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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46807803-0/2018-00022 分 類 其他 /決議
發布機構 連云港市連云區墟溝林場 發文日期 2018-11-09
標 題 江蘇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文 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發揮森林的生態、社會和經濟等多種效益,促進森林資源及其生態系統的有效保護,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和林區民生改善,根據《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7〕104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時 效 有效

江蘇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發揮森林的生態、社會和經濟等多種效益,促進森林資源及其生態系統的有效保護,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和林區民生改善,根據《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7〕104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是指國有林場所管轄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副產品等。

第三條 國家為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所有者,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是指國有林場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通過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或者特許經營合同,將一定期限內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有償使用者)使用,由有償使用者向國有林場支付租金等有償使用收益金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應當堅持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推動以國有林場為主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開展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

第六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要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業中長期規劃、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生態系統保護、森林分類管理和生態公益林等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七條 開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國有林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有林場備案辦法》,已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登記備案;

(二)國有林場林地權屬清晰,四至界限分明,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

(三)已完成國有林場改革并通過省級和國家級改革驗收。

第二章  有償使用方式及范圍

第八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方式:

(一)森林觀光、休閑、體驗、康養等旅游項目;

(二)種植、養殖、采集等林副產品項目;

(三)營造經濟林等項目;

(四)其他符合林業建設的經營性項目。

鼓勵有償使用者依托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通過森林康養、森林科普教育、森林體驗示范等形式實現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

第九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范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禁止開展有償使用;

(二)一、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區域僅允許利用森林、河湖濕地等景觀開展觀光、生態體驗為主的森林旅游;

(三)在一、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以外的區域開展有償使用的,要嚴格控制停車場、服務區、露營區及其他森林體驗、康養等永久性設施的建設。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十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使用引入競爭機制進行配置,逐步納入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規范交易,并接受監管,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使用過程公開性和透明性,促進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國有森林資源流失。

第十一條 申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首先書面向國有林場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單位或個人名稱、使用項目、區域、方式等內容的可行性報告和環評資料等。

第十二條 國有林場根據林地用途管制、森林主導功能等相關規定對項目的可行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評估,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將相關材料逐級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相關規定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對擬使用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與有償使用者依據評估結果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并將協議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涉及有關建設用地審批事項,須辦理相應用地手續,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章 使用期限及收益約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開展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的參照資源評估價值,收取基數保底和不低于預期收益的10%使用費。雙方應當依據經濟發展水平達成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八條 開展種植、養殖、采集等林副產品項目的,以使用林地地類、面積、經營目標級別、種類、產量等因素合理確定收益。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國有林場林副產品采集有償使用辦法。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收益權要依據國有林場(苗圃)財務制度落實到國有林場,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出臺之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執行。

第六章 林場職工內部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特殊歷史時期為解決林場職工生活困難已經由職工承包經營的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合理確定承包面積,承包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其退休年限。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改革全面完成后,林場職工納入到社會保險統籌,已承包林地要逐步清收還林。各地要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行為,同等條件下林場職工有優先經營權。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有償使用者要履行配合國有林場依法開展森林經營保護活動的義務,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國有林場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納入有償使用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進行保護監管,對有償使用者破壞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行為,監管機關有權責令停止相關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已發生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行為的,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重新梳理:

(一)依法糾正已無償出讓國有森林資源;

(二)符合有償使用條件但價款過低的,國有林場與有償使用者應協商完善有償使用合同;

(三)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將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登記至其他單位或個人名下的,要依法辦理更正登記,確保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性質不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收回國有林場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未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調整已備案的國有林場經營范圍,不得改變隸屬關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