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作風紀律監督舉報方式的公告
- 時間:2022-03-26 10:12 來源: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閱讀次數: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進駐江蘇省開展督察進駐?,F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公開,歡迎社會參與監督。如發現督察組及其成員存在違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的情形,可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和生態環境部機關紀委反映。電子郵箱為:jb@mee.gov.cn;信箱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辦公室,郵編:100006。
附件: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2022年3月25日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政治建設,嚴明紀律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樹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良好形象,確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風清氣正,結合實際,制定紀律規定如下。
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準發表與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依規依法、客觀公正,做到聚焦精準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嚴格落實臨時黨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兩報告”制度。改進督察方式,規范督察行為,切實減輕被督察對象的負擔。
二、嚴守組織紀律,堅決服從領導,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須聽從組織安排,執行組織決定,嚴格執行組長負責制,對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準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督察進駐期間,不準擅自離開駐地、不準私自會客;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嚴守工作紀律,不準濫用督察職權。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預被督察對象的正常工作,不準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準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準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的處置規范和程序,不準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資料。督察進駐期間,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準跑風漏氣。督察期間,嚴禁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察問題或交流督察內部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泄露任何與督察有關的情況;未經批準嚴禁對外發布督察情況或接受采訪。督察進駐結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員不準擅自對外泄露任何未經公開的督察資料。
五、嚴格執行住宿標準和要求,督察進駐期間入住賓館要嚴格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安排房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的房間,進駐結束后要及時騰退全部房間。不準擅自在駐地外住宿,不準以督察組名義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住宿。
六、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規定,要按當地接待標準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請,不上高檔菜肴,自助餐也要節儉。督察組工作人員不準接受被督察對象宴請,不準飲酒,不準外出自費集體聚餐。督察進駐結束后,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伙食費?,F場督察一律輕車簡從,對被督察地方搞層層陪同的,要亮明態度,嚴肅拒絕。
七、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不準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準擅自駕駛工作用車。督察進駐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對象協助安排城市內交通用車的,督察進駐結束后,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交通費。
八、不準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為請托人、親屬或所在單位在課題或項目承攬、環評審批、環境執法、督察問責、企業經營活動、干部提拔和調整等方面打招呼、遞條子。嚴禁利用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九、不準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不準接受保健性體檢活動,不準接受文藝、體育等營業性活動門票,不準在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通過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接待家屬或親友旅游、度假。督察進駐期間,除工作需要并經批準外,不準到名勝古跡、旅游風景區參觀。
十、不準漠視群眾利益,對符合督察受理范圍的群眾環境投訴舉報均應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不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督察工作中,不準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督察工作場合,不準隨意著裝。不準涉足影響督察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