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52-0/2020-00007 | 分 類 | 財政、金融、審計/審計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審計局 | 發文日期 | 2020-07-03 |
標 題 | 連云區審計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審計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經濟責任審計中心:
現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2.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連云區審計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促進依法審計,保證行政執法的公開、公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方式,依法將審計行政執法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遵循合法、準確、全面、及時、主動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
(一)審計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權限和依據;
(二)行政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類型、證件編號、有效日期等信息;
(三)行政處罰依據、種類、范圍、幅度,當事人姓名(名稱)、違法事實、處罰決定、執行情況;
(四)行政強制依據、種類、權限、范圍、條件,當事人姓名(名稱)、事實與理由、結果;
(五)行政裁量標準;
(六)行政相對人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權利;
(七)審計機關辦公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網址等;
(八)舉報投訴方式、途徑;
(九)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的保密審查機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依法依規應當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六條行政執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本級政府政務網站;
(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公示;
(三)進點時在被審計單位適當地方公示。
除前款規定的公示方式外,審計機關可以采用發布公告、印發公示冊、公示卡,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等輔助方式。
第七條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應當及時更新,自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本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局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
第三條審計記錄包括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
第四條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作出記錄。調查了解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了解情況;(二)對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情況;(三)確定的審計事項及其審計應對措施。
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審計人員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執行審計措施的過程及相關審計結論。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論主要包括:(一)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二)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三)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四)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第六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審計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調查了解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七條審計人員取得證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八條 審計事項比較復雜或者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分析,編制審計取證單,由證據提供者對取證事實進行認證,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第十條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應當記載與審計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下列管理事項:(一)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二)所聘請外部人員的相關情況;(三)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四)征求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意見的情況、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反饋的意見及審計組的采納情況;(五)審計組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審計報告討論的過程及結論;(六)業務復核人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的復核情況和意見;(七)審理人員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意見;(八)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審定過程和結論;(九)審計人員未能遵守本制度規定的約束性條款及其原因;(十)因外部因素使審計任務無法完成的原因及影響;(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項。
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可以使用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機關內部審批文稿、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審理意見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審計機關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區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重大審計處理決定。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審計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先由法規審理人員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擬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審計處罰決定。
(二)依法應當適用聽證程序才能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是指擬作出封存、暫停撥付與使用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審計決定。
第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重大審計處理是指:
(一)擬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等處理措施的審計決定;
(二)擬作出的審計移送處理決定;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處理處罰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審計署、自治區審計廳及市、區政府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七條審計組提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辦理意見,需報法制審核。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報送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包括審計的依據、內容和時間,適用法律法規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四)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
(五)被審計對象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對象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六)業務復核意見書;
(七)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八)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九)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十)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理:
(一)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
(四)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五)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
(六)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七)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八)法律文書是否規范;
(九)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十)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就有關事項與審計組進行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
必要時,法規審理人員可以參加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會議,或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條法規審理人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理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并在提出的審理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法規審理人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案件復雜的,情況特殊的,報分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限。
第十二條法規審理人員審理后制作形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規審理書面意見。
審計組對審理意見和建議應該進行研究采納,根據情況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修改。審計組對審計人員審理意見有分歧的,召開審計機關業務會議研究決定,必要時由局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審計機關重大審計事項業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法規審理書面意見和審計機關業務會議記錄、審計會議決定要入卷歸檔。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