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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2583051/2023-00027 分 類 其他/其他 /
發布機構 司法局 發文日期 2022-05-17
標 題 徐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文 號 〔2022〕連云行復第1號〔〕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申請人徐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3月11日向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連云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于2022年3月24日轉交給本機關,本機關次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時 效 有效

徐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申請人:徐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徐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3月11日向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連云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于2022年3月24日轉交給本機關,本機關次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限期內結案;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稱:

因維權救濟需要,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以掛號信XA12210******向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材料,舉報投訴連云區某粥店銷售的冷食類食品不符合規定,至今被申請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申請人提交舉報投訴信,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依法獎勵、依法書面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后,應當按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案件,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予以結案并回復書面告知投訴人結果。據此,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寄給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投訴舉報信;

2.購買訂單截圖;

3.付款記錄;

4.掛號信回執。

被申請人稱:  

1.關于申請人所稱“確認被申請人未在限期內結案”問題。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徐某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對于舉報投訴材料中舉報連云區某粥店的涉嫌違法行為,于2021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因案情復雜,我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的規定,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的決定。后因2022年3月5日連云港市爆發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的規定,對案件中止調查。現因連云港市仍處于新冠疫情當中,未對案件恢復調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中止期間的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因案件正在辦理中,沒有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三)案件終止調查的;(四)作出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至五項決定的;(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中予以結案的情形,無法結案。我局在辦理連云區某粥店涉嫌違法行為案件的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以及時限要求,不存在“未在限期內結案”的問題。

2.關于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我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案件時限、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

3.關于回復案件處理結果問題。2021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徐某郵寄的投訴舉報信,我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的規定,對投訴舉報信的投訴部分和舉報部分別進行了處理。投訴部分處理情況:我局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的規定,于2021年11月26日向申請人郵寄了連區市監〔2021〕第00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后經調解,申請人接受了退還購貨款的調解結果,并同意撤訴。舉報部分處理情況:我局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于2021年11月22日進行了現場核查,經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舉報事項屬實,于2021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于2021年11月26日將連區市監〔2021〕第008號《立案告知書》按照舉報投訴信中的地址郵寄給了申請人,告知了立案決定。根據郵政物流信息顯示“已簽收”。我局至接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時,已履行法定職責,因案件正在辦理中,故申請人以“至今被申請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復處理結果”的申請行政復議理由不能成立。

4.關于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依法獎勵,依法書面答復問題。對于“依法查處”,答復人正在按照法定職責、程序進行案件辦理工作;對于“依法獎勵”、“依法書面答復”,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的規定,因案件正在辦理并未結案,答復人無依據將申請人定為獎勵的對象并給予獎勵,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答復人必須要書面答復申請人。

5.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51號公布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2014年2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2016年1月12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的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于《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施行的2020年1月1日廢止,申請人提出以《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我局“予以結案并回復書面告知投訴人結果”并請求確認“未在限期內結案”以及責令“限期內辦理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答復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請依法駁回。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

2.立案審批表1份;

3.現場筆錄1份;

4.詢問筆錄1份;

5.投訴舉報信1份;

6.舉報立案告知書1份;

7.投訴受理決定書1份;

8.中國郵政速遞物流信息圖片2張;

9.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案件辦理期限延長申請)1份;

10.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案件中止調查申請)1份;

11.連云區《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號)1份;

12.投訴處理錄音1份;

13.與申請人聊天以及支付退貨款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2日,申請人用手機軟件(美團外賣)購買連云區某粥店銷售的“白米粥小份”、“涼拌干絲”、“涼拌木耳”,總價28元。2021年11月15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XA12210******)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信,舉報請求為:1.依法責令被舉報人停止繼續經營,對其行政處罰,處罰完畢后以最高獎勵申訴舉報人;2.責令被舉報人退還舉報人購貨款,并承擔舉報人因本案申訴所產生的車旅費,誤工費及資料打印復印費等費用;3.依法書面受理投訴人的投訴訴求,請在案件辦結后書面答復舉報人,并依法書面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當日對案件來源信息予以登記。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信的投訴和舉報分別進行處理。關于投訴部分,經審查,申請人對連云區某粥店的投訴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連區市監〔2021〕第00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關于舉報部分,2021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連云區某粥店進行現場核查,并制定現場筆錄,后發現舉報事項屬實,于2021年11月25日決定予以立案,并于次日出具連區市監〔2021〕第008號《立案告知書》。2021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通過EMS向申請人郵寄了連區市監〔2021〕第00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連區市監〔2021〕第008號《立案告知書》,單號為1142296******,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日簽收該郵件。2021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連云區某粥店經營者楊某進行詢問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電話聯系申請人進行溝通,經調解,次日申請人接受了退還餐費的調解結果,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接收70元,其中28元系連云區某粥店退還的涉案餐費,另外42元系申請人另一食品類投訴案件退還餐費。因舉報案件案情復雜,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的決定。后因連云港市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5日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截止2022年3月25日,因連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仍在實施,案件尚未恢復調查。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投訴舉報信、舉報立案告知書、投訴受理決定書、郵政速遞物流信息、案件辦理期限延長審批表、案件中止調查審批表、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及支付退貨款截圖,申請人提供的舉報投訴信、購買訂單截圖、付款記錄、掛號回執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

1.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2.《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51號公布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2014年2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2016年1月12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廢止,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案件的時間為2021年11月29日,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辦理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3.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十六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經現場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但調解協議已經即時履行或者雙方同意不制作調解書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當日對案件來源信息予以登記。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信的投訴和舉報分別進行處理。關于投訴部分,經被申請人審查,申請人對連云區某粥店的投訴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連區市監〔2021〕第00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同日被申請人通過EMS向申請人郵寄了該投訴受理決定書,單號為1142296******。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電話聯系申請人進行溝通,經調解,次日申請人接受了退還餐費的調解結果,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接收貨款70元,其中28元系連云區某粥店退還的涉案餐費,另外42元系申請人另一食品類投訴案件退還餐費。被申請人對該投訴進行登記、核實、作出投訴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給申請人,采用調解方式處理投訴,并即時履行調解方案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連云區某粥店違法事項的處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4.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當日對案件來源信息予以登記。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信的投訴和舉報分別進行處理。關于舉報部分,2021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連云區某粥店進行現場核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發現舉報事項屬實,于2021年11月25日決定予以立案,并于次日出具連區市監〔2021〕第008號《立案告知書》,同日被申請人通過EMS向申請人郵寄連區市監〔2021〕第008號《立案告知書》,單號為1142296******,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日簽收該郵件。2021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連云區某粥店經營者楊陳進行詢問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因舉報案件案情復雜,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的決定。后因連云港市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據疫情防控形式和要求,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5日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舉報后,進行核查并予以立案,后因案情復雜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又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中止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截止到該案行政復議案件受理之日止,連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徹底得到控制。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收到涉案舉報后在行政復議申請前已經履行對舉報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故申請人主張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期限內結案,責令被申請人限期處理該案件的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