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19-00024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決議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9-04-03 |
標 題 |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猴嘴舊城改造三期D地塊(云臺運輸管理所周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猴嘴舊城改造三期D地塊(云臺運輸管理所周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因猴嘴舊城改造項目需要,連云區人民政府擬對猴嘴舊城改造三期D地塊(云臺運輸管理所周邊)項目區域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進行征收。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猴嘴舊城改造三期D地塊(云臺運輸管理所周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 時間:2019-04-03 00:00:00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猴嘴舊城改造三期D地塊(云臺運輸管理所周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猴嘴舊城改造項目需要,連云區人民政府擬對猴嘴舊城改造三期D地塊(云臺運輸管理所周邊)項目區域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進行征收。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三)《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四)《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4號);
(五)《連云港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5號);
(六)《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連政發〔2011〕128號);
(七)《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14號);
(八)《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九)《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
(十)《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征監〔2018〕124號);
(十一)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協商價格參考標準的通知》(連建征監〔2019〕24號);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收人:連云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連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猴嘴街道辦事處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五、征收范圍:東至通園路、南至港城大道、西至花果山大道、北至隴海鐵路區域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詳見規劃紅線圖)。
六、征收期限: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七、征收簽約期限: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
八、征收簽約獎勵期限: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
九、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每年度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則采取投票或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選定程序及結果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十、被征收房屋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含翻建、改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照),并在土地權屬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證建設,但未依法辦理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三)國有土地上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由市國土部門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記資料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屬確認單(以下簡稱土地確權材料)。
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沒有建房批準手續,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被征收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外的被征收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四)有合法手續的公房已出售給職工個人,但未依法辦理登記的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筑。
(五)經調查審核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和與貨幣補償等價的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算差價。
1.產權調換原則
征收住宅房屋,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征一還一,互找差價。被征收人根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就近高靠安置房面積,選擇相應的安置房戶型、套數。
2.安置房源
征收人提供以下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
港馨花園二期B區(期房、高層),具體位于花果山大道以東、躍湖路以西、先鋒路以南。
港韻花園(期房、高層),具體位于花果山大道以西、臺西路以東、先鋒路以南。
3.安置房戶型、面積
安置房面積最終以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為準。
港馨花園二期B區期房:75 ㎡左右(二室二廳)、90 ㎡左右(三室二廳)、110 ㎡左右(三室二廳)、120 ㎡左右(三室二廳)四種戶型。
港韻花園期房:75 ㎡左右(二室二廳)、90 ㎡左右(三室二廳)、110 ㎡左右(三室二廳)、120 ㎡左右(三室二廳)四種戶型。
4.安置房選房辦法及交付時間
選房辦法: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后,根據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號。安置房分配時,被征收人按選房順序號及協議書中已確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套數,選擇樓號、單元、樓層、室號。
交付時間:待本項目征收結束后擇日分配,具體分房時間另行通知。
5.安置房結算辦法
安置房的購房款按市場價結算。安置房的市場價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征收人根據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時選擇的安置小區、房屋面積、套數,預扣購房款。具體費用待安置房交付時,按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實際房屋建筑面積結算,多退少補。
6.過渡方式
房屋征收部門按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征收個人經營性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二)征收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國土部門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三、征收補助、獎勵
(一)搬遷補助
搬遷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計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月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暫按6個月支付,最長不超過24個月。房屋征收部門超過24個月延期交房,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三)簽約獎勵
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享受下列獎勵,超出獎勵期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不享受此獎勵。
1.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8%;
2.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人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8%;
(2)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并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時,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時,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20%之內(含20%)的部分,安置房價格比市場價每平方米優惠200元;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20%之外的,按安置房市場價計算。
3.選擇小高層、高層安置房的:
(1)選擇小高層安置的,按參與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增加5%,增加的5%面積部分,每平方米按重置價收取。
(2)選擇高層安置的,按參與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增加8%,增加的8%面積部分,每平方米按重置價收取。
4.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額低于15萬元的,按照15萬元給予補償;選擇安置小區中最小面積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優惠價格結算;選擇其他面積安置房的,不享受此優惠。
5.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開發區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其房屋經認定的合法面積低于60平方米,且僅有一套住宅,選擇安置小區中最小面積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部分,按安置房重置價格結算;選擇其他面積安置房的,不享受此優惠。
(四)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享受下列搬遷獎勵。在約定搬遷時間內未完成搬遷的,不享受此獎勵。
1.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15日(含15日)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16-20日(含2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按6000元計算。
2.征收企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15日(含15日)內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16—20日(含2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3.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按照約定時間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十四、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門進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手續。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通知征收部門,否則,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八)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