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發布
- 時間:2021-02-23 14:53 來源:中國江蘇網 閱讀次數:
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五章 實體經濟創新發展
第六章 創新金融服務
第七章 服務國家戰略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南京片區、蘇州片區和連云港片區(以下簡稱片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深化產業結構調整,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和監管模式,培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開放型經濟發展先行區、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示范區。
第四條 片區應當根據自身特色和國家規定的功能定位,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發展,合作聯動、協同開放,相互促進。
南京片區重點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自主創新先導區、現代產業示范區和對外開放合作重要平臺;蘇州片區重點建設世界一流高科技產業園區,打造全方位開放高地、國際化創新高地、高端化產業高地、現代化治理高地;連云港片區重點建設亞歐重要國際交通樞紐、集聚優質要素的開放門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交流合作平臺。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進行制度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建立容錯機制,保護自貿試驗區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改革創新出現失誤,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權責明確、管理高效、公開透明、運轉協調的原則,建立適應開放型經濟和制度創新的管理體制,推進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與體制機制改革協同聯動,提升管理服務效能,率先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八條 省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商務主管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自貿試驗區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導督促、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開展評估、考核,發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 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二)具體開展片區各項試驗試點工作;
(三)探索實踐改革創新的制度舉措;
(四)發布公共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
(五)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片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實行屬地管理。
第十條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機構或者委托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落實改革試點任務,推動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優先在自貿試驗區實施重大改革舉措、布局重大創新平臺,在規劃、土地、環境保護、能源利用等方面給予支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承擔片區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政策、資金、組織、人才等保障,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與海關、海事、稅務、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國家機關駐蘇單位的合作協調機制,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改革創新舉措,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自貿試驗區應當為中央和國家機關駐蘇單位履行職責和落實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提供便利和協助,并創造條件使自貿試驗區成為中央和國家機關駐蘇單位推進改革試驗的重要平臺。
第十三條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能夠賦予的經濟管理權限,賦予自貿試驗區行使,并對承接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級、市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有權機關批準后實施。
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及時動態調整,方便市場主體查詢。
第十四條 除國家和省規定以外,不得設置對片區管理機構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對依照國家和省規定開展的考核、檢查和評比,應當簡化程序、減少頻次。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決策咨詢機制,加強與智庫、高校、科研機構的溝通合作,組織開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創新舉措論證,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統計監測制度,定期對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片區管理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 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機制,選擇省內條件成熟的重點開放平臺和地區,建設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發展區,推進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八條 對外商投資依法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自貿試驗區鼓勵外資投向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充分發揮外資對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帶動作用。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在先進制造業領域引進先進技術、高端人才和高技術、高成長、高附加值企業,加快優勢產業集聚。
自貿試驗區加快發展現代物流、研發設計、科技服務、法律服務、知識產權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推動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總部經濟,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全球總部、地區總部以及研發、銷售、物流、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全面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模式,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數據共享,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持續優化審批服務。自貿試驗區采取下列措施,推動區內商事登記便利化:(一)實施商事登記確認制度,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即時予以登記確認,核發營業執照;(二)探索行業綜合準營制度,將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事項,整合為一張載明相關行政許可信息的行業綜合許可證,實現一證準營;(三)放寬商事主體登記經營場所限制,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冊、托管登記等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推動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招商機制,探索設立境外招商機構,加大精準招商力度。
第二十三條 支持外國投資者全面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第二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完善對外投資綜合服務體系,加快建設國家級境外投資服務示范平臺。鼓勵區內企業創新投資合作方式,開展多種形式境外投資合作。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際國內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優化貿易監管和許可要求,實行高標準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便利化自由化,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第二十六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和國內貿易,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競爭優勢。
第二十七條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模式,拓展符合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業務服務功能,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自貿試驗區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擴大優質服務進口。自貿試驗區建設以數字化貿易為標志的新型服務貿易,重點發展生物醫藥研發服務、數字服務、文化服務等服務貿易新領域。鼓勵專業化、國際化的醫療、運輸等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完善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跨部門協調機制,完善服務貿易統計制度和創新發展評價機制。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推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與貿易有機融合,培育擴大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推動完善海關監管、稅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建設,適應新型貿易發展。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公共平臺和行業組織發展,拓展跨境電商金融服務,開展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推動跨境電商線上融資以及擔保方式創新。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監管模式,優化監管措施,創新監管制度,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自貿試驗區允許對符合條件的集團公司實施集團保稅監管,探索開展高端制造全產業鏈保稅模式改革。自貿試驗區推動對研發科研類企業進口的研發用樣品采取信用監管放行新模式,對產品實施風險分類監管,探索優化特殊物品檢驗檢疫流程。
第三十三條 境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可以實行先入區、再報關的通關模式,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貨物不設存儲期限,對海關特殊監管區間流轉的貨物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施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提高非侵入式查驗比例。對符合海關報關單修改、撤銷規定的報關單,推行“先放行后改單”,縮短改單作業時間。加快海關扣押物品處理,簡化扣押物品處理業務流程。
第三十四條 按照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和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報關出區前,依照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間流轉的倉儲貨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際通行規則,建立第三方檢測結果采信制度,擴大第三方檢測結果采信商品和機構范圍。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機制,探索檢驗檢疫、追溯標準國際互認機制,推進貿易監管制度創新。
第三十六條 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片區地理位置、區位優勢,加強陸海聯運通道建設,加快港口航道、專用鐵路等重大綜合交通設施建設,提升航運樞紐能級,開辟近遠洋航線。完善航運服務發展環境,支持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金融、國際航運經紀等國際航運現代服務業。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海鐵空港聯動,與區外航運產業聚集區協同發展,創新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體制機制和運營模式。支持自貿試驗區建立多式聯運中心,推進以“一單制”為核心的多式聯運模式,促進國際中轉、中轉集拼、甩掛運輸、沿海捎帶業務發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鐵路對外開放口岸、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支持國際郵件互換局疊加國際交換站功能。
第五章 實體經濟創新發展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實體經濟創新發展,探索產業轉型升級和開放合作新模式,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醫藥、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高端人才、研發機構、創新平臺等國內外創新要素,強化政策支撐,優化創新環境,培育全球創新鏈、產業鏈和價值鏈中高端企業。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根據片區特色和實際,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重點支持發展下列高端產業、特色產業,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建設集成電路產業創新平臺,強化集成電路產業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加快建設下一代互聯網國家工程中心,打造國家級人工智能創新平臺,加快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二)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產業。支持創新藥物研發產業化和高端醫療器械創新及產業化,建設生物醫藥共性技術創新平臺等重大科技平臺。(三)納米技術等新材料產業。支持納米技術和納米新產品的推廣,建設國家納米技術產業化、標準化示范區。(四)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圍繞智能成套系統、智能機器人、增材制造、高端數控機床、新一代軌道交通和高端專用裝備等重點領域,發展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高附加值、高效能的制造技術。
第三十九條 推動自貿試驗區簡化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的試驗用特殊物品的檢疫查驗流程,探索先放后驗、集中查驗、視頻查驗等便利化查驗措施,提高生物制品通關效率,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集聚。支持自貿試驗區搭建生物醫藥集中監管與公共服務平臺,為區內生物醫藥產業提供研發檢測、基因測序、企業孵化、高端試劑配送等一站式服務。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圍繞物聯網、未來網絡、人工智能等前瞻性產業,推進關鍵基礎材料、核心基礎零部件、先進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等領域創新,實現核心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重大突破。支持企業自主可控裝備研發,支持自主創新首臺(套)裝備推廣應用。
第四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創新中心、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國家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推進市場化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加大高端外資研發機構引進力度,吸引海外知名大學、研發機構、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研發中心、技術轉移中心等,鼓勵跨國公司與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合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研發中心或者實驗室,促進國際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支持自貿試驗區構建完善全球產業創新網絡,建設協同創新中心、海外創新機構等,探索建設國別合作創新園區。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完善服務于產業轉型升級的科學技術轉移、產權交易、成果轉化、工業設計、知識產權、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重點產業領域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和產業合作平臺建設。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支持產業鏈龍頭企業和領軍型企業聯合上下游,整合創新資源要素,促進產業鏈與創新鏈融合,推動企業在自主創新能力、品牌知名度、資源整合能力、企業家影響力等方面接近或者達到世界級水平。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競爭,加強研發設計、營銷服務、品牌經營,提升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支持優勢企業進行全球化的研發設計、生產制造、資源配置、融資服務和市場營銷,打造國際知名品牌,鼓勵海外投資并購,提升企業國際化發展能力。支持龍頭企業提升技術標準研制能力,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或者修訂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四十五條 賦予自貿試驗區省級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審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推薦申報等科技創新管理事項自主權。支持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提出重大前沿技術需求并組織聯合攻關。引導和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外資研發機構及其創新團隊參與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六條 加大吸引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力度,對自貿試驗區急需引進的外籍以及港澳臺地區技能人才、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適當放寬年齡、學歷等條件限制。探索開展職業資格國際互認。自貿試驗區為外籍以及港澳臺地區高層次人才的出入境、工作、停居留及其家屬、未成年子女隨居、教育提供便利。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探索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國家有關高端人才引進和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提高管理層、核心骨干持股比例,提高研發團隊以及重要貢獻人員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或者轉讓收益比例。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實行補貼激勵政策,探索對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部分進行補貼。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完善產業用地分類,保障重點產業用地需求,加強公共配套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保障。對自貿試驗區內列入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改革,支持采用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后讓、彈性年期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綠色低碳發展的先行區,推進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集聚發展,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六章 創新金融服務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引進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限制。
第五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支持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支持相關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設立項目子公司,開展境內外融資租賃業務。
第五十二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采取下列外匯管理措施,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一)研究開展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政策試點;(二)積極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三)對于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允許區內銀行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四)允許區內企業跨境融資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當保持一致;(五)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業務;(六)其他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外匯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
自貿試驗區支持區內企業在有條件的國家以人民幣形式開展海外投資。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企業跨境財務結算中心集聚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設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滿足跨國企業集團內部跨境資金調劑和集中管理人民幣資金的需求,為總部經濟發展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第五十五條 發揮創業投資資金、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和產業基金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向自貿試驗區內重大產業項目、初創期科技企業等。支持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建立政府出資讓利和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股權再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并購重組等形式融資,促進境內外科技企業孵化和科技成果產業化。自貿試驗區引導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主動加強金融服務。探索知識產權金融創新,推動建設國際知識產權金融創新中心,引入優質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資源。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發展,積極推廣排污權、項目收益權、股權等新型質押融資產品。自貿試驗區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企業綠色融資模式,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項目收益票據、并購票據等創新產品,增加對綠色項目的融資供給。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機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責任。
第七章 服務國家戰略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和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增強對區域經濟發展的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一帶一路”國際產能合作,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重點國家(地區)上下游產業鏈合作,支持區內企業參與建設境外經貿合作區、產能合作區等,推進“一帶一路”示范項目建設。加強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重點港口的監管合作,支持在中歐班列的關鍵物流節點建設保稅監管場所。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服務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加快產業綠色低碳發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生態補償和區域協作等機制。自貿試驗區依托長江經濟帶產業基礎和創新資源,推動傳統產業的跨區域整合、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推進與長江經濟帶其他自貿試驗區協同開放,促進長江經濟帶產業布局優化、融合發展。自貿試驗區加強與長江沿線港口合作,參與區域性航運物流中心建設,發展江海河聯運、港口鐵路水路聯運。建立與沿江重要樞紐城市聯運模式,推進與長江經濟帶沿線其他口岸互聯互通。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長三角其他自貿試驗區協作聯動,主動服務長三角區域重點產業的優化布局和統籌發展,共同推動在投資管理、貿易監管、金融開放、人才流動、風險管控等方面形成改革試點經驗。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長三角區域其他國家級開發區、國際合作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口岸等重要開放平臺聯動發展,放大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效應,促進創新要素自由流動與高效配置。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借鑒市場運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管理體制、投資、貿易等領域的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部分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出建議,依照法定程序爭取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省、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自貿試驗區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探索建立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聚焦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交易、保護全鏈條,向區內企業提供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專利運營等相關法律服務產品。加快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范區,搭建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合作平臺。支持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辦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第六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商事爭端仲裁、調解等多元化解決平臺。支持仲裁機構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區內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化解區內各類糾紛。
第六十八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專業化、國際化法律服務機構,推動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向自貿試驗區優化集聚,加大自貿試驗區專屬法律服務產品研發和模式創新,加強自貿試驗區對外招商和重大項目的法律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建立面向各類市場主體的維權機制。推進境內外律師事務所采取合作或者聯營等形式,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國際化法律服務。支持在境外園區設立海外法務中心,提供高質量涉外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監管方式,科學合理設定監管執法檢查頻次,降低企業合規成本。
第七十條 自貿試驗區落實市場主體首負責任制,在安全生產、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領域建立市場主體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和責任追溯制度。
第七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健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管水平。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