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場監管局:“生鮮燈”下月起禁用!
- 時間:2023-11-22 08:52 來源:區市場監管局 閱讀次數:
生鮮燈是指通過調整光照顏色讓食品看起來更“新鮮”的燈具,本質上是一種冷光源照明燈具,不會散發熱量加速食物腐壞,不影響食品質量安全,但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真實色澤的感官認知,故近年來在各大商店超市、生鮮市場上運用相當普遍。
今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時,不得使用生鮮燈,新規自今年12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這一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將被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關于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知書
全區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2023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在《辦法》施行前,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一、迅速進行“生鮮燈”自查。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各市場開辦者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迅速對本單位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如有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對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設施,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統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經營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知悉法律責任。《辦法》施行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自覺接受消費者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管,承擔社會責任”。廣大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進行監督,可撥打12315或12345投訴舉報。
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