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425830-1/2018-00001 | 分 類 | 其他 /決議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18-02-08 |
標 題 | 連云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連云港市信息公開暫行規定》有關要求,我局編制了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本報告由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2018年工作打算,附表共八個部分組成。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連云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2017年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連云港市信息公開暫行規定》有關要求,我局編制了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本報告由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2018年工作打算,附表共八個部分組成。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通過博杉政務公開云平臺(http://xxgk.lyg.gov.cn/lygbcms/)向社會公布。如對本報告有疑問,請與連云區司法局辦公室聯系(電話0518-82238815;傳真:0518-82238760;電子郵箱:lyqsfj000@163.com)。
一、概述
2017年連云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區委、區政府正確領導下,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連云港市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繼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加大公開力度,豐富公開形式,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加強組織領導
區司法局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組織保障,工作措施等方面加強了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確定局辦公室具體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考核,并指定專人負責,加大推進和協調工作力度,保障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
完善工作機制
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必須寫明公開的職責、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有效地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
開展專項培訓
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培訓工作,以集中培訓、自主學習等形式,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提高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自覺性和提高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
(四)調整公開目錄
我局結合工作實際,按照工作職責、細化分類、規范表述,特別是通過對業務信息資源的目錄梳理,并及時調整更新。2017年度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運行正常。
(五)豐富公開內容
創新公開載體,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滿足公眾對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的需求,切實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為信息資源的再整合和構架網上服務體系奠定基礎。圍繞關注度高、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公開,擴大業務類、決策類等信息公開內容,使信息公開內容更加符合群眾的需求。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一)我局2017年度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為30條。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類別情況為:政府文件類信息22條,機構職能類信息7條,人事任免類1條。
(三)信息公開的形式:主要通過連云區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便民渠道公開。政府網站是我局信息公開的主要途徑,我們及時在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上,按照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維護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做到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及時準確。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求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公開在政府網站上,同時做好信息的更新工作。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未受理相關事宜。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未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取費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2017年度,連云區司法局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發舉報、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在政府信息公開的深度方面,與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信息公開工作的期待還有差距,網上互動頻率需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的公開范圍需進一步確定。
(二)具體的解決辦法和改進的措施。一是強化學習,提高工作水平。進一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不斷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自覺性,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二是創新形式,提高實效性。精心打造連云區司法局門戶網站,不斷豐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完善和創新公開形式,通過多種渠道為廣大群眾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資料。三是完善制度,落實管理措施。進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強化領導和責任,加強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網站服務功能,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建設工作。完善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加大落實年度報告制度、監督和考核機制等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規范工作規程。完善內部溝通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七、2018年工作打算
(一)加強信息公開力度。探索創新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和內容。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環節,充分利用宣傳欄等各種載體,深入開展《條例》的宣傳。
(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主動申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細則,加大落實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密審查機制、年度報告制度、監督和考核機制等力度,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三)豐富信息公開內容。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梳理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細化分類、規范表述,特別要在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同時,完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豐富公開內容。
八、附表
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
統 計 指 標 |
單位 |
統計數 |
一、主動公開情況 |
||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相同信息計1條) |
條 |
30 |
其中:主動公開規范性文件數 |
條 |
|
制發規范性文件總數 |
件 |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
||
1﹒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2.政府網站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30 |
3﹒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4﹒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5﹒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二、回應解讀情況 |
||
(一)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 (不同方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計1次) |
次 |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回應解讀的情況 |
||
1﹒參加或舉辦新聞發布會總次數 |
次 |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布會次數 |
次 |
|
2﹒政府網站在線訪談次數 |
次 |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站在線訪談次數 |
次 |
|
3﹒政策解讀稿件發布數 |
篇 |
|
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 |
次 |
|
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 |
次 |
|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
||
(一)收到申請數 |
件 |
|
1﹒當面申請數 |
件 |
|
2﹒傳真申請數 |
件 |
|
3﹒網絡申請數 |
件 |
|
4﹒信函申請數 |
件 |
|
(二)申請辦結數 |
件 |
|
1﹒按時辦結數 |
件 |
|
2﹒延期辦結數 |
件 |
|
(三)申請答復數 |
件 |
|
1﹒屬于已主動公開范圍數 |
件 |
|
2﹒同意公開答復數 |
件 |
|
3﹒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 |
件 |
|
4﹒不同意公開答復數 |
件 |
|
其中:涉及國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業秘密 |
件 |
|
涉及個人隱私 |
件 |
|
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
件 |
|
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數 |
件 |
|
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 |
件 |
|
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 |
件 |
|
四、行政復議數量 |
件 |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 |
件 |
|
(二)被依法糾錯數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數 |
件 |
|
五、行政訴訟數量 |
件 |
|
(一)維持具有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 |
件 |
|
(二)被依法糾錯數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數 |
件 |
|
六、舉報投訴數量 |
件 |
|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
萬元 |
|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費情況 |
||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 |
個 |
|
(二)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 |
個 |
|
(三)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 |
人 |
|
1﹒專職人員數(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數) |
人 |
|
2﹒兼職人員數 |
人 |
|
(四)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費(不包括用于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費) |
萬元 |
|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 |
||
(一)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數 |
次 |
|
(二)舉辦各類培訓班數 |
次 |
|
(三)接受培訓人員數 |
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