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4258248/2025-00046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5-04-17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政辦規發〔2025〕1號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連云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區十六屆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25-04-22 15:07:54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連云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區十六屆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7日
連云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運營主體經營管理
第三章 車輛投放、停放和運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管理,構建綠色低碳高效的出行體系,維護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連云區實際管轄區域內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運營、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營運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堅持總量控制、公平競爭、屬地管理、運營主體主責、社會參與、多方共治的原則,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保持良好市容環境和正常公共秩序,保障群眾出行安全。
第四條 本區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根據城市發展需求對全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總量規模動態調整。
區城管局牽頭負責依法確定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秩序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建立職能部門間信息通報機制、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聯合執法等長效保障機制;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區的選點工作,各街道、各功能板塊、運營主體予以配合。
區市場局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主體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與相關部門共享注冊信息;負責查處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或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連云公安分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相關網絡安全進行監管,對侵占、破壞、盜竊車輛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交警連云大隊負責對本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核發牌照,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連云生態環境局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處置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區住建局(交通局)負責制定與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統規劃,規劃建設慢行交通系統配套設施,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督促運營主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監管范圍內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租賃場所、充電站、充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各街道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負責規范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秩序,協助做好對亂停亂放行為的勸導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區應當按照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則設置。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服務區域、交通樞紐、居住區、旅游景區等場所周邊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區。
第六條 運營主體應當承擔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服務管理的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積極配合、響應主管部門關于車輛停放與調度的指令。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推廣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服務團體標準、行業自律公約等,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第七條 用戶在使用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時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車。
第二章 運營主體經營管理
第八條 運營主體應當具備下列經營條件:
(一)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保障服務的營業場所;
(三)具備規范的治理能力、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以及信息管理能力。
第九條 運營主體的運營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及時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隱患的車輛;
(二)加強車輛調度管理,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
(三)及時發現并處理車輛妨礙通行、影響市容環境等問題;
(四)按照投放車輛數量,配備適當運維人員。
第十條 運營主體應當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在提供服務前,通過電子服務協議等形式向用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騎行和停放要求、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違約責任、保險等內容。
第十一條 運營主體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主體專用存管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鼓勵運營主體采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服務。運營主體采用收取預付資金方式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運營主體應當建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管理制度,并通過服務協議、運營主體門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客戶端等途徑明示或者公示以下內容:
(一)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收取標準;
(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余額的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第十二條 鼓勵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公示用戶使用中發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程序、理賠程序、賠償范圍,用戶騎行發生傷害事故時,積極協助進行辦理。
第十三條 運營主體的信息管理應當滿足下列數據管理要求:
(一)數據采集與使用遵循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用戶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確保用戶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二)具備對車輛實時監控、定位、統計、精確查找等功能,車輛定位精確;
(三)具備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第十四條 運營主體應當做好投訴處理措施:
(一)服務熱線保證全天24小時開通,安排人員值班,并留存記錄備查;
(二)車輛、智能鎖等發生故障,服務人員對用戶的求助及時給予幫助和處理,相關記錄留存備查;
(三)對用戶的投訴、咨詢信息及時反饋處理,處理記錄歸檔。
第三章 車輛投放、停放和運營
第十五條 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放運營的車輛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42296-2022)《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43854-2024)等有關技術要求,并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二)投放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具有唯一的電子身份標簽。
(三)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配備定位功能的智能鎖,具備互聯網運行服務管理功能、定位功能。
(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在車身明顯位置標識安全駕駛事項;應當具備安全騎行語音和提示功能;運營主體可通過信息化、智慧化方式提供如人臉驗證、以佩戴頭盔車輛為行駛條件、防止多人騎行檢測功能等更為安全的服務。
第十六條 車輛投放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營主體根據區城管局劃定的停放點進行投放;
(二)運營主體組織車輛投放、更換、淘汰等向區城管局報備。
第十七條 車輛停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放在劃定的車輛停放點位內,車頭朝向一致;
(二)在允許停放區位不得超量超范圍停放;
(三)推廣應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
(四)不得在影響正常通行、商家店鋪正常經營的區域內停放;
(五)不得堵塞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安全的區域以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六)禁止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車輛禁停區內停放。
第十八條 運營主體對車輛電池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符合消防安全、環保相關要求;
(二)建立廢舊電池處理登記臺賬,嚴禁私自拆解或者傾倒電池廢棄物;
(三)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存儲、轉運和處置等環節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用戶使用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逆向行駛;
(二)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三)超過法定時速行駛;
(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或者牽引其他車輛;
(五)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六)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七)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八)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
(九)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不按規定停放,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十一)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車輛違規停放、車輛殘件隨意堆放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以及車輛及其殘件對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造成阻礙的,運營主體應當及時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實施代履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區城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處。
用戶使用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至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交警連云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做好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擅自占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符合國家標準的二輪、三輪電動摩托車開展互聯網租賃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機動車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