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0-00171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0-08-18 |
標 題 |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徐圩新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 ||
文 號 | 連區政發〔2020〕1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徐圩新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徐圩新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 時間:2020-08-18 17:13:42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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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圩新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徐圩新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期)建設需要,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該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依據國家、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結合被征收房屋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三)《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四)《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4號);
(五)《連云港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5號);
(六)《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連政發〔2011〕128號);
(七)《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14號);
(八)《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九)《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
(十)《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征監〔2018〕124號);
(十一)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 收 人:連云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連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徐圩新區)建設局、連云港徐圩新區徐圩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范圍:徐圩新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期)房屋征收紅線范圍內(詳見規劃紅線圖)
六、征收期限: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七、征收簽約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
八、征收簽約獎勵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
九、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公布的估價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則采取投票或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選定程序及結果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十、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土地用途與用地面積依據國土部門發放的合法證件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載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積進行認定;登記面積小于《連云港市市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135㎡/戶)的,或無國土部門發放的合法證件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土地符合“一戶一宅”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現有占地面積大于或等于135㎡/戶的,宅基地面積按每戶135㎡標準認定;現有占地面積小于135㎡/戶的,按實際面積認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未經翻建擴建,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三)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照),并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四)住宅用地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宅基地面積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房屋占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70%,房屋層數不超過兩層,認定為合法建筑,宅基地用地范圍內超出上述規定的建筑面積,按照建造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五)非住宅建筑,無相關合法證件,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或雖然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但有村集體批準證明的,按成本價予以補償,無村、街道批準證明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六)不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使用政策規定的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參照合法房屋認定補償,僅可參與張圩小區房屋產權調換。
(七)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選擇。本項目鼓勵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1.產權調換原則:征收住宅房屋,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拆一還一,互找差價。被征收人根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就近高靠安置房面積,選擇相應的安置房戶型、套數。
2.安置房源:香河新村、張圩小區。其中,香河新村小區僅供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使用政策以及經審核確認為村民且在兩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無住房的被征收人選擇。
3.選房辦法:被征收人以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先簽先選、后簽后選。
4.安置房結算辦法:征收人根據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時選擇的安置小區、房屋面積、套數,預扣購房款。具體費用待安置房交付時,按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實際房屋建筑面積結算,多退少補。
5.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6.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7.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房總價,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門在協議規定的支付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低于安置房總價的,其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時一次性支付給征收部門,因被征收人未支付差額房款而延時交房的責任由其自負。
(四)經認定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征收個人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
(二)征收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房屋和土地,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國土部門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三、征收補助、獎勵
(一)搬遷補助
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2元/月/平方米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根據各安置小區實際情況在簽約時予以確定(詳見現場選房圖)。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三)搬遷及其他獎勵
1.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被征收人簽訂協議且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予以下列獎勵,超過簽約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
(1)征收住宅房屋,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20日(含20日)內簽訂協議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基礎上增加8%。21日至30日(含30日)內簽訂協議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基礎上增加4%。
(2)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20日(含2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計算;21日至30日(含3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按6000元計算。
(3)征收企事業單位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20日(含2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補償總價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計算;21日至30日(含3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補償總價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按6000元計算。
(4)經確權認定的合法住宅房屋,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含2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除上述獎勵外,每平方米再獎勵100元,本獎勵從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第21日10時起每日遞減10%,至公示期滿之日起第30日10時取消。
(5)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且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單價低于5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給予補齊獎勵;超過征收簽約獎勵期限未簽約且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6)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在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按時完成搬遷的,房屋用地符合“一戶一宅”政策,房屋占地超出國土部門確認宅基地面積,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但在2016年連云港天地圖上有記載的,超出部分房屋面積(以實測為準),按照建造成本給予補償作為獎補;逾期未簽約的,不予獎補。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在簽約獎勵期內簽訂協議,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依據下列辦法,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屋價值,并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1)選擇香河新村安置房的等面積置換部分,按照安置房安置價2800元/㎡結算,與被征收房屋互找差價;安置房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時,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30%之內(含30%)的,按優惠價2900元/㎡結算;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征收房屋合法面積30%以外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2)因特殊情況需要選擇張圩小區房屋作為安置房的,相關政策另行商定。
3.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違法建筑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在簽約期前20日(含20日)內配合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的材料補助;21日至30日(含30日)內拆除的,給予200元/㎡的材料補助。在院內大棚下方或主、配房之間建設的房屋,在簽約期內簽約并自行拆除的,根據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給予材料獎補,房屋附屬物不予補償。
4.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評估結果公示期內簽訂協議且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給予5000元/戶提前簽約獎勵。
5.房屋住宅用地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在第一簽約獎勵期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選擇香河新村現有最小戶型安置房的,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 30%以外部分仍按優惠價(2900元/㎡)結算。
6.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在簽約獎勵期內簽訂協議,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享受醫療、就業、養老補助、物業費補貼等多項優惠政策,具體按《徐圩新區支持農民征遷若干優惠政策(試行)》、《徐圩新區支持城鎮居民征遷若干優惠政策(試行)》規定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門進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手續。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通知征收部門;否則,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費用。
(八)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