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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4258248/2024-00067 分 類 綜合政務/其他 / 決定
發布機構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24-01-24
標 題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對部分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修改、廢止和延長有效期的決定
文 號 連區政規發〔2024〕1號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及政策變化情況,區政府對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
時 效 有效

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對部分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修改、廢止和延長有效期的決定

  • 時間:2024-03-13 15:26:55 來源: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連云開發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及政策變化情況,區政府對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區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7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對6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并延長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三、對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四、對5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五、對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延長有效期。

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繼續施行期間,如有修改或廢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者廢止的通知為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并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4.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5.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附件1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區政府辦公室 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連區政辦發〔2022〕64號)

二、區政府辦公室 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不動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連區政辦發〔2022〕63號)

三、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連云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連區政發〔2021〕19號)

四、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連區政辦發〔2020〕96號)

五、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連區政辦發〔2020〕3號)

六、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連區政辦發〔2020〕42號)

七、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連區政規發﹝2022〕1號)


附件2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并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對《連云區政府工程預決算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08〕23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名稱“《連云區政府工程預決算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連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辦法》”。

(二)將文件中“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資金項目”;“預決算中心”修改為“投審中心”。

(三)將第一條中“《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四)將第三條中“工程預決算管理”修改為“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

(五)將第四條修改為“區財政局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連云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以下簡稱投審中心)接受委托并具體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六)將第六條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管理范圍:1、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項目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項目;2、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3、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項目;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5、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用資產置換收入、部門預算(結余)資金、非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6、區屬國有企業實施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七)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中“工程預決算”修改為“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

(八)將第九條第一、三、七款中“預決算”修改為“審核”;第二款中“預決算管理”修改為“建設資金審核”;第八款修改為“根據審核初步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預決算報告和評審報告”;第九款中“財政部門”修改為“區財政局”。

(九)將第十條中“財政部門”修改為“區財政局”。

(十)將第十二條中“政府工程”修改為“政府投資工程”;“預決算管理”修改為“建設項目資金審核”。

(十一)將第十三條中“工程預決算”修改為“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

(十二)將第十五條中“提供簽證資料進行確認”修改為“提供資料進行備案”。

(十三)將第十六條中“工程預決算管理”修改為“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

(十四)將第十七條中“工程預決算管理”修改為“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國務院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修改為“《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二、對《連云區政府投資工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08〕77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連云區政府投資工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連云區政府投資工程監督管理辦法》”。

(二)將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家發改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監察部、建設部《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國家發改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等法律法規”。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是指我區以各類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資金、事業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以及國有企業公益性建設項目。(區屬國有企業實施的經營性等非政府投資項目,以企業內部審計為主)”。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經發、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工程進行監督。

區經發局負責政府投資工程的審批和協調工作;區住建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區財政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劃編制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審計局按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審計監督;區監委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中的監察對象等相關人員進行監督。”。

(五)將第四條內容刪除。

(六)將第六條中“發展和改革部門”修改為“經發部門”。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招標投標。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區政府采購批準的自行采購金額為限,工程項目金額在區政府采購批準的自行采購金額以上的,必須報送連云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審核,工程項目金額在區政府采購批準的自行采購金額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決定是否報審”。

(八)將第十一條中“工程預決算中心”修改為“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隱蔽工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應及時簽證,不得事后補簽,隱蔽工程簽證,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三方依據相關規定審核簽字蓋章,否則工程結算時不予認可”。

(十)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設計變更的控制。建設單位對確需變更的工程,必須首先進行變更責任和增加投資金額的認定,增加投資超出批準概算的,由經發部門審批,增加投資在概算范圍以內,按相關規定,建設單位在批準和辦理追加工程預算審核手續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投資規模的,結算時不予認可”。

(十一)將第十七條中“驗收組的人員,特別是各方面專業人員,應對驗收結果負責”修改為“驗收組的人員,應對驗收結果負責”。

(十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工程決(結)算。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合同約定和江蘇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建設單位將經建設、監理單位初審后的竣工結算資料、工程驗收結果證明及其它相關資料,交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進行工程結算評審。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文件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施工單位經建設單位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關責任。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應以施工合同為前提,對施工方合同報價內工程量完成情況、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及非設計變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予以評審,并出具工程結算評審報告。區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審核中心的工程結算評審報告是進行工程款結算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重要依據”。

(十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要嚴格按《江蘇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蘇財建字〔2017〕40號)的支出范圍列支工程管理費,并在工程竣工后送達審計”。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由連云區住建局、財政局、監委負責解釋”。

三、對《連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連區政發〔2011〕138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及1200以上(整百數)檔次”修改為“繳費標準目前調設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個檔次。其中100元的繳費檔次,原則上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繳費群體。繳費檔次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中“政府對參保人按年正常繳費的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250元。繳費100元參保補貼每人每年30元,每增加一檔參保補貼增加20元、1200元及1200元以上(整百數)檔次的最高補貼為250元”修改為“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350元。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6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30元;選擇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70元;選擇1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10元;選擇2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選擇2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50元”。

(三)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60元”修改為“基礎養老金現行標準為每人每月232元,此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區政府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和經濟發展及本區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2、參保人年滿90周歲(含90周歲),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0元”修改為“對65周歲以上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給予適當傾斜。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從65周歲開始,以每5歲為一個檔,90周歲及以上為一個檔,對應的基礎養老金增加從每人每月5元開始,每增一檔增加5元,30元封頂;增發的基礎養老金從到齡次月開始發放。此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區情實際,區政府將適時對增發標準進行調整”。“對于平均繳費檔次在600元/年及以上且連續繳費的參保人員,根據繳費年限,每繳費一年增發2元/月”修改為“參保繳費人員繳費檔次達到600元/年及以上的,根據繳費年限(不包括轉移和補繳年限),每繳費一年增發2元/月,上不封頂。個人賬戶獎勵性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區情實際,區政府將適時對個人賬戶獎勵性基礎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

(四)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連云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連區政發〔2010〕27號)同時廢止”。

四、對《區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連區政辦發〔2015〕117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四、基金籌集第一款中“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及以上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不超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修改為“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個檔次。繳費檔次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將四、基金籌集第三款中“政府補貼。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年30-250元。繳費100元參保補貼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參保補貼每人每年70元,往后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參保補貼增加20元,1200元及以上(整百數)檔次的最高補貼為250元”修改為“政府補貼。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350元。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6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30元;選擇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70元;選擇1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10元;選擇2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選擇2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50元。繳費補貼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對《區政府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連區政發〔2018〕104號)作出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條貨幣安置獎勵內容。

六、對《連云區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獎勵扶助的實施意見》(連區政發〔2005〕32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七條中“同時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是黨員干部的組織上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二)將第十八條中“計劃生育局”修改為“衛健委”。


附件3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對《連云區新增“四上”企業培育發展扶持獎勵辦法(暫行)》(連區政辦規發〔2022〕1號)作出如下修改:

將第一條修改為:一、扶持對象 連云區實際管轄區范圍內注冊且未被納入地方黑名單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新增的年度納規入庫的“四上”企業,分別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附件4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印發連云區政務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等辦法的通知(連區政辦發〔2005〕93號)

二、連云新城服務業集聚區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14〕54號)

三、連云開發區關于獎勵引薦資金、項目的暫行辦法(連區政發〔1993〕51號)

四、連云開發區土地優惠政策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93〕50號)

五、連云區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辦法(連區政發〔1996〕76號)

六、關于實行土地優惠政策鼓勵外商投資的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92〕60號)

七、連云區城市規劃區私人建房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96〕50號)

八、連云區食品安全舉報投訴處理辦法(試行)(連區政辦〔2006〕2號)

九、連云區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發〔1990〕第90號)

十、連云區實施連云港市教育經費管理辦法細則(連區政發〔1994〕03號)

十一、連云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連區政發〔2000〕144號)

十二、連云區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機構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辦發〔2012〕22號)

十三、連云區政府投資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辦發〔2012〕23號)

十四、連云區科技創新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連區政發〔2017﹞36號)

十五、連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連區政發〔2000〕138號)

十六、連云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辦法(連區政發﹝2000〕139號)

十七、連云區職工獨生子女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規定(連區政發〔2004〕110號)

十八、連云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連區政發〔1993〕59號)

十九、連云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連區政發〔1997〕37號)

二十、關于切實做好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補充實施意見(連區政發〔2009〕137號)

二十一、連云區預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暫行規定(連區政發〔87〕第68號)

二十二、關于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連區政〔1986〕第86號)

二十三、連云區計劃生育雙月查和雙月服務管理工作規范(連區政發〔1996〕19號)

二十四、連云區計劃外生育費征收管理使用實施意見(連區政發〔1996〕53號)

二十五、連云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細則(連區政辦發〔2012〕14號)

二十六、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防控疫情、群防群治”十項措施的通告(連區政發〔2020〕22號)

二十七、關于印發連云區對工業企業行政執法檢查預告制度(試行)、連云區行政處罰報備規定(試行)、連云區行政處罰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連區政發〔2009〕127號)

二十八、連云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09〕70號)

二十九、連云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09〕71號)

三十、連云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連區政規發〔2015〕1號)

三十一、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規定(連區政〔85〕第110號)

三十二、連云區技改和新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91〕第003號)

三十三、關于對連云地區廢舊金屬收購業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連區政發〔1992〕52號)

三十四、連云區推動經濟發展若干政策規定(連區政發〔1993〕第49號)

三十五、連云區工業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連區政發〔2001〕17號)

三十六、連云區獎勵引薦項目和資金的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01〕15號)

三十七、連云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發〔2005〕144號)

三十八、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連區政發〔2008〕43號)

三十九、連云區加快推進中小企業園建設暫行規定(連區政發〔2013〕102號)

四十、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的通告(連區政發〔1994〕03號)

四十一、連云區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細則(連區政發〔2008〕50號)

四十二、連云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連區政發〔2008〕69號)

四十三、連云區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連區政發〔2008〕70號)

四十四、連云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辦發〔2009〕14號)

四十五、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四十六、連云區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統籌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辦發〔2018〕70號)

四十七、關于加強連云港海濱浴場管理的通告(連區政發〔1988〕50號)

四十八、連云區舊城改造拆遷安置規定(連區政發〔1988〕41號)

四十九、關干加強連云區建筑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88〕94號)

五十、關于鼓勵房地產開發的若干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92〕61號)

五十一、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的暫行規定(連區政發〔1988〕54號)

五十二、連云區環境衛生管理改革實施意見(連區政發〔2001〕10號)

五十三、連云區退役士兵重點安置對象量化積分公開選崗暫行辦法(連區政辦發〔2015〕79號)

五十四、連云區村級集體“三資”管理暫行辦法(連區政規發〔2015〕3號)

五十五、連云區投資建設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工作暫行辦法(試行)(連區政辦發〔2017〕81號)

附件5

連云區人民政府決定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對下列2件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延長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一)關于印發連云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連區政發〔2007〕85號)

(二)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區青少年科技創新區長獎評選辦法的通知(連區政發〔2017〕26號)

二、對《連云區審計整改工作暫行辦法》(連區政規發〔2012〕1號)延長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三、對《關于鼓勵和扶持企業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意見》(連區政辦發〔2020〕70號)延長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四、對《連云區房屋征收、收購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實施細則》(連區政規發﹝2022〕2號)延長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