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4-00134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4-08-01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餐飲油煙監管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政辦發〔2024〕6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連云區餐飲油煙監管職責分工方案》已經區十六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餐飲油煙監管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 時間:2024-08-17 11:35:42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連云區餐飲油煙監管職責分工方案》已經區十六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日
連云區餐飲油煙監管職責分工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切實加強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積極化解群眾身邊的環境問題,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明確。
一、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監管部門:區城管局。
配合部門:區市場局、連云生態環境局。
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管部門:區市場局。
配合部門:區城管局、區住建局、連云生態環境局。
三、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管部門:區城管局。
附件:連云區餐飲油煙監管職責分工表
序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內容 |
監管部門 |
1 |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
1、城管部門負責監管; 2、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檢查巡查,發現違反本條款行為線索應及時移交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
2 |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2、城管、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檢查巡查,發現違反本條款行為線索應及時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
3 |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城管部門負責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