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3-00024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3-04-06 |
標 題 | 魏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舉報事項不予立案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3〕連云行復第2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魏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于當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該申請,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魏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舉報事項不予立案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魏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魏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于當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該申請,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12315平臺編號1320703002023012976116514案件不予立案決定,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并責令其重新進行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京東平臺“某貿易公司”購買白蝦,發現存在虛假宣傳及產品無經銷商信息問題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服該決定。1.被申請人依分流銷售認為不存在虛假宣傳不予立案。因涉案商家宣傳產品原產地為江蘇、國產,但產品實際為進口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商品的產地與實際不符應屬于虛假廣告,同時該產品評價已超過500條,單價99元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2.被申請人根據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判定標簽符合要求。申請人認為,249令第三十條中為“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即“對于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要求進口產品標識上必須有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根據海關條例,進口產品首先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進口水產品因其特性才在條例中附加標識內容,但并不是沒有代理商相關信息就符合要求。另外申請人在12315平臺舉報問題類型選項中選擇的是“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未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被申請人還認為涉案產品標識合格,難道國家12315平臺的工作人員也有問題?被申請人應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修改。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處理此案件時未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工作能力存在問題,請依法進行處理。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12315平臺舉報詳情單;
2.訂單號、商品網頁截圖;
3.商品外標簽照片。
被申請人稱:2023年1月29日,我局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單,1月3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某貿易公司)進行核查,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證明材料,2023年2月9日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月13日通過12315平臺回復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原因和結果。
1.關于虛假宣傳問題。當事人已經在銷售的店鋪“某海鮮”標題已經表明是厄瓜多爾白蝦,申請人應知道購買的是厄瓜多爾白蝦。當事人在京東商城店鋪上在產地介紹上描述原產地是厄瓜多爾、海關進口,并列舉海關報關單、檢驗等手續,并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當事人在原產地標注的地址是供應鏈商的地址,已整改完成。被答復人認為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于法無據。
2.關于食品標簽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于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事人銷售的進口厄瓜多爾白蝦由紙箱簡易包裝,不是預包裝食品,屬于進口水產品,標簽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認為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其規定的是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要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而不是進口水產品。
3.申請人應知購買的是厄瓜多爾白蝦,從海關進口,當事人已經在店鋪標題標明和產地描述產地是厄瓜多爾,不會造成消費誤解,且已整改。當事人銷售的是原裝進口標簽的水產品,符合海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答復人對被答復人的投訴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綜上,被答復人不是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主體,且答復人依法對舉報進行行政處理,對舉報人的舉報線索進行了核查,履行了職責,且將處理依據和結果回復舉報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當事人的復議請求,維持答復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舉報單;
2.流轉單;
3.不予立案審批表;
4.京東商城平臺店面宣傳首頁、詳情、證照信息、商品介紹等界面;
5.商品外標簽、原裝紙箱外標簽照片;
6.營業執照;
7.食品生產許可證;
8.食品經營許可證;
9.授權書;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12.天津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業經消毒證明;
13.被舉報人微信聊天記錄;
14.進貨發票。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某貿易公司在京東網上商城銷售的“厄瓜多爾白蝦”涉嫌虛假宣傳等問題,舉報問題類型: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未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為:本人在京東購買白蝦,產品詳情頁面標注為原產地為江蘇、國產,實際收到為進口,商家存在虛假宣傳。另收到產品后發現產品標簽無國內經銷商名稱等信息,不符合食品標簽要求,違法食品安全法,請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2023年1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13207030020230129××××),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調取了被舉報人在京東平臺店面的宣傳首頁、商品介紹、詳情、證照信息等界面資料,后至被舉報人處調取了商品外標簽、原裝紙箱外標簽照片、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授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天津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業經消毒證明、被舉報人微信聊天記錄、進貨發票等證據材料。經被申請人核實,被舉報人在店鋪原產地標注的原地址是江蘇,現被舉報人已及時糾正,在店鋪標題標明和產地描述處均改為產地是厄瓜多爾。
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3年2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告知舉報處理結果,并說明不立案原因: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根據海關總署第249號令(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進入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事人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疫證明、境內代理商、進貨商資質等材料,該批包裝上的標簽符合海關總署249號令要求,該批蝦經天津港入境后,分流至連云港市贛榆區儲存或發貨給消費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應當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要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系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某貿易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等問題問題,要求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可見,申請人的目的是要求有關監管部門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申請人雖與被舉報人之間存在消費關系,但是根據其舉報的事項以及被申請人依法負有的查處職責來看,監管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保護不特定消費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請人的個人權益,故舉報的查處結果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本案中針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已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申請人,已經履行其調查處理及告知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經調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對處理結果的告知行為既沒有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