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1/2015-00026 | 分 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15-08-28 |
標 題 | 江蘇省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江蘇省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刑罰順利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區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適用減刑,撤銷緩刑、假釋,決定收監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司法所承擔日常工作。
第四條 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參與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規范、公正、文明的原則。
第二章 報到登記
第六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對報到的社區服刑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核實身份,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社區服刑人員須知,并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辦理交接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保證人到場。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家屬或者保證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交接程序辦理。
第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和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采取納入信息大平臺紅色預警等措施協助查找。
第三章 宣告執行
第九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后三個工作日內,建立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
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由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相關人員組成。女性社區服刑人員,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第十條 交付執行機關的法律文書已經送達、社區服刑人員矯正小組已經建立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宣告執行。
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司法所、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參加宣告執行活動,縣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 宣告執行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參加宣告的單位和人員;
(二)核對社區服刑人員身份信息;
(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項: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期限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社區服刑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
(四)發放執行矯正宣告書。
前款第三項中的社區矯正期限按照法律文書或執行通知書上注明的日期確定。
第四章 矯正方案
第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在宣告執行后五個工作日內,為社區服刑人員制定矯正方案。
第十三條 矯正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信息;
(二)矯正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情況;
(三)對社區服刑人員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生活環境的綜合評估情況;
(四)具體矯正措施。
第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每半年評估矯正方案實施效果,根據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章 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分級管理。
管理等級分為嚴格管理、普通管理、寬松管理三種。
第十六條 對宣告執行后三個月內的社區服刑人員,一律實施嚴格管理。
三個月期滿后,司法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運用社區矯正風險評估系統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評估,提出確定其管理等級的建議,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 分級管理按季度實施。期滿后,符合調整條件的,由司法所調整等級,但擬調整為寬松管理的,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不符合調整條件,或者雖然符合調整條件但剩余矯正期間不滿三個月的,按照原等級管理。
第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上季度月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調管理等級一級。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下調管理等級一級。
社區服刑人員上季度月度考核結果出現兩次以上基本合格的,應當上調管理等級一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立即直接上調為嚴格管理。
第六章 報 告
第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定期電話報告和到司法所當面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當面報告時,應當提交書面材料。社區服刑人員不具備書寫能力的,由司法所記錄在案。
嚴格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每周電話報告一次、每兩周當面報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每周電話報告一次、每月當面報告一次;寬松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每兩周電話報告一次、每月當面報告一次。
司法所應當根據第二款規定,為社區服刑人員指定每次電話報告、當面報告的具體日期。
第二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因身體原因無法到司法所當面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矯正小組成員或家庭成員代為提交書面材料,司法所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司法所。
第二十二條 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除遵守本章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
第七章 外出與出境
第二十三條 居住在縣(市)的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居住在區的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設區市的城區。
社區服刑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縣(市)、設區市的城區,應當提前七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緊急的,可以用電話方式提出申請,由司法所記錄在案。
第二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準,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超過七日的,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對批準外出的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所應當發放準假通知書,寫明社區服刑人員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情況緊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區服刑人員電話告知準假決定,并記錄在案。
對實施嚴格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從嚴審批其外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經批準外出期間,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延長請假時間的,應當返回居住地提交書面續假申請,審批程序適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社區服刑人員返回居住地續假確有不便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傳真等形式提交書面申請。
社區服刑人員一次外出時間(含續假)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司法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返回居住地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安排其補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課時。
第二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不得出境。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社區服刑人員辦理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手續。社區服刑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扣押,矯正期滿后返還。
社區服刑人員是境外人員的,公安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有權交控部門的通知阻止其出境。
第八章 居住地變更
第二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
社區服刑人員因就業、就學等原因導致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條 審批居住地變更申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司法所在三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上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發函征求社區服刑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
(三)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四)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居住地的決定,送達社區服刑人員。
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準予變更居住地。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 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準予變更居住地的決定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移交執行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九章 禁止令執行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教育督促社區服刑人員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因就學、居住等原因確需進入的;或者被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有正當理由確需進入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令執行完畢的,司法所應當在期滿當日書面告知社區服刑人員。期滿當日為節假日的,可以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書面告知,但禁止令期限應當如實填寫。
第十章 會 客
第三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法輪功等邪教組織以及其他非法組織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接受媒體采訪、會見外國人。
第十一章 走 訪
第三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走訪社區服刑人員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了解、核實社區服刑人員思想動態和生活、工作、學習情況。
對嚴格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每半月走訪一次;對普通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每月走訪一次;對寬松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每一個半月走訪一次。
第三十九條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對嚴格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以及其他重點人員開展走訪工作,掌握其動態。
第四十條 對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所應當每三個月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復查結果等情況,并根據需要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十二章 檢查與核查
第四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
第四十二條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服刑人員到司法所報告、說明情況。
第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嚴格管理和經批準外出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信息化核查。對其他社區服刑人員,也可以根據需要實施信息化核查。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信息化核查,應當依法保護社區服刑人員的隱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其他單位、個人透露社區服刑人員的位置和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檢查核查中,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督管理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縣(市)、設區市的城區,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上網追逃。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也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具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給予身份保護,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安排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小組;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辦法的其他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考 核
第四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每月對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月度考核結果分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
考核結果應當公示,接受社區服刑人員監督。
第五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當月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積極完成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課時,在司法所接收社區服刑人員中表現突出的,考核結果為良好。
社區服刑人員當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完成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課時的,考核結果為合格。
社區服刑人員當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教育學習、社區服務規定,未構成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情形的,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社區服刑人員當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教育學習、社區服務規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五章 獎 懲
第五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獎勵條件或具有處罰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連續六個月月度考核結果均為良好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表揚。
第五十三條 管制、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連續獲得兩次以上表揚或者累計獲得三次以上表揚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同時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
第五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經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提請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減刑建議書和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服刑人員為暫予監外執行的,還應當抄送交付執行社區矯正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
第五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十五天以下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社區服刑人員對警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核,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并附審批表和有關證明材料:
(一)管制類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禁止令,或者緩刑類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十五天、一個月以下的;
(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社區服刑人員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撤銷緩刑、假釋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采取傳喚、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的,不影響撤銷緩刑、假釋案件的審理。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縣(市)、設區市的城區,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五十九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減刑或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書。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由設區的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建議書由設區的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
(二)原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社區矯正期間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證明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或構成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情形的證據;
(四)社區服刑人員月度考核表,減刑或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審批表等;
(五)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條 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憑原審法院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撤銷、決定收監執行文書,立即將社區服刑人員送居住地看守所羈押,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派員協助。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機關上網追逃。
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羈押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其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公安機關派員協助,但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除外。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十六章 解除和終止矯正
第六十一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三十日內,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并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提示暫予監外執行的結束期限。
第六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當日,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期滿當日為節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開展,但矯正期限應當如實告知。
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參加宣告的單位和人員;
(二)社區服刑人員陳述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思想、工作、生活情況;
(三)矯正小組介紹職責履行情況;
(四)宣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書面鑒定意見;
(五)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六)發放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發的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七)告知社區服刑人員安置幫教有關規定。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服刑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解除矯正宣告。
第六十三條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刑期屆滿的,解除社區矯正宣告視為刑滿釋放手續辦結。
第六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解除矯正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通報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司法所應當及時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妥善做好交接,并轉交有關材料。
第六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司法所應當終止社區矯正,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在檔案中注明終止矯正的原因、時間,并附有關證據。
對死亡的社區服刑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批準、決定機關,并通報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信息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規范運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服刑人員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六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服刑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法或重新犯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通報情況,通報范圍分別是:
(一)公安機關對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決定勞動教養、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以外的條款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社區服刑人員;
(二)人民檢察院對作出審查起訴決定的社區服刑人員;
(三)人民法院對作出刑事生效判決的社區服刑人員。
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并將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條 在實施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活動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本辦法中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期間和禁止令期間,應當到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 1月1日起實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司法廳之前發布的有關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