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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25852-0/2023-00005 分 類 財政、金融、審計/審計 / 通知
發布機構 審計局 發文日期 2023-09-04
標 題 關于印發《連云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 號 無〔〕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局各科室、經濟責任審計中心:現將《連云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時 效 有效

關于印發《連云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經濟責任審計中心:

現將《連云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連云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



連云港市連云區審計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連云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計整改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審計整改監督效能,充分發揮審計整改工作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作用,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意見》、《連云港市審計局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連區委辦〔2019〕113號)有關規定,結合連云區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據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文書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建議,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糾正和改進的過程和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認定標準是指審計機關通過規范審計整改認定基本原則、明確審計整改認定要素而建立的整改標準要求和評價指標體系,用于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完成情況進行認定,讓審計整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一致性和可評價性,全面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規范化水平。

第四條 審計整改認定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基本原則。

第二章 審計查出問題分類標準

第五條 審計查出問題按整改時限分為三類:立行立改類、分階段整改類、持續整改類。

立行立改類,指以審計結果文書送達之日起90日整改期限屆滿為標準,按審計意見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分階段整改類,指以審計結果文書送達之日起1年整改期限屆滿為標準,做好整改方案計劃,分階段實施整改工作。

持續整改類,指以審計結果文書送達之日起3年整改期限屆滿為標準,做好整改方案計劃,長期性地堅持整改工作。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 確定審計整改認定要素。一是整改態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將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落實審計提出的意見建議納入領導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對審計整改工作親自抓、親自管。二是整改措施。對于審計查出的可以糾正的問題,是否采取了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對于既成事實無法糾正的問題,是否認真剖析原因,分類施策,并依法依規對責任人進行問責。三是整改成效。對于審計查出的可以糾正的問題,是已完全糾正或大部分糾正還是離目標完成有較大差距等;對于既成事實無法糾正的問題,是否進一步規范工作管理,從根源上堵塞漏洞,形成長效機制等。

第七條 結合審計整改認定要素,將審計整改認定標準分為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

已整改:被審計單位高度重視,整改態度積極,主體責任落實到位,應整改事項得到全面整改,整改工作措施和效果符合審計要求,達到審計預期目標。

正在整改:被審計單位高度重視,整改態度積極,已制定詳細的整改工作措施,但因工程進度、司法訴訟、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等原因沒有全部整改到位,僅取得階段性進展和成效,需要繼續整改落實。

未整改:被審計單位重視不夠,整改態度消極,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或制定了相應的整改措施,但尚未開展實施或整改措施、成效不符合審計要求,沒有達到審計預期目標。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已整改:

(一)已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全部落實到位,并且已經出臺相關制度或規范性文件、已采取改進工作、優化程序、加強管理、提升效能等具體措施的;

(二)需整改的具體問題金額或數量,已如數上繳、退還、收回、沒收、罰款、核銷、處置和進行賬務調整的,全部已落實到位的;

(三)審計前或審計期間已終止違規行為,消除違規行為后果,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加強監管的;

(四)移送紀委監委,紀委監委已經受理且采取相應糾正、處理處罰措施或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

(五)移送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已調查了解審計移送事項,并根據調查結果,采取相應糾正、處理處罰措施或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

(六)已提起司法訴訟或申請仲裁,司法機關已判決或仲裁機構已裁決,并已按判決或裁決執行的;

(七)雖然采取了與審計處理意見不盡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規合法,符合實際情況,且達到審計預期目的或預期成效的,并經審計機關認可的;

(八)因不可追溯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規范或通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或相關部門已采取相應糾正、處理處罰措施或已建章立制的;政府投資領域形成客觀事實、無法整改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或相關部門已采取相應處理處罰措施或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書面承諾今后嚴格遵守相關制度的;

(九)因既成事實難以糾正、需要在今后杜絕的,被審計單位已在黨委(黨組)會議或行政辦公會上進行通報、專題研究相關問題整改工作,完善相關制度或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了處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問題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內容,采取具體防范措施積極整改的。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符合下列情形的,認定為正在整改:

(一)對需要整改的問題已實施整改,已部分執行審計決定,尚未全部整改到位的;

(二)審計整改要求涉及多項內容,部分內容未整改到位的;

(三)需整改的具體問題金額或數量,已制定了詳細整改方案、明確了責任人員、整改時間節點及目標要求,且部分問題金額或數量已上繳、退還、收回、沒收、罰款、核銷、處置和進行賬務調整的;

(四)已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完全實施,或已實施但未取得完全整改成效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五)已移送紀委監委或相關主管部門,尚無處理結果的;

(六)已提起司法訴訟或申請仲裁,尚無處理結果的;

(七)因客觀原因,在審計整改期限內無法全部整改到位,已向審計機關提出情況說明和整改計劃,并按照整改計劃正在組織整改落實的;

(八)其他適用情形。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符合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未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審計結果文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未按審計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二)整改期限內敷衍應付,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導致審計整改未落實到位的;

(三)對已形成客觀事實、無法整改的,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規范或通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不配合審計整改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適用情形。

第十一條 特殊問題視同已整改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銷號問題,由項目審計組提出,法規與電子數據審計科審核,經審計項目分管領導商總審計師同意后報請局主要負責人審批,予以銷號,視同已整改。

(一)被審計單位已作出整改努力,但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整改,且掛號超過三年的;

(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未銷號事項不違反新的規定;

(三)外部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執行主體消失導致整改要求無法執行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認定依據

第十二條 審計問題整改認定應以相應的財務憑證、書面證明、辦理事項回復、審批審核文件、制度文本復印件或原件等紙質資料以及現場踏勘結果作為認定依據。

第十三條 根據審計署統計口徑,審計查出問題分為金額計量問題和非金額計量問題。

第十四條 金額計量問題分為違規金額問題、損失浪費金額問題和管理不規范金額問題。

(一)違規金額: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書確定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審計機關作出限期繳納、退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理處罰決定的行為金額。

(二)損失浪費金額:審計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單位由于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的金額。

(三)管理不規范金額:審計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單位的財務、預算和項目管理行為不規范,或者雖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但情節輕微,審計機關未作出收繳款項、限期退還、罰沒等處理處罰決定的行為金額,不包括違規金額和損失浪費金額。

第十五條 違規金額問題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一)限期繳納資金,以被審計單位或有關違法行為實際上繳的金額為準,與應上繳數相對比;

(二)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實際退還或按原渠道歸還的國有資產數為準,與應退還數相對比;

(三)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實際退還的違法所得數為準,與應退還數相對比;

(四)罰款,以實際繳納數為準,與應上繳數相對比;

(五)沒收違法所得,以實際沒收數為準,與應上繳數相對比。

第十六條 損失浪費金額問題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針對由于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等造成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流失等問題,被審計單位已有相應的糾正、處理處罰措施或已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建章立制規范后續管理的,以實際收到被審計單位相應文件資料為準。

第十七條 管理不規范金額問題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一)針對賬務調整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賬務調整到位為準;要求即時收回款項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收到銀行進賬單為準;要求清退資金或物資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收到銀行解款單或對方單位收到資金或物資時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針對往來款項、保證金等清理的問題,以往來款項、保證金等清理完畢并作相應的賬務處理為準;

(三)針對投資款、各類借出款項催討的問題,以全部收到問題中涉及的金額為準;

(四)針對固定資產、貨幣資金清理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是否實際已采取清理措施,且以收到被審計單位的清理結果為準;

(五)針對建章立制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實際建立或修訂完善的制度為準;補辦手續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補辦手續的申請及有關部門的批復為準;

(六)針對歷史遺留問題、建設周期問題、需要多個部門牽頭解決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已提出情況說明和整改計劃并報批,按照整改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已糾正問題或金額為準。

第十八條 非金額計量問題依據問題性質和整改要求分為規范管理、進度監管、完善補充、清理退出、責任追究和其它等6個大類。

第十九條 規范管理類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適用于政策執行不到位,制度制定不及時、違規使用公車、未定點印刷等單位日常運行類問題,以及工程建設中違規開工建設、招標不規范、方案不合理等無法糾正,只能后續規范管理的問題。以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為準,加強監督管理,消除風險隱患,需提供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的正式文件和相關記錄。

第二十條 進度監管類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適用于項目進度滯后、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主管部門監督不力等問題。以達到相關文件和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規定的進度要求、開展本領域內重點問題專項督查為準, 需提供進度完成文件、專項行動成效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完善補充類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適用于資產出租手續不規范,合同訂立不規范,以及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取得施工許可、未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項目未驗收等問題。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補充相關手續、程序為準,需提供完備的手續材料和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第二十二條 清理退出類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適用于清理無效固定資產、清理違規建筑、違規耕種養殖、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以完成審計提出的清理退出要求為準,采取防止違規行為損失的舉措,有序清理退出或恢復原狀,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類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適用于違規占用基本農田、違規串標等審計要求和相關法規要求追究責任的問題。以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的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為準,需提供相關處理處罰處分文件和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其他類整改認定具體標準:

適用于以上五類問題以外的問題。依照問題定性依據和整改要求進行認定,以采納審計建議、完成整改要求為準。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五條 整改工作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定期召開局長辦公會對整改工作進行部署研究,對于特殊銷號問題和判定模糊問題進行集體研究表決,形成最終認定結果。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審計組要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查出需要整改的問題,結合具體問題成因、歷史演變和整改難度等情況綜合分析,將審計查出問題按立行立改、分階段整改、持續整改分類提出整改要求,各項目審計組應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正式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意見)時,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清單形式隨審計報告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并報送法規與電子數據審計科。各項目審計組要綜合運用審計整改認定標準,對問題整改結果進行初步認定,形成整改結果清單報法規與電子數據審計科。

第二十七條 法規與電子數據審計科負責對各項目審計組提交的整改結果清單進行復核,對于整改結果認定不一致的問題,法規與電子數據審計科應當及時與相關項目審計組聯系,檢查整改報告及證明材料,共同商討研究,視情況開展現場核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局法規與電子數據審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