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1/2020-00003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0-01-16 |
標 題 |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 ||
文 號 | 連云行復〔2019〕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申請人:李廣恒
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棠下村好又多超市附近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小飛,局長
住所地:連云港市連云區連云新城廣州路88號
申請人因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受理答復申請人投訴舉報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行為違法;
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復申請人投訴舉報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
申請人稱:2019年8月3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A08088644544),舉報投訴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已于2019年9月3日簽收。但被申請人至今沒收到被申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反饋辦理結果,也未收到任何關于延長辦理期限的答復。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舉報投訴信復印件一份
掛號信復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
1、答復人已經受理申請人2019年8月30日郵寄的投訴舉報,并于2019年9月17日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2019年9月3日,答復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購買的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苔”虛假標注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2019年9月4日,答復人執法人員至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查見涉案批次產品。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向答復人提供了連云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對杏仁夾心海苔和芝麻夾心海苔的《檢驗報告》(NO.S2019WTS0526和NO.S2019WTS0527)。2019年9月6日,答復人向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連區市監責改字〔2019〕宿05號)。2019年9月12日,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解釋瑕疵原因并匯報改正情況。2019年9月17日,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內于向申請人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適當方式告知其處理結果。
2.答復人對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及答復并無不妥。
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和中國衛生部頒布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說明,營養素參考值的計算公式:X/NRV×100% = NRV%。同時,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也規定了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涉案產品蛋白質含量38.2g,蛋白質含量允許誤差范圍為≥38.2g*80%=30.56g,此時NRV%=(30.56g/60)*100%=50.93%。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一)項數值和NRV%的修約規則的規定,涉案產品蛋白質含量38.2g營養素參考值NRV%標注的數值為62%,≥51%,符合法律規定。同理,涉案產品脂肪含量6.6g,脂肪含量允許誤差范圍為≤6.6g*120%=7.92g,此時NRV%=(7.92g/60)*100%=13.2%。涉案產品脂肪含量營養素參考值標注NRV%標注的數值為10%,≤13.2%,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其標注的營養參考值與實際計算結果不符,但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其標注的營養參考值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答復人認為由于海苔原料不同,會造成食品營養成分的變化,但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當事人舉報的問題屬于食品標簽瑕疵;其次,涉案產品的瑕疵標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也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風險或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答復人已責令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改正。
被申請人提交材料:
對申請人的手機短信回復
《責令改正通知書》(連區市監責改字﹝2019〕宿05號)
連云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NO.S2019WTS0526和NO.S2019WTS0527)
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情況
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辦文單
經審查:2019年9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2019年9月4日,答復人執法人員至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向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連區市監責改字〔2019〕宿05號)。2019年9月12日,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解釋瑕疵原因并匯報改正情況。2019年9月17日,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于向申請人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其處理結果。
本機關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的規定,被申請人已于2019年9月17日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申請人于2019年12月07日提出復議申請,已經超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六十日申請復議的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15日內向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