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分 類 | 其他 /決議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7-09-12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通知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區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通知
- 時間:2017-09-12 00:00:00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各科室:
現將《連云區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12日
連云區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區政府辦公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
第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結合區政府辦公室工作流程和特點,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六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二)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三)報相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span>
第八條 與不同部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室各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包括起草、審核)、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先由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員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初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區政府辦公室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相關科(室)要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