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0-00236 | 分 類 |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0-11-15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政辦發〔2020〕9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20-11-15 15:05:55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連云開發區管委會,上合物流園,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提供權威的預警信息,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和《連云港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轄區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條 預警信息要素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對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及時無償、規范發布”的原則。
需要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經審批后,通過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
第五條 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一級、特別重大)、Ⅱ級(二級、重大)、Ⅲ(三級、較大)和Ⅳ級(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連云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預警信息由區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按權限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情況按應急預案決定并宣布有關鄉街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區人武部、駐地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七條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制度。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八條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審批和備案制度,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應在區應急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預警信息發布單位、突發事件類別、預警內容、簽發權限、發布手段(需求)和發布人群范圍等內容。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市“十三五”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形成與國家、省、市相互銜接、規范統一的全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充分利用應急廣播、人防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大喇叭、微博、微信、全要素智能網格等方式公開播發預警信息。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預警信息在基層的傳播工作,督促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組織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網格管理員的作用,通過走街串巷、進村入戶、有線廣播、高音喇叭等傳統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全覆蓋。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旅游景點、廠礦企業、建筑工地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后,應通過告示、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方式立即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條 設立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設在區氣象局),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做好與區氣象部門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銜接,建立完善預警信息分級發布標準、流程和審核審批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指定人員負責預警信息制作、審核、發布(含變更和解除),做好相應類別、相應權限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審核、評估檢查等工作,充分利用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并對所發布預警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氣象災害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區氣象局負責制作。
洪澇(干旱)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作。
地質災害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連云分局負責制作。
地震預警信息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震局)負責制作。
公共衛生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制作。
食品藥品安全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作。
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森林火災等事故災難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分別由區應急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管局、區林業和海洋局、連云生態環境局、交警連云大隊等有關部門依據所屬職責范圍負責制作。
社會安全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連云公安分局制作或由相關部門提請連云公安分局審核同意后制作。
第十一條 區氣象部門負責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研究制定預警信息統一發布的流程,建立與國家、省、市預警平臺相互銜接、與預警信息發布部門相互鏈接、規范統一、快捷高效的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業務上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指導,完成下達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任務。同時做好預警信息向廣播、電視、網站、通信運營企業等傳媒推送和發布工作,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為預警信息發布職能部門和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提供平臺,但不改變現有預警信息發布責任權限,不替代相關部門已有發布渠道。
第十二條 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由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區氣象部門共同管理。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區氣象部門負責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宣傳部門要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政策解讀和成效宣傳,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各新聞媒體、網站、通信運營企業等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與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在第一時間無償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相關街道和部門在收到預警信息后,要及時通知所屬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單位,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應對工作,避免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 發布流程
第十五條 發布申請。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在監測分析和評估判定的基礎上,按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提供的格式文檔填報信息內容,提出請求,進行預警信息錄入。申請發布和錄入的預警信息要提供級別判定依據,確定發布范圍,初審人簽發等要素。確保語言準確、文字簡練、格式規范,內容重點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六條 發布審批。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并就是否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發布范圍、發布內容等提出建議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應由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區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Ⅲ、Ⅳ級預警信息應由區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受區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或單位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要同時向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未經批準和委托,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發布管理。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運行單位要通過系統平臺定時匯總轄區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并及時報告區應急管理部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運行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發布范圍和實際需求建立完善發布對象數據庫,并做好預警信息發布的預評估和后影響分析。
第四章 平臺建管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將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本級政府公共服務體系,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加大資金投入,落實財政保障措施,協調解決機構、人員等問題,為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第十九條 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應明確職責分工,實行24小時值守值班制,確保預警信息及時接收和發布。
第二十條 區氣象部門應加強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系統的建設、升級和維護管理,負責加強預警發布場所、基礎支撐系統、數據庫系統、預警應用系統、安全保障系統、標準規范體系建設,確保實現預警信息的安全、快捷、多渠道全網發布,并具備發布監控功能。根據本辦法制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運行管理細則,保障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穩定、高效運行。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要暢通信息發布渠道。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電子顯示屏、移動電視等所屬單位,應當加強技術、設備等保障措施,確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及時向公眾發布。
第二十二條 具有審簽權限的人員和聯系人員名單,應提前報送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區氣象部門備案。遇有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預警信息分發與傳播單位要建立相應工作制度,確保預警和應急信息快速、準確向公眾傳播。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圍,對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進行目標考核,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和效果評估,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并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區氣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備案表
2.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審批)單
3.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授權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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