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分 類 | 其他 /決議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8-09-26 |
標 題 | 關于加強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學生關愛管理的通知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切實加強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的關愛和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確保學生身心健康,最大限度減少特異體質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現就有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參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加強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學生關愛管理的通知
- 時間:2018-09-26 00:00:00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大港中專,各中小學、幼兒園:
為切實加強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的關愛和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確保學生身心健康,最大限度減少特異體質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現就有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參照執行。
一、全面調查摸底,建立資料臺賬。各學校(指全區各中小學和幼兒園,下同)要立刻開展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含幼兒園幼兒等,下同)調查摸底工作(今后各學校可在每學年9月新生入學時進行該項工作),對在校學生進行一次全面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調查,通過向學生家長發放《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座談、走訪、查閱預防接種證明和學生體檢材料等多種途徑,全面詳細摸排調查學生的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情況,如:先天心臟病、癲癇、肺結核、高血壓、胃潰瘍、哮喘、肺炎、腎炎、精神病、傷殘等其他嚴重的疾病和失戀、違紀、心理壓力大、抑郁等問題導致言行異常的學生。各學校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要求家長積極配合,告知學生家長仔細閱讀《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附件1),認真填寫《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情況申報表》(附件2),與家長簽訂《特異體質學生安全管理協議書》(附件4),認真匯總完成《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情況匯總表》(附件3),對獲知的學生健康信息,如果涉及學生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二、簽訂管理協議,細化幫扶措施。各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建立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學生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跟蹤管理,以便在集體活動或體育課上予以照顧。同時,要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對學生身體和心理異常狀況等有關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若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的學生家長強烈要求其子女參加學校組織的相關活動,家長必須提前上報請求學校同意的書面報告,同時學校要對家長說明危險性,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的規定,明確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安全管理中家庭與學校相關的義務與責任,進一步明晰雙方的管理職責,杜絕管理的漏洞和盲點。
各學校要明確要求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其他相關教職工針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的個體情況,在學習、體育運動及其他校內活動中因材施教,密切關注該學生的課內外情況,多一份細心,多一份愛心,多一份關心,時刻關注其健康動態。各學校在加強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審核把關、教育管理與保護措施上,不能有傷害學生自尊的言行,要本著有利于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健康成長的原則,合理安排作息,指定專人負責,完善保護措施,切實體現出學校大家庭的溫暖。
三、明確管理責任,構建長效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的學生是學校重點教育、管理、保護的對象。各學校要明確管理主體責任,學校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親自組織精干力量,排查可能因此影響學校安全穩定的各種隱患。
各學校要不斷加強學校衛生設施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要積極主動,分析研判,制定出臺切合學校實際的《特異體質學生管理辦法》,努力做到依法依規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進行教育管理;要堅持“預防為主、及時救護”的原則,制定學校特異體質學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適當的演練,提高處置各項應急事故的能力與水平,把因疾病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點。
附件:1.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2.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情況申報表
3.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情況匯總表
4.特異體質學生安全管理協議書
5.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條文
連云區教育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1
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長: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為了保證您的孩子的身心健康,請您如實向學校申報孩子的健康狀況,學校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會做好記錄,重點跟蹤,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給予關注和照顧,涉及個人隱私的會依法保護。
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學校(幼兒園)
年月日
附件2
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情況申報表
姓名 |
班級 |
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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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基本 信息 |
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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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工作單位 |
父親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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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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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心理異常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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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提出校內活動相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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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為了加強對特異體質學生的關愛,確保學生的身心健康,請每個學生家長要認真填寫特異體質學生調查表,做到實事求是。
2.主要調查學生的特異體質情況,如:先天心臟病、癲癇、肺結核,高血壓、胃潰瘍、哮喘、肺炎、腎炎、抑郁、精神疾病、傷殘以及其他嚴重的疾病。
3.
學 生(簽名):
學生家長(簽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心理異常情況匯總表
學校 填表人:時間:年月日
姓 名 |
性別 |
年齡 |
班級 |
特定疾病、特異體質 心理異常情況 |
家長聯系 電 話 |
附件4
特異體質學生安全管理協議書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關愛特異體質學生,促進特異體質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特簽訂本協議書。
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只是教育管理關系。
一、學校責任范圍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異體質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對特異體質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導致特異體質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四)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及監護人責任范圍
特異體質學生或者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二)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三)特異體質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四)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本協議書未涉及之處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準。
學校(蓋章)學生監護人簽字:
校長簽字: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
年月日
附件5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條文
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3號 2006年6月30日)
第24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37條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二、《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條例》(2006年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14條第十四款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職責:
對監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第17條學校應當主動向新入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其身體健康情況。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并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學生隱私的,學校應當保密。
三、《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
第9條第7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10條第3款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第12條第3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