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1/2020-00008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0-03-31 |
標 題 |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 ||
文 號 | 連云行復〔2020〕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20〕連云行復第1號
申請人:李志鴻
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沙郭村238號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小飛,局長
住所地:連云港市連云區連云新城廣州路88號
申請人因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于2020年3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期限內結案;
責令被申請人限期處理案件。
申請人稱:2019年10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B90222319044),舉報投訴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申請人至今沒收到被申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反饋辦理結果,也未收到任何關于延長辦理期限的答復。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舉報投訴信一份
產品照片復印件一份
購物小票復印件一份
支付寶消費憑證復印件一份
掛號信單號查詢記錄復印件一份
掛號信整付零寄交寄清單復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
1、被申請人已經受理申請人2019年10月16日郵寄的投訴舉報,并于2019年12月13日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2019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購買的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苔”虛假標注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2019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至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查見涉案批次產品。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連云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對杏仁夾心海苔和芝麻夾心海苔的《檢驗報告》(NO.S2019WTS0526和NO.S2019WTS0527),同時被申請人要求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整改。2019年11月12日,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解釋瑕疵原因并匯報改正情況。2019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于向申請人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適當方式告知其處理結果。
2.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及答復并無不妥。
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和中國衛生部頒布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說明,營養素參考值的計算公式:X/NRV×100% = NRV%。同時,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也規定了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涉案產品碳水化合物25.4g的NRV標示值為3%,≥3*80%=2.4%,符合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其標注的營養參考值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答復人認為由于海苔原料不同,會造成食品營養成分的變化,但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當事人舉報的問題屬于食品標簽瑕疵,該數值僅用于提示營養素攝入量的參考;其次,涉案產品的瑕疵標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也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風險或隱患。據此,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碳水化合物NRV%標簽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亦不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屬于標簽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已責令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改正。
被申請人提交材料:
對申請人的手機短信回復
連云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NO.S2019WTS0526和NO.S2019WTS0527)
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情況
經審查:2019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2019年10月21日,答復人執法人員至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整改。2019年11月12日,連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解釋瑕疵原因并匯報改正情況。2019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于向申請人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其處理結果。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于向申請人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其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15日內向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