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4-00003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3-07-19 |
標 題 | 朱某不服云山街道行政強制拆除決定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3〕連云行復第6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朱某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云山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的行政行為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經審查,連云港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機關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F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朱某不服云山街道行政強制拆除決定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連云行復第6號
申請人:朱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云山街道辦事處。
第三人:連云港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申請人朱某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云山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的行政行為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經審查,連云港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機關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
申請人稱:1.涉案房屋位于連云區某街道,該房屋系2001年建設,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尚未頒布,申請人對廢河廢地實施拋填建房,在農村無須同時也不可能申領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連云區房屋征收(拆遷)政策均未將違建定為無償拆除,如大港路北側、棲霞路北側、平山-云宿路北側、新光路北側、云山街道南排淡河兩側等,涉案房屋的征收和拆除政策在本地區應保持連貫性,參照歷史執行。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強制拆除決定書;
2.收據。
被申請人稱:1.答復人做出涉案行政強制拆除決定主體適格、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行為,并,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2.答復人作出涉案行政強制拆除決定程序合法。連云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責成答復人啟動強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答復人接到該通知后,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請人朱某作出連(云山)決催〔2023〕1號《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并依法送達,于2023年5月10日向申請人朱某作出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綜上,答復人依法履職,請求依法維持答復人所作的行政強制拆除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關于責成相關街道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請示;
2.關于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
3.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
4.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
5.送達回證;
6.光盤(送達視頻)。
第三人稱:1.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當事人朱某作出連城執(連)限拆字〔2022〕第7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依法送達,要求當事人對位于連云區某街道的違法建設于7日內進行拆除。當事人限期內未進行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執法機關于2023年3月23日向連云區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責成相關街道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請示》(連區城管〔2023〕5號),請連云區人民政府依法責成相關部門對當事人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連云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責成云山街道啟動強制拆除程序。
2.我局作出上述限期拆除決定主體合法。根據《連云港市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連云港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城市規劃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使行政處罰權相應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等相關行政管理權,具體由連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負責實施。因此,我局具有對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的職權,作出上述限期拆除決定主體合法。
3.當事人違法建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查,當事人朱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01年在連云區某街道拋填水溝,平整場地后蓋了三間面積約143平方米的磚混結構房屋。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照片資料、調查詢問筆錄、規劃部門復函等予以證實。當事人的違法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連云分局《關于對連城執連函〔2022〕5號的復函》(連自然資連分函〔2022〕046號)證實:申請人建設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占用的土地性質為城市道路用地。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占用城市道路進行違法建設的,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
第三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行政執法權利義務告知書;
2.現場檢查筆錄、照片資料;
3.調查詢問筆錄;
4.申請人身份證復議件;
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連云分局復函;
6.立案審批表;
7.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8.案件處理審批表;
9.重大案件討論記錄;
10.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
11.陳述申辯筆錄;
12.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理審批表;
13.限期拆除決定書;
14.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
15.送達回證;
16.行政強制相關事項審批表;
17.關于責成相關街道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請示;
18.關于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第三人獲悉某街道2022年5月26日,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連云分局出具《關于對連城執連函〔2022〕5號的復函》,明確位于某街道的地上建筑物未在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該處為規劃的某路,土地性質為城市道路用地。2022年5月31日,第三人對申請人擅自建設涉案房屋行為立案查處。
2022年8月15日,第三人向申請人作出連城執(連)拆告字〔2022〕7號《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1年左右擅自在連云區某街道建設一處磚混結構一層房屋,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該處房屋長約14.3米,寬約10米,面積約為143平方米。申請人的違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擬作出限7日內拆除決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2022年8月29日,第三人作出連城執(連)限拆字〔2022〕7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限申請人在7日內拆除違法建設,并告知了訴權。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022年10月17日,第三人向申請人作出連城執(連)決催字〔2022〕7號《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催告申請人10日內拆除涉案違法建設,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提出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3月23日,連云區城市管理局向連云區人民政府請示,提請區政府責成相關街道對涉案違法建設啟動強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2023年3月31日,區政府作出《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責成連云區云山街道對涉案違法建設啟動強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2023年4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連(云山)決催〔2023〕1號《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催告申請人接到催告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拆除涉案違法建設,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次日,被申請人將涉案《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留置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提出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5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于2023年5月18日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并告知了訴權。2023年5月12日,被申請人將涉案《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留置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22年5月至今,連云港市連云區某街道附近地塊房屋未曾開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至本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日,涉案違法建設尚未拆除。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強制拆除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責成強制拆除指示、強制拆除通知、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回證、送達視頻,第三人提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連云分局復函、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限期拆除決定書、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送達回證、責成相關街道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請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及本機關調查的協助函回復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根據上述規定,第三人向申請人作出連城執(連)限拆字〔2022〕7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并經催告履行,申請人逾期不拆除,連云區人民政府作出《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責成連云區云山街道對涉案違法建設啟動強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被申請人具有對涉案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請人作出《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并于4月24日送達,申請人應當在2023年5月5日前拆除涉案違法建設,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符合上述規定。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
被申請人在經過行政決定履行催告、送達等程序后,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程序合法。
關于申請人提出的涉案房屋的征收和拆遷政策在本地區應保持連貫性,參照歷史執行的觀點。經查,2022年5月至今,連云港市連云區某街道附近地塊房屋未曾開展房屋征收工作。故對申請人提出的上述觀點,本機關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連(云山)強決〔2023〕1號《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