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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直達基層
索 引 號 | 14258248/2023-00083 | 分 類 |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3-06-01 |
標 題 | 2022年連云區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2022年連云區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 時間:2023-06-01 10:08:46 來源:區財政局 閱讀次數:
序號 | 項目名稱 | 征收標準 | 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 | 備注 |
1 | 教育費附加 | 我區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額的3%。 | 《教育法》,國務院令第60號,國發〔1986〕50號,中發〔1993〕3號,國發〔2010〕35號,蘇發〔1994〕6號,蘇政發〔1998〕118號,蘇財綜〔2002〕92號,蘇政發〔2003〕66號,財綜〔2010〕98號、蘇政發〔2011〕3號,蘇價服〔2012〕159號,財稅〔2014〕122號、蘇財綜〔2015〕2號,財稅〔2016〕12號、蘇財綜〔2016〕18號,財稅〔2019〕13號,蘇財稅〔2019〕15號,財稅〔2019〕46號,蘇財綜〔2019〕32號 |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區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額的2%。 | 《教育法》,中發〔1993〕3號,國發〔1994〕39號,蘇發〔1994〕6號,財綜〔2001〕58號,蘇政發〔2002〕105號,財綜函〔2003〕12號,蘇政發〔2003〕66號、蘇政辦發〔2003〕130號,蘇財綜〔2005〕26號,財綜〔2010〕98號、蘇政發〔2011〕3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財綜〔2015〕2號,財稅〔2016〕12號、蘇財綜〔2016〕18號,財稅〔2019〕13號,蘇財稅〔2019〕15號,財稅〔2019〕46號,蘇財綜〔2019〕32號 | 在法律未作調整的情況下繼續保留,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3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縣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單位和沿街建筑的個人,每平方米20-50元。連云港市市區一般新建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5元征收,一般改建和擴建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5元征收。 | 財綜函〔2002〕3號,蘇政發〔1998〕48號,蘇價費〔1998〕286號、蘇財綜〔1998〕135號,蘇政發〔2002〕105號,蘇價服〔2003〕115號、蘇財綜〔2003〕37號(鎮江),蘇財綜〔2003〕24號(統一南京市收取辦法),蘇價服〔2006〕225號、蘇財綜〔2006〕42號,蘇價服〔2006〕472號、蘇財綜〔2006〕97號;蘇價涉〔1994〕76號、蘇財綜〔94〕66號;蘇辦發〔1996〕19號,蘇價服〔2001〕377號;蘇價服〔2004〕4號、蘇財綜〔2004〕1號,蘇價費〔2009〕291號、蘇財綜〔2009〕47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價服〔2014〕49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連政規發〔2019〕3號,財稅〔2019〕53號,蘇財綜〔2019〕3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對農民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建住房、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