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 亚洲 欧美 在线 中文日韩二区,免费A∨中文高清乱码专区,无码m毛片一区二区COM,亚洲AV日韩AV永久无码PPT

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索 引 號 0142583051/2023-00008 分 類 其他/其他 / 通知
發布機構 司法局 發文日期 2023-04-01
標 題 連云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
文 號 無〔〕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2022年12月28日連云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時 效 有效

連云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長制有效實施,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推進幸福河湖與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河長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區域或者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或者湖長(以下統稱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或者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機制。

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等。

第四條 河長制工作堅持生態優先、河長領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

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將河長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河湖保護資金投入。

第六條 對在河長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會對河湖保護的責任意識,營造共同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法治氛圍。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形式對河湖保護作出行為規范,教育引導村(居)民樹立保護河湖的自覺意識。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河湖保護公眾參與機制,引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河湖保護志愿服務,以多種方式參與河湖管理保護。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九條 按照行政區域與河湖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河長體系。

本市行政區域設立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按照河湖流域分級分段設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河長。新沂河、薔薇河、新沭河、通榆河等重要流域性、區域性骨干河道和石梁河水庫設立市級河長。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單獨設立總河長、河長。

各級總河長、河長的設立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設立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是河長制工作機構,應當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和辦公設備,承擔河長制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河湖管理保護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河長制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水利部門負責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河道疏浚和水利配套設施建設、水域面積率控制、河湖健康評估、河湖執法監管;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協調推進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定以及有關確權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推進水源地環境保護、工業企業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水污染執法監管、水質監測;嚴格查處違法、違規排污,組織入河污染源治理,改善河湖水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河湖沿線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和雨污水管網建設,督促指導城鎮生活排水管網日常維護,提升城鎮污水處理能力,確保達標排放。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協調河湖沿線畜禽養殖場、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捕撈、非法養殖等涉水漁業違法行為;負責漁業水域生物物種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河湖水環境治理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配合做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定以及有關確權工作,及時做好相關規劃服務工作;在確保河湖防洪、排澇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指導河湖堤防綠化管理,提高河湖岸帶植被覆蓋率。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運輸危險品監管、碼頭整治和管理;負責航道有關管理工作,保障航運安全暢通。

公安機關負責河湖治安管理和執法保障工作,預防、制止和懲治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完善執法聯動機制建設,會同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各級河長、河長制工作辦公室不得代替各職能部門工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職工作,落實河長交辦事項。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河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轄區域內河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工作。

各級總河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管轄區域內幸福河湖建設、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事項以及河長制重要制度;

(二)部署河湖管理保護重大任務,協調解決河長制實施和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導本級河長、河長制責任單位和下一級總河長履行職責;

(四)對管轄區域內的河湖開展巡查調研;

(五)落實上一級總河長決策和交辦事項;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總河長協助總河長做好河長制工作的實施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縣(區)級河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監督落實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

(二)協調解決責任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定并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方案,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責任河湖管理保護規劃;

(四)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湖管理保護責任,協調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

(五)對責任河湖開展巡查調研;

(六)組織對本級河長制責任單位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

(七)落實上一級河長和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事項;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級河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監督落實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

(二)對責任河湖開展經常性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對超出職責范圍無權處理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河長或者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河長制責任單位報告;

(三)組織開展責任河湖日常管護和保潔工作,配合上一級河長、責任單位開展清理整治或者執法行動;

(四)監督指導本級相關部門和村(居)級河長履行職責;

(五)落實本級總河長和上一級河長交辦的事項;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村(居)級河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工作,組織訂立河湖保護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二)對責任河湖開展日常巡查,勸阻河湖違法違規行為,對超出職責范圍無權處理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河長或者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河長制責任單位報告;

(三)落實上一級河長交辦的事項;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村(居)級河長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技術等支持。

第十六條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本行政區域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指導、述職考核、表彰獎勵以及社會監督等工作;

(二)組織編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和維護“一河一檔”,填報和完善河長制信息系統;

(三)落實上一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本級總河長、河長交辦事項和下一級河長上報事項,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工作任務;

(四)組織擬定河長制工作制度、年度工作任務并推動落實;

(五)組織開展河長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推進會和河長制責任單位聯席會議;

(七)協助本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做好日常履職工作;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各級總河長、河長名單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報刊等途徑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在河湖沿岸顯要位置設立河長公示牌,按照規范要求標明河湖名稱、河湖概況、河長姓名、職務職責、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根據河湖管理權限,以河湖流域為單元,按照“一河一策”原則,組織河長制責任單位編制本行政區域河湖管理保護方案。

河湖管理保護方案應當包括河湖管理保護的總體目標、階段性任務、具體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市、縣(區)總河長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本級河長和下一級總河長會議,研究和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

各級河長應當根據需要召開巡查河湖現場會議,落實管理保護方案,協調解決難點問題。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河長制責任單位聯席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和通報河長制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河長應當對責任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管理保護工作,開展巡查調研,重點對侵占河湖水域岸線、超標排污、非法采砂洗砂、非法養殖、非法捕撈、電毒炸魚、非法傾倒垃圾等突出問題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

巡查調研可以采取現場實地察看、遙感巡查、視頻連線、明查暗訪、聯合巡查等方式,動態掌握河湖健康狀況,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河長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責任河湖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

對巡查發現問題較多、水質不達標的河湖以及作為飲用水源地、應急水源地、備用水源地的河湖,應當增加巡查次數。

第二十二條 對巡查、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問題,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于自身職責范圍或者應當由本級河長制責任單位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協調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處理;

(二)按照職責應當由上一級河長或者上一級河長制責任單位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長協調處理;

(三)按照職責應當由下一級河長或者下一級河長制責任單位處理的,移交并督促下一級河長協調處理。

對河湖管理保護問題的處理,同級河長之間有職責爭議或者由本級河長協調處理有困難的,應當逐級報告,由上一級河長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河長向本級責任單位或者下一級河長交辦事項,應當明確工作要求和完成時限。相關責任單位或者下一級河長應當按時完成交辦事項并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上一級河長接到下一級河長報告的事項,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向本級總河長和上一級河長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湖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河湖管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破壞河湖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和河長制責任單位應當完善河湖問題投訴舉報機制,建立投訴和舉報平臺,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

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或者河長制責任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及時核實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共享,為實施河長制以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和信息服務。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共享機制,組織河長制責任單位以及下一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時更新河湖管理保護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于本市內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流經的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河湖治理聯防聯控機制,實行信息共享、聯合巡查,協同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推動河長制與灣長制的有效銜接,在入海河流、入海河口、濱海濕地和海堤迎海側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對入海河流水質達標情況、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達標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海洋環境保護與流域污染防治的協同治理。

前款所稱灣長制,是指在海州灣海域范圍內,在相應海灣設立灣長,負責組織、協調其責任范圍內的海灣管理保護相關工作的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河長制責任單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推進流域執法協作和綜合執法。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支持檢察機關加強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法律監督,依法提出檢察建議,開展河湖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第三十條 推進河長制工作與河湖生態恢復性司法的銜接,建立健全河湖生態恢復性資金管理機制,支持司法機關對河湖生態恢復性司法的運用,依法責令破壞河湖水環境的行為人履行河湖生態恢復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相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密切協作,推動水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協同立法,預防、控制、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水生態環境質量穩定和持續改善。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與相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建立合作工作機制,推進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信息通報、聯合監測執法、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臨沂市人民政府協調溝通,共同推進新沭河、青口河等跨流域、上下游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之間建立聯合河長制,開展石梁河水庫、小塔山水庫水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合作。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專家庫,為推動河長制科學有效實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組織河長以及相關河湖管理保護人員進行河湖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培訓,提升河湖管理保護水平。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關于河長制的科學研究,促進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河長制工作科學化和標準化建設。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六條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長制工作督查制度,對下一級河長制組織體系以及總河長、河長、河長制工作辦公室履職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情況開展督查。

對督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書面通報被督查單位。被督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整改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社會評價機制,聘請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進行監督評價。

第三十八條 下一級總河長應當每年向上一級總河長報告履行責任河湖治理管護職責情況;下一級河長應當每年向上一級河長報告履行責任河湖治理管護職責情況。

河長制責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總河長和相應責任河湖的河長報告履行河湖治理管護職責情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長制工作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河長制責任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河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河長、本級總河長進行提醒、約談、通報;需要追究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巡查責任河湖的;

(二)對發現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實本級總河長、上一級河長交辦事項的;

(四)對河湖管理突出問題、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或者處理不當的;

(五)目標任務落實不到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河長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河長制工作辦公室、河長制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河長進行約談,需要追究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落實上一級總河長、河長和本級總河長、河長交辦事項的;

(二)對河湖突出問題、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或者處理不當的;

(三)目標任務落實不到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河長制相關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