構)代理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登記時,應按登記機關對企業登記注冊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依法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集群登記注冊企業與托管企業(機構)解除地址托管商務服務關系,應當在解除服務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提交解除服務關系證明。

第十八條托管企業(機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托管企業(機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后30日內,在原住所(經營場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第十九條托管企業(機構)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托管合同;合同應當約定集群企業自愿委托托管企業(機構)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托管企業(機構)為集群企業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的,托管合同應明確涉稅文書簽收、記賬、報稅等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

集群企業因消費糾紛、涉嫌違法等情形,監管部門通過托管企業(機構)通知其到場接受調查、調解或提供有關證據的,托管企業(機構)、集群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建立集群登記注冊企業信息檔案管理和信息核實制度。應當定期核實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條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向行政、司法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外,托管企業(機構)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集群登記注冊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對申請集群登記注冊地址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供符合要求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三條托管企業(機構)應建立季度報告制度,每季度結束后10天內,履行托管義務情況、集群登記注冊企業信息及管理情況抄告至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部門。各相關職能部門與托管企業(機構)應建立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管理會商機制,共享監管、信用信息并加強協同監管。

托管企業(機構)發現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無法通過約定方式聯絡或者經營異常,應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局及相關監管部門,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制定集群企業管理制度和細則。

第二十五條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建立集群企業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托管企業(機構)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文件;

(二)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系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系方式;

(三)代理稅務、代理記賬的,應有臺賬及憑證;

(四)托管企業(機構)與集群企業簽訂的托管合同書;

(五)托管企業(機構)與集群企業定期聯系情況記錄;

(六)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托管企業(機構)應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及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續約,或托管企業(機構)與集群企業提前解除托管關系的,托管企業(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其中托管企業(機構)單方解除托管合同的,應同時書面通知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

托管企業(機構)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并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托管企業(機構)應建立聯絡員制度,向登記機關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聯系工作。

第二十八條托管企業(機構)應當建立本企業網站,通過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方式,托管的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許可信息、聯絡情況等。托管企業(機構)應當為登記機關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數據或數據接口。

第二十九條托管企業(機構)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1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將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書面報送登記機關;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且約定代理稅務業務但已超過6個月未發生代報納稅的,托管企業(機構)應郵寄一次通知信函至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投資人身份證地址確認經營情況,確認結果應書面報告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托管企業(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管、金融、公安、稅務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自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加強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執法聯動,對托管企業(機構)、集群登記注冊企業進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和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托管企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局將其納入信用管理,向社會公示: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

(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三)不配合行政部門調查,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托管企業(機構)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托管企業(機構)隱瞞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工商登記的;

(二)托管企業(機構)未履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或備案虛假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市場主體聯絡員信息的;

(三)托管企業(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四)托管企業(機構)建立集群企業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托管企業(機構)連續兩個季度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的;

(六)托管企業(機構)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范、隱瞞真實情況,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托管企業(機構)不配合、不協助登記機關加強集群企業管理,或串通集群企業逃避登記機關監管的;

(八)托管企業(機構)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撤銷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登記,納入信用管理,并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局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一)集群登記注冊企業與托管企業(機構)解除住所托管商務服務合同且無變更新住所地,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集群登記注冊企業住所發生變更時,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集群登記注冊企業設立實際經營場所未辦理備案登記的。

第三十六條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的集群登記注冊企業,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局、稅務部門進行清理,包括督促補報年度報告、納稅申報、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吊銷營業執照等。

第三十七條托管企業(機構)、集群登記注冊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市港口集團、街道下轄企業、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范圍內,從事為集群登記注冊企業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務服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集群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托管企業(機構)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登記機關依法將該集群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聯絡而被登記機關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再次登記為集群企業。

第四十條托管企業(機構)、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行業自律

第四十一條鼓勵托管企業(機構)成立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制定集群注冊托管服務行業規范、集群企業托管業務規程、托管服務合同格式文本,明確托管企業(機構)、集群企業的權利義務;對集群注冊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評估預測并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協調解決托管企業(機構)與集群企業之間的經營糾紛;對違法失信的托管企業(機構)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鼓勵托管企業(機構)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規范和業務規程,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