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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4258248/2023-00021 分 類 其他/其他 / 通知
發布機構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22-12-28
標 題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區進一步促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健康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文 號 連區政發〔2022〕134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連云區進一步促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健康發展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時 效 有效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區進一步促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健康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23-01-17 10:24:22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連云區進一步促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健康發展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連云區進一步促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健康發展實施意見

為加快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范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動汽車充(換)點基礎設施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工信產業〔2022〕548號)、《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連汽新辦〔2022〕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新建居住區供電線路100%建設到車位

新建居住區要按照不低于10%車位數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并確保固定車位100%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的需將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包括預留電力容量以及建設配電分支箱、管線、橋架、計量表箱、線纜敷設至每一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在居住區整體配電工程驗收前,同步完成充電設施的裝表接電。配套供電設施、防火單元分隔、消防設施等建設應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新建居住區每個交流充電設施按照7千瓦基本容量進行配置。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按照市場主流電動汽車型號標配的充電模式申請用電容量(常規車型按每個充電設施7千瓦申請,特殊車型開放至21千瓦)。鼓勵采用有序充電設施,機動調整充電時序,智能控制充電設施輸出功率,實現錯峰智慧充電。

二、老舊小區由政府統籌建設改造充電設施

住建部門在老舊小區年度改造方案編制時,統籌考慮小區停車位劃定、充電設施基礎及綜合管體管溝預留,管體管溝建設費用納入老舊小區改造成本。住建部門在老舊小區年度改造方案編制時,應當統籌考慮小區停車位劃定、充電設施基礎及綜合管體管溝預留,管體管溝建設費用納入老舊小區改造成本,為小區居民充電設施布點創造條件。供電企業應當挖掘現有電網設備利用潛力,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方案,同步開展電力增容或者新增配變布點建設,建設配電分支箱、管線橋架、計量表箱或者預留安裝位置,解決老舊小區原有供電電源不足或供電半徑過長等問題。

三、居民申請安裝充電樁相關要求

物業服務人在接到小區居民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就充電設施建設施工涉及的自用充電設施安裝、電源接入、電纜敷設開挖、專用表箱安裝等相關事宜出具辦理意見。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管理相關責任義務,積極配合做好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居民申請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按照《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連新汽辦〔2022〕4號)文件要求執行。對于無相對固定車位的存量居住區、未完成改造的老舊小區,經物業服務人以及其他車位管理人同意后,可選擇合理范圍(小區內相對集中的停車區域、小區周邊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通過共建共享方式滿足居民充電需求。

四、居住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政府支持政策

根據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施工、運營等環節給予相關支持。

一是在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將充電設施的管體管溝同步建設實施,相關費用在老舊小區改造資金中列支。

二是鼓勵社會運營商在居住區內投資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探索企業運營維護居住區公共充電設施的新商業模式。

三是物業服務人根據小區公共停車位數量及分布情況,劃定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車專用車位,開展預約充電停車服務和采取差異化停車收費(延長1小時新能源汽車停車免費時間)等舉措。

四是對于公司承擔的居住區充電設施配套接網工程,給予一定的扶持。企業在居住區建設直流充電樁時,區政府相關部門、供電公司將及時給予政策、技術支持,并根據實際情況,配建一定數量的管網、環網單元等供電設施,減輕企業建設、運營負擔,該部分供電設施供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使用,產權歸出資人所有。對于企業建設、運營效率顯著或者取得較好社會影響的,區級層面可另行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連云區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居住區,指住宅小區、住宅、商業、辦公混合小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車輛(非營運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區內,同一車輛只能申請一個自用充電設施用電。

本實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最終解釋權歸連云區經發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