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區營商環境聘任特邀監督員實施辦法
- 時間:2022-06-30 16:00 來源:區經發局 閱讀次數:
為深入貫徹《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進一步了解對營商環境的訴求以及優化全區營商環境建設的意見建議,拓寬監督渠道,完善多方參與的社會監督機制,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總則
(一)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是根據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條件選聘,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職責,且具有相當公信度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全區營商環境監督員的選聘,并指導其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二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遵守憲法和法律,無違法、違規和違紀等不良記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
(二)社會責任強。熟悉了解營商環境建設領域的有關情況,關心并支持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愿意承擔營商環境監督員職責,善于發現問題,敢于發表意見,熱心監督工作。
(三)個人素養好。為人正直、實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態度積極。
(四)身體狀況優。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備開展監督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三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選聘
(一)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一般從全區企業家、法律工作者、新聞媒體工作者、基層相關從業人員中選聘,充分征求區人大、政協等部門的意見,優先從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推薦。
(二)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對被推薦人員進行審核并廣泛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確定70名聘請人選,召開聘任會議,頒發聘書及相關工作證件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員名單。
(三)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為義務志愿監督,不享受任何報酬。
第四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期限
每屆任期1年,聘任期滿后自動解聘;因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同意,由區營商環境相關領導機構續聘。
第五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全區政府部門、公共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服務質量、服務效能和工作作風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收集并及時反饋社會各界對全區營商環境建設的意見、建議及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
(三)了解、反映企業群眾在辦事過程中遇到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并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四)宣傳全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為我區營商環境建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五)參與全區營商環境評價及與營商環境有關的座談、調研等工作。
(六)辦理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委托的其他監督事項,參加其他相關活動。
第六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工作機制
(一)常態化監督制度。特邀監督員結合自己的工作性質,采取明察暗訪、現場監督等方式,開展日常監督;參加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組織的專項監督和評議;受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委托開展重點監督。
(二)即知即報制度。特邀監督員在開展工作的同時,要善于發現和歸納總結監督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建議,掌握相關情況后及時向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意見征集組反饋,發現重大問題要第一時間報告。
(三)定期會議制度。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邀監督員工作座談會,聽取監督員工作開展情況匯報,有特殊事項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四)專門專辦制度。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明確專職部門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進行研究、轉辦、交辦、督辦,并向特邀監督員反饋問題解決情況,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答復。
第七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工作的相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要強化對特邀監督員工作的統籌協調,對每位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工作態度、監督能力、作用發揮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對監督隊伍進行調整、充實,不斷優化隊伍的結構,保持隊伍的活力。
(二)落實工作機制。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要發揮崗位職能,配合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確保各項工作機制落實到位。
(三)注重學習宣傳。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在參加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培訓活動的同時,要注重對國家、省、市、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政策文件的學習,深刻領會關于營商環境工作的決策部署,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同時,要大力宣傳全區營商環境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和特色做法,在全區營造“人人關心營商環境、人人維護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的解聘
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予以解聘,并回收特邀監督員聘任證書及相關工作證件。
(一)在聘任期間有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
(二)履職情況較差,或不能發揮監督作用的;
(三)無特殊情況連續不參加活動的;
(四)因身體狀況或工作變動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監督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擔任特邀監督員的。
第九條本辦法由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