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4-00014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3-12-07 |
標 題 | 朱某不服區市場局舉報結果告知書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3〕連云行復第14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朱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的行政行為,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該申請,2023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朱某不服區市場局舉報結果告知書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連云行復第14號
申請人:朱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朱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的行政行為,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該申請,2023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重新履職予以查處。
申請人稱:2023年6月13日,申請人花費1620元購買某公司生產的某幼蝦醬,該食品無執行標準、食品生產許可證,屬無證、無標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合法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申請人于2023年6月18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15日向申請人郵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申請人認為,涉案食品屬于禁止委托、生產的不合法食品,涉案幼蝦醬無論標不標記小作坊登記編號都屬于禁止委托、生產的不合法食品。涉案幼蝦醬屬于罐頭制品,并非被申請人所調查的未標記小作坊登記編號的違法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置決定應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截止到申請人提出本次行政復議前,申請人并未收到任何召回信息,涉案幼蝦醬仍在申請人手中。申請人與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綜上,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置決定并責令其重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及材料;
2.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3.證明利害關系相關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稱:2023年6月18日,申請人通過郵件向被申請人遞交了一份關于某公司涉嫌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投訴舉報材料。2023年6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上報部門負責人決定立案調查。被申請人通過申請人手機號碼發送手機短信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投訴事項,對舉報事項立案調查。2023年6月23日,當事人啟動召回上述食品。2023年7月7日,當事人向我局執法人員咨詢申請人聯系方式召回產品,因涉及舉報事項,執法人員未將申請人聯系方式告知當事人,但是代當事人將召回情況用短信告知申請人。2023年7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申請人與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明確表示無法滿足申請人賠償要求,終止調解。2023年7月10日,我局制作《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郵寄給申請人。2023年9月15日,我局對當事人下達處罰決定書,并制作《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郵寄給申請人。
我局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可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并非是被處罰的當事人,該處罰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任何侵害,且我局已將處罰結果進行了告知。
關于申請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問題:當事人于2023年4月3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2023年7月20日,我局發函至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玄武區市場局)請求其協助調查蝦醬委托單位某旅游投資集團是否有食品生產資質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2023年9月1日,我局收到復函稱:經查,某旅游投資集團確有委托某公司生產幼蝦醬;某旅游投資集團無食品生產的相關資質。《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委托單位某旅游投資集團無食品食品生產資質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可以委托他人生產。某公司未在標簽上標注小作坊登記證編號,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構成了標簽未標注登記證編號的違法行為,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關于申請人認為涉案幼蝦醬屬于罐頭制品問題: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罐頭食品》(GB7098-2015)罐頭食品定義: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經加工處理、裝罐、密封、加熱殺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業無菌的罐裝食品。當事人通過我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許可審查,其加工工藝、品種屬于食品小作坊許可范圍,其加工工藝不符合罐頭食品生產流程,無加熱殺菌等工序。申請人認以涉案幼蝦醬屬于罐頭食品無事實依據。
關于申請人認為某公司未向其召回幼蝦醬問題:2023年7月7日,被申請人已代被舉報人將召回情況用短信告知申請人:你購買的某公司的幼蝦醬同意召回,還是留作舉報的證據使用。申請人回復:留作證據使用。申請人拒絕了召回。綜上所述,答復人依法對投訴舉報進行行政處理,履行了職責,請求復議機關維持答復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案件來源登記表;
2.現場筆錄;
3.立案審批表;
4.被舉報人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5.詢問筆錄;
6.協助調查函;
7.玄武區市場局案件回復函;
8.行政處罰告知書;
9.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回證2份;
11.短信截圖;
12.關于主動召回某幼蝦醬的公告;
13.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
14.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15.郵政憑證。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13日,申請人花費1620元購買某公司生產的幼蝦醬,共計15瓶。該幼蝦醬委托單位為某旅游投資集團,地址為連云港市連云區,生產單位為某公司。申請人于2023年6月18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投訴舉報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要求賠償、確認生產幼蝦醬行為違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理并獎勵舉報人、對幼蝦醬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社會公開結果、指導某公司合法合規經營、責令某公司依法召回幼蝦醬等。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后,安排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0日對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的食品展示架上正在展示的四瓶幼蝦醬,標簽不符合《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并短信告知申請人,對投訴事項予以受理,對舉報事項予以立案。2023年6月23日,某公司作出《關于主動召回某幼蝦醬的公告》并張貼公示,決定對該批產品主動進行召回,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3日,召回級別為三級召回,召回范圍為全國范圍內。7月7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短信詢問申請人:你購買的某公司幼蝦醬同意召回,還是作為舉報的證據使用。申請人回復:留作證據使用。7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連云市場監管〔2023〕第3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7月12日,被申請人請求玄武區市場局協助調查,8月31日,玄武區市場局回函告知被申請人,其委托的協助調查“某公司涉嫌生產包裝上未標明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的蝦醬”案,經核查某旅游投資集團確有委托某公司生產幼蝦醬,某旅游投資集團無食品生產的相關資質。2023年9月6日,被申請人向某公司作出連區市監罰告〔2023〕10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次日送達,9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連區市監處罰〔2023〕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責令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舉報處理結果并于次日通過郵政寄出,申請人于9月17日簽收該郵件。另查,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取得被申請人發放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品種范圍:調味品(釀造醬(蝦醬))(簡易包裝),有效期至:2026年4月2日。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被舉報人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短信截圖、關于主動召回某幼蝦醬的公告、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協助調查函、玄武區市場局案件回復函、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郵政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某公司住所地為連云港市連云區,被申請人作為被投訴舉報人住所所在地的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是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行政機關,有權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第六十四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8日收到舉報線索,6月20日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當日決定對舉報事項立案并告知申請人,7月7日詢問申請人涉案幼蝦醬是否召回,9月6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9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作出《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于次日郵寄送達申請人,上述處理符合程序規定。
根據被申請人調查核查結果顯示,被舉報人加工的幼蝦醬包裝標簽上未標注小作坊登記證編號,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有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被申請人作出連區市監處罰〔2023〕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警告的行政處罰。據此,被申請人依法將該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該《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