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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4258248/2022-00110 分 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通知
發布機構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22-06-21
標 題 區政府辦公室 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 號 連區政辦發〔2022〕63號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現將《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時 效 有效

區政府辦公室 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時間:2022-07-11 17:09:20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連云區財政局

2022年6月21日


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工作透明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防范風險,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國有不動產使用效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5號)《連云港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9〕1號)《連云港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連委辦發〔2019〕139號)《連云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辦法》(連事管規〔2020〕1號)《連云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細則》(連區委辦〔2021〕86號)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區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人民團體、群團組織等)和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國有不動產出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不動產(含暫未辦理不動產登記證但權屬事實清晰的國有不動產)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為。

單位將國有不動產委托或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聯營等名義且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的,視同出租行為(本細則中的出租均包含本條款中的“視同出租行為”),應按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出借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審批權限,由區政府辦或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將國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一種行為。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國有不動產包括商業用房、居住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廠房、土地、場地、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臨時建筑等。

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得出租,區級行政單位閑置的辦公用房由區政府辦統一調配使用。確需出租的,按《連云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細則》(連區委辦〔2021〕86號)執行。

第五條  區政府辦、區財政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對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政府辦按規定權限對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進行審查、審核、審批。

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視同為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本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事項的風險控制和監管,按照本細則規定權限審批、上報本部門及下屬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事項,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及下屬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行為,督促本部門及下屬單位加強對已出租出借的國有不動產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收繳租金收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不動產對外出租出借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出租出借不動產符合國家消防、質量等安全規定,負責按照本細則辦理本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事項的報批、招租、合同簽訂、備案等手續,對出租出借國有不動產進行跟蹤管理,按規定及時收繳租金,及時催收欠繳租金,保障國有不動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出租出借行為合法合規。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內部國有不動產對外出租出借審批流程。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屬于違法違規建筑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建筑的;

(四)權屬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

(五)未依法取得相關產權共有人同意的;

(六)已納入征收范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及附屬配套房屋,暫不適用本細則。

對干部異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滿足創新型企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政策規定出租或出借的政策性產業用房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出租出借結果報區政府辦備案。

區總工會不動產出租出借行為依據工會系統有關文件實施,出租出借結果報區政府辦備案。

第二章  審批權限及程序

第八條  單位擬將國有不動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制訂出租出借方案,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主管部門不得將審批權限下放給下屬單位。

第九條  單位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辦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報批。

(一)出租建筑面積(不含學校、醫院食堂)在500㎡(含)、土地面積10公頃(含)以上的;

(二)年租金評估價格在50萬元(含)以上的;

(三)租賃合同期限超過5年(不含)以上的;

(四)其他需要報批的情形。

第十條  單位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經區政府辦審批。

(一)國有房屋住宅出租面積在100㎡(含)、非住宅出租面積在50㎡(含)以上500㎡(不含)以下、土地面積1公頃(含)以上10公頃(不含)以下,且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含)的;

(二)年租金評估價格在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且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含)的;

(三)區級行政單位不動產出借的;

(四)其他需審批的事項。

第十一條  單位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自行審批,報區政府辦備案。

(一)有主管部門的單位,國有房屋住宅出租面積在100㎡(不含)、非住宅出租面積在50㎡(不含)、土地面積1公頃(不含)以下且年租金預估價格(參照市場價格或原合同價格)在5萬元(不含)以下,同時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制訂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

(二)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國有房屋住宅出租面積在100㎡(不含)以下、非住宅出租面積在50㎡(不含)以下且年租金預估價格(參照市場價格或原合同價格)在5萬元(不含)以下,同時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的,由單位根據本細則制訂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

(三)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本系統內不動產出借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制訂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  擬出租的不動產租金底價原則上以評估方式確定。

單位住宅出租面積大于100㎡(含)、非住宅出租房屋面積大于50㎡(含)或年租金預估價格(參照市場價格或原合同價格)5萬元(含)以上的,須通過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按照單位申請—審核—審批—招租—簽訂合同—備案的程序進行;不動產出借,按照單位申請—審核—審批—簽訂協議—備案的程序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單位申請。有主管部門的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履行報批(備案)手續,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履行報批(備案)手續。

(二)審核。主管部門須對單位出租出借國有不動產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

(三)審批。按審批權限審批。

(四)招租。出租單位應根據審批情況,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采取公開招租、多個承租方競爭性談判、協商等租賃方式進行。

1、公開招租。公開招租可采用:一是單位組織招租。單位將國有不動產招租信息刊登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當地房屋租賃網站或主流媒體,按本細則及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定程序實施招租。二是通過具備產權交易資質的中介交易機構公開競價招租。

(1)單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作為公開招租底價的確定依據:

1)市房屋租賃指導價;

2)評估方式確定的出租底價;

單項國有不動產年租金(底價)達到5萬元(含)以上的、綜合國有不動產年累計租金(底價)達到10萬元(含)以上的,原則上應通過中介交易機構公開競價招租,因特殊原因不采用中介交易機構公開競價招租的,須報區政府辦審查備案。單項國有不動產年租金(底價)5萬元以下的、綜合國有不動產年累計租金(底價)10萬元以下的,單位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組織招租。承租方及出租價格由公開競價擇優確定。

通過評估的房屋出租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降低出租底價的,需報審批單位同意。

(2)經2次公開招租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報名者,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房屋租賃網站、當地主流媒體或者區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可按照公開招租條件將該國有不動產出租給唯一報名者。

(3)經2次公開招租未成功的,經審批單位批準,可逐步按不超過10%的幅度調低出租底價后重新公開招租,累計調低出租底價超過30%仍未成功的,原則上不再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向區政府辦及對應的派駐紀檢組說明情況,按批復實施。

(4)單位不得故意拆分租期、拆分面積,以規避公開招租。

2、非公開招租。非公開招租可采用多個承租方競爭性談判、協商等租賃方式。

(1)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開招租的方式:

1)涉及國計民生、文物保護、公共安全、通信設施、公共衛生或社會秩序等特殊要求或具有公益性的國有不動產出租;

2)同一層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國有不動產出租;

3)黨政機關(不含事業單位)將本機關國有不動產出租給下屬單位的;

4)出租期限在6個月(含,下同)以內的臨時出租;

5)涉密或偵查工作需要的國有不動產出租;

6)單位將存量住房給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使用,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

7)其他經區政府同意的國有不動產出租。

(2)非公開招租的國有不動產出租價格,由單位按照相關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進行評估,并以在區政府辦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3)非公開招租的國有不動產出租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其中,涉及前款第1)、2)、3)、6)項的,確因工作需要,出租價格可低于評估價,但需向區政府辦及對應的派駐紀檢組征求意見并作出書面說明,出租價格由單位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五)簽訂合同(協議)。出租出借單位與承租(借)方簽訂國有不動產租借合同(協議)。 

(六)備案。出租出借手續完成以后,出租出借單位需將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的過程、結果(附件5《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結果反饋表》)、出租出借合同等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區政府辦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事項時(已簽訂租賃合同的,在原租賃合同到期日前三個月),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申請函,包括擬出租出借國有不動產的坐落地點、權屬情況、國有不動產性質、使用情況、出租出借理由、出租出借方式、出租出借面積、出租出借年限、原租金(續租的國有不動產要說明)、擬招租底價(租金預估價格)等;

(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三)單位決定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者會議紀要;

(四)擬出租出借國有不動產的價值及權屬證明,如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證等資料;

(五)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內容、形式、時間、結果等;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如產權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證明、原租借合同等。

以上資料一式三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全責。

第十五條  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經審批同意后,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租的,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出租單位與受托中介機構簽訂委托書,并向受托中介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經審批同意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2、擬出租國有不動產相關證件,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證等;

3、評估報告;

4、其他與公開招租有關的材料。

(二)受托中介機構編制招租文件,明確出租國有不動產情況、招租條件、公告日期、時限等,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及區級(含)以上網站、報紙等媒體刊登招租公告,廣泛征集承租方。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原承租方和其他享有優先權人、利害關系人,保證優先權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國有不動產出租單位原則上不得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并對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作出說明。

(三)意向承租方在規定時間內向受托中介機構繳納保證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承租的單位,必須具備合法的經營手續、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用,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經核對后退回)及復印件、承租國有不動產的經營方案以及中介機構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2、意向承租的個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經核對后退回)及復印件、對承租國有不動產不得用于非法活動等事項作出書面承諾、承租國有不動產的經營方案以及中介機構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受托中介機構綜合考慮各意向承租方的資質、信用狀況等因素,進行公開招租。原則上按出價最高者確定承租方,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享有優先權。對確定的承租方由中介機構發出承租通知書。

(五)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書起5個工作日內與出租單位簽訂國有不動產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必須提供具體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方式,并在招租委托書中明確。出租單位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相關費用由出租單位承擔。

第三章  合同及租金

第十七條  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單位確定承租方后,依照招租條件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租借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責任,防范風險。如承租方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改造的,應事先與出租單位協商,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出租單位原則上不得承諾認購或折價收購承租方的固定資產,也不得承諾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八條  單位出租的國有不動產,承租方原則上不得轉租,出租單位應在租賃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如承租方確需轉租的,需經出租單位同意,未經同意擅自轉租的,轉租行為無效,出租單位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國有不動產,由此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九條  國有不動產的出租期限一般在3年以內,原則上不超過5年。因特殊原因(如用于賓館、超市等行業且面積較大的房屋),出租期限確需超過5年的,由區政府辦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承租方應按租賃合同的要求按時支付租金。逾期經催繳超過30天仍未繳納的,出租單位應書面告知承租方,收回國有不動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動產出租單位負責租金的收取,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區級部門預算管理,租金收入繳納相關稅費后統一上繳國庫,由區財政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安排。未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所有租金上繳財政。收取的違約金視同租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對出租的國有不動產要建立專門臺賬,逐一記錄出租收入的收繳情況,按規定及時辦理繳款手續,確保國有不動產出租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國有不動產出租的收入要設置專門科目進行會計賬務核算。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國有不動產的出租行為,增強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和國有不動產管理人員的財務風險意識。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承擔對出租出借國有不動產的日常管理職能,要盤活閑置國有不動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及時制止承租(借)方違反合同(協議)約定的行為,對于因承租(借)方違反約定導致租借合同(協議)不能正常履行或被終止的,出租(借)單位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保護國有不動產權益不受侵害。在國有不動產租賃(借)期內發生國有不動產產權變更、轉讓、抵押等情形,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主管部門和區政府辦。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統一規劃征收等因素,不動產出租(借)單位需提前解除租借合同(協議)的,出租(借)單位應提前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協議),同時將相關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和區政府辦。

第二十六條  國有不動產出租(借)期間,因出租(借)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等情況的,由國有不動產接收單位承繼原合同(協議)。國有不動產接收單位應做好工作銜接,及時變更合同(協議),并將合同(協議)變更情況及時報主管部門和區政府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承租方在承租期內確因各種原因無力繼續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方愿意承接原合同的,征得出租單位同意后,解除與原承租方的合同關系,并由出租單位與新的承租方重新簽訂剩余年限的租賃合同。出租單位應將合同變更情況及時報主管部門和區政府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租賃合同到期后,由出租單位依照合同約定收回國有不動產。如該國有不動產仍擬對外出租的,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原租賃合同期限已滿,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間,如原承租方愿意繼續租用的,出租單位可與原承租方簽訂臨時協議,臨時協議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同時與原承租方約定,該臨時協議在招租工作結束后即予終止,并將相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和區政府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國有不動產出租單位與承租方發生糾紛爭議的,按照合同約定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單位要將年度《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情況統計上報匯總表》,于次年1月5日前報區政府辦。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辦和區財政局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的管理職責,做好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自覺接受區政府辦和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連云港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連云港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連云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一)違反審批要求,擅自(或變通)出租出借國有不動產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故意壓低招租底價,招租底價與同類地段國有不動產招租價格相比明顯偏低的;

(四)蓄意逃避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五)擅自(或者擅自變相)降低租金、不按規定收取租金的;

(六)收取的租金收益不及時上繳財政,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不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八)租金收入不按規定繳納國家稅款的;

(九)違反規定,干預中介交易機構獨立執業的;

(十)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其他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鄉街、上合物流園(連云開發區)、海濱旅游度假區(連云新城建管辦)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細則實施前出租出借期限尚未屆滿的國有不動產,維持原租期至租期屆滿,并將出租出借相關信息報區政府辦備案;原租期屆滿后,按本細則實施。


附件:1.國有不動產出租函(范本)

   2.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3.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備案)表

   4.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結果反饋

   5.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情況統計上報匯總表


附件1

連云港市連云區XX局文件

連XX〔202X〕X號

                                                 



 


連云港市連云區XX局關于國有不動產出租的函

區政府辦:

我單位坐落于XX國有不動產,面積XX平方米,產權證號XX,無產權糾紛,使用狀況XX,符合安全出租條件,出租理由XX, 月 日經XX會研究決定,擬對外出租(原租金XX萬元),租期X年,出租底價(預估)年租金XX萬元。根據《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連區政辦發XX號)規定,報請區政府辦審批。

妥否,請復函。

附件:1.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2.單位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

   3.國有不動產的價值及權屬證明材料

   4.公示材料

   5.其他材料



連云港市連云區XX局

20XX年X月X日

(聯系人:XXX   聯系電話:XXXXX)


附件2

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填報單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編號:

序號

所屬

單位

資產

名稱

詳細地址(XX路XX號X棟X室)

資產權屬證號

權屬單位

權屬使用屬性

間數

面積㎡

擬租借形式

擬招租方式

擬招租底價(萬元/年)

擬租期(年)

擬起止時間

備注

土地

房屋
























































































































申報單位(部門)意見:

                 年   月   日

                        ?。ㄉw章)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ㄉw章)

區政府辦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填報說明:本表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上報審批表(請使用Excel電子表格)。1、下拉選擇:權屬使用屬性(選使用權、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下屬單位、未劃分、租用、借用、其他)、擬租借形式(選出租、出借、租用、借用、其他)、擬招租方式(選公開招租、非公開招租、其他)。2、權屬單位:以產權證為準。3、本表一式五份,申報單位、區政府辦各兩份、主管部門一份(可根據需要增加)。

附件3

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審批(備案)表

填報單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編號:

序號

所屬

單位

資產

名稱

詳細地址(XX路XX號X棟X室)

權屬證號

權屬單位

權屬使用屬性

間數

面積㎡

租借形式

招租方式

擬招租底價(萬元/年)

擬租期(年)

擬起止時間

備注

土地

房屋







































































































申報單位意見:

                 年   月   日

                      (蓋   章)

主管部門:

以上出租(出借)已于      年  月  日經            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對外出租(出借),請嚴格按《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并按要求將相關文件資料報區政府辦備案。

年   月   日

           (蓋  章)

區政府辦備案證明:                               

填報說明:本表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出租出借審批并上報區政府辦備案表(請使用Excel電子表格)。1、下拉選擇:權屬使用屬性(選使用權、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下屬單位、未劃分、租用、借用、其他)、擬租借形式(選出租、出借、租用、借用、其他)、擬招租方式(選公開招租、非公開招租、其他)。2、權屬單位:以產權證為準。3、本表五份,申報單位、區政府辦各兩份、主管部門一份(可根據需要增加)。

附件4

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結果反饋表



填表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所屬單位

資產名稱

詳細地址(XX路XX號X棟X室)

資產權屬證號

權屬單位

權屬使用屬性

間數

面積㎡

年租金

(萬元)

租期(年)

起止時間

租借形式

租借用途

承租單位/人

出租出借程序

租金情況(萬元)

備注

土地

房屋

出租底價

中標價

批準機構

批復文號

招租方式

合同協議

應收

稅費

實收

其他

上繳財政







































































































































































































填報說明:

本表為經批準后實施出租出借結果反饋表(請使用Excel電子表格),應在合同簽訂15日內報區政府辦并將信息錄入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主管部門權限審批的,在備案同時填報。   1、下拉選擇:權屬使用屬性(選使用權、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下屬單位、未劃分、租用、借用、其他)、租借形式(選出租、出借、租用、借用、其他)、租借用途(選辦公、住宅、商用、服務、其他)、招租方式(選公開招租、非公開招租、其他),合同、協議(選有、無);  2、權屬單位:以產權證為準。  3、租金中“其他”是指滯納金、違約金收入等。

備案情況(上報備案證明)


附件5

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情況統計上報匯總表

填表單位:(公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所屬單位

資產名稱

詳細地址(XX路XX號X棟X室)

資產權屬證號

權屬單位

權屬使用屬性

間數

面積㎡

年租金

(萬元)

租期(年)

起止時間

租借形式

租借用途

承租使用人(單位)

出租出借程序

租金情況(萬元)

備注

土地

房屋

出租底價

中標價

批準機構

批復、備案號

招租方式

合同協議

應收

稅費

實收

其他

上繳財政






























































































































































































































































填報說明:本表全年上報匯總表(每年1月5日前上報區政府辦,并將信息與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平臺核實調整)     1、下拉選擇:權屬使用屬性(選使用權、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下屬單位、未劃分、租用、借用、其他)、租借形式(選出租、出借、租用、借用、其他)、租借用途(選辦公、住宅、商用、服務、其他)、招租方式(選公開招租、非公開招租、其他),合同、協議(選有、無);2、權屬單位:以產權證為準。3、租金中“其他”是指滯納金、違約金收入等。

備案情況(上報備案證明)



單位負責人:               填報人:        聯系電話:           手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