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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4258248/2024-00072 分 類 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計劃生育 / 通知
發布機構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05-03-21
標 題 關于印發《連云區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獎勵扶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文 號 連區政發〔2005〕32號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連云區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獎勵扶助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時 效 有效

關于印發《連云區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獎勵扶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05-03-21 16:29:15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連云區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獎勵扶助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區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連云區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獎勵扶助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連云港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連政發〔2004〕267號)的有關規定,落實“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的具體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向孩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方符合一方領取,雙方符合雙方領取。夫妻雙方各執一本。

(一)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

(二)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依照《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單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離婚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后,沒有再婚的一方;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因子女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領證條件的,發證機關應予以收回,并宣告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憑證可繼續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獨生子女父母,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3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獨生子女父母是雙職工的,獎勵金由夫妻雙方分別在所在單位領取。一方屬單位職工,一方屬農村或城鎮待業(下崗)人員的則全部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負擔。農村獨女戶夫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為每年不低于60元。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區財政給予20%補助(市辦法規定);其他人員(包括城鎮雙無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街道)支付(農村、小城鎮轉城居民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流動人口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發放金額。

第三條 對符合《條例》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自愿終身只要一個孩子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所在單位除給予表彰和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外,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每年可分別加發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雙方無業者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其退休前月工資的5%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發放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獎勵扶助金;具體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獨生子女的入園入托管理費、義務教育期間的學雜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報銷50%,有條件的單位可全額報銷或父母所在單位各報銷50%,農村減免20%(私立的、貴族寄宿學校除外)。

第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獨生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和課本費由學校全免,免收的課本費由區教育局在省、市當年下達的專項救助資金中解決;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就讀的學費,所在學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公費收費標準減免50%或酌情全免。

第七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應為獨生子女辦理醫療保險,各鄉鎮每年應為所在地農村獨生子女辦理醫療保險。獨生子女就醫,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免普通掛號費,檢查費享受8折優惠。對全區獨女戶家庭中未滿14周歲的女孩發給“關愛女孩行動愛心卡”,持卡女孩每年可在區計生服務指導站享受免費健康檢查。對于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經發現給予雙倍經濟處罰。

獨生子女醫療費用,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年起至18周歲止(已參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參加合作醫療的免收由家長負擔的費用,免收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擔;參加醫療保險的納入醫療保險報銷;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其父母單位按規定分半年輪流報銷;現役軍人的配偶在我區工作的,其獨生子女的醫療費用由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按規定負擔。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家庭就醫時,免收門診診療費,患病住院減半收取診療費、床位費、護理費、治療費,大型醫療設備(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檢查費減免30%。

第八條 獨生子女特困家庭經商的個體戶,工商部門憑低保證按照減免優惠政策處理,其工本費由所在鄉鎮、街道報銷。

第九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雙下崗家庭,勞動部門優先安排其參加技術培訓,并在再就業方面優先照顧。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招聘、選拔人員及畢業生分配、退伍軍人安置,在同等條件下,獨生子女優先。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及父母節假日到區內公園、旅游景區(海濱公園、連島海濱浴場、蘇馬灣海濱浴場、高公島黃窩海濱浴場、宿城船山飛瀑等)游覽,憑《獨生子女證》和獨生子女父母身份證減半收取門票費,憑低保證收1/3費用。

第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獨生子女家庭,優先發放不低于5000元的小額貸款,支持獨生子女家庭開展“少生快富”工程。

第十三條 “三級聯動”等工程應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第十四條 民政、工會等部門開展的低保、救濟、結對幫扶、助學等活動,應優先安排獨生子女特困戶。把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救助范圍,對納入范圍的農村只生一個女孩家庭提高10%的補助標準。

第十五條 獨生子女在未結婚生育之前死亡的,其父母年滿50周歲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對其父母一次性補助5000元,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由單位支付,其他的由區財政支付。對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養,現無子女的農村居民,每人每月再加發不低于50元的獎勵扶助金,具體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每年籌集一定資金,設立計劃生育救助基金對獨生子女特別困難家庭進行幫扶。

第十七條 凡是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違反政策生育的,發證部門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獨生子女的一切優惠待遇及享受有關各項優扶費用,并由所在單位追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和有關待遇,并補交獨生子女享受的各項減免費用。

第十八條 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應制定具體措施,落實本辦法所規定的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各項優惠、優待和獎勵政策,并依據本意見從實際出發,制定出臺有利于獨生子女家庭工作、生活的激勵辦法。

本辦法未列到的其他獎勵、優惠、優待政策,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由區衛健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