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4-00069 | 分 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08-03-31 |
標 題 | 連云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審核管理辦法 | ||
文 號 | 連區政發〔2008〕23號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的管理、規范工程預決算行為,合理控制基本建設支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審核管理辦法
- 時間:2008-03-31 15:50:59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的管理、規范工程預決算行為,合理控制基本建設支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包括與工程配套的設備訂購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招投標文件、工程價款的結算、竣工決(結)算進行編制和評價審查的行為。
第四條 區財政局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連云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以下簡稱投審中心)接受委托并具體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嚴格執行“先評審,后下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制度。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范圍: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項目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項目;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用資產置換收入、部門預算(結余)資金、非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區屬國有企業實施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文件合理性的審查;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單位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
(六)材料、設備定價合理性及執行政府采購規定的情況;
(七)需要管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編制和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單項編制和評審;
(三)對財政建設性資金進行專項檢查
(四)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程序:
(一)接受審核任務,制定審核計劃,安排項目審核人員;
(二)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建設資金審核所需的資料,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三)審核人員進入項目建設現場跟蹤、踏勘、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四)對項目建設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編制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五)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六)對預決算編制和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審核初步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審核初步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八)根據審核初步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預決算報告和評審報告;
(九)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區財政局報送預決算報告和評審報告。
第十條 區財政局應當將投審中心的預決算報告和評審報告作為監督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下達預算、撥付建設資金、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投審中心應按下列要求組織預決算編制和評審:
(一)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概、預、決(結)算編制和評審工作,對概、預、決(結)算編制和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執行上級財政部門制定的建設資金審核管理操作規程,獨立完成概、預、決(結)算編制和評審任務;
(三)任務緊急,中心人員不足時,可聘用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完成。聘請社會中介機構,費用由投審中心與中介機構協商。
(四)按要求提交預決算報告和評審報告。預決算報告和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編制和評審依據、編制和評審范圍、編制和評審程序、編制和評審內容、編制和評審結論、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和對策建議。其中編制和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確定建設項目投資額;
(五)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管理的情況,做好評審工作底稿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約,并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一)向投審中心提供建設項目資金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積極配合投審中心核實問題,做好取證工作,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投審中心出具的編制和評審初步結論,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字蓋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是投審中心的行政業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管理規章制度,指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業務工作;
(二)確定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管理項目;
(三)向投審中心委托工作任務,提出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投審中心在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業務關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接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程序組織實施。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報經投審中心審查核準后,才可進入招標程序。
第十五條 招投標工作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投審中心提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等相關文件資料。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重大或隱蔽性變更事項,應在實施前通知投審中心并及時提供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投審中心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對審減(增)的資金,按有關規定予以核減(增);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核撥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