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4-00071 | 分 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1-12-20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政發〔2011〕138號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 施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連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連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21-12-20 16:10:44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相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 施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連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連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21號),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具有連云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完善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老有所養。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的原則。逐步形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調整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 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個檔次。其中100元的繳費檔次,原則上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繳費群體。繳費檔次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區政府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和經濟發展及本區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辦法由集體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基礎養老金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除省、市財政對我區的補助外,剩余部分由區財政和鄉街財政按1:1比例共同承擔。
參保補貼。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350元。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6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30元;選擇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70元;選擇1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10元;選擇2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選擇2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50元。繳費檔次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參保補貼除市財政對我區的補助外,剩余部分由區財政和鄉街財政按1:1 比例共同承擔。區政府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和經濟發展及本區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參保補貼。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區政府按照最低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六條 參保人因各種原因未及時繳費的,允許補繳,對補繳以前年度繳費的,不享受參保補貼。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七條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證,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八條 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各類財政補貼及其利息;
(三)各類補助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九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第十條 參保人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 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參保人轉出我區的,包含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將一并轉移。
第十二條 參保人有權向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三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現行標準為每人每月232元,此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區政府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和經濟發展及本區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加發1%。對于符合以下情況的,可額外再加發部分基礎養老金:
1、對傷殘、死亡的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0元;
2、對65周歲以上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給予適當傾斜。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從65周歲開始,以每5歲為一個檔,90周歲及以上為一個檔,對應的基礎養老金增加從每人每月5元開始,每增一檔增加5元,30元封頂;增發的基礎養老金從到齡次月開始發放。此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區情實際,區政府將適時對增發標準進行調整;
3、參保繳費人員繳費檔次達到600元/年及以上的,根據繳費年限(不包括轉移和補繳年限),每繳費一年增發2元/月,上不封頂。個人賬戶獎勵性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區情實際,區政府將適時對個人賬戶獎勵性基礎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
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區財政和鄉街財政按1:1比例共同承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四條 區政府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和經濟發展及本區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對基礎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章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只享受基礎: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并每年進行資格認證。
第十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從到齡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政策領取養老金的55-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本辦法標準領取。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失海失地基本生活保障等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本區戶籍城鎮居民,無需繳費可按月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均須參加社會保險并正常繳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連續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政策實施之前年限的,享受參保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連續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條 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包括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人員)應于到齡當月提出養老待遇領取申請,于次月開始享受養老待遇。
第六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條 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滿60 周歲并按原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市、區為統籌單位實行預決算管理,支付養老待遇時,如發生資金困難,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單獨核算。根據國家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存儲、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監管要求,加強基金監管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條 村(社區)每年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或者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個人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和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審批制度,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 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
第三十一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整合現有服務資源,加強經辦隊伍和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將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列支。
區政府對鄉(街道)、村(社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開展,按照實際參保人數,以每人每年3元的標準給予經費補助。
第三十二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實施管理。區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和資金撥付。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社會保障中心負責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結算、發放及其它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鄉(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征繳、審核辦理有關手續和檔案管理,征繳的保費按財務規定及時解繳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三十六條 各鄉、街道要充分認識開展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 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多渠道籌集資金,全面落實各項措施。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城鄉居民積極參保。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切實把好事辦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連云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連區政發〔2010〕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