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4-00005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3-09-21 |
標 題 | 張某不服海州灣街道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3〕連云行復不第1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海州灣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海訪處字〔2023〕19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 ||
時 效 | 有效 |
張某不服海州灣街道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23〕連云行復不第1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海州灣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海州灣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海訪處字〔2023〕19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請求:1.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海訪處字〔2023〕19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并向申請人回復;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連云區某小區目前存在的全部一樓業主占用公共綠地并進行搭建的事實進行徹底調查。
經審查:申請人因連云區某小區一樓業主違法占用小區綠地并進行搭建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信訪,主要訴求為:請求對連云區某小區一樓業主違法占用小區公共綠地行為進行查處。2023年8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海訪處字〔2023〕19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申請人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信訪事項所作出的《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屬于信訪處理行為,并未增設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申請人應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事項依法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連云港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