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3-00028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2-06-06 |
標 題 | 劉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書 | ||
文 號 | 〔2022〕連云行復不第1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
時 效 | 有效 |
劉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書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請求:1.認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4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違法,并撤銷該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該舉報重新作出立案決定;3.依據食品舉報獎勵辦法依法獎勵申請人。
經審查:申請人于2022年5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某烘焙店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舉報編號:132070300*******300838217,舉報內容為:之前投訴,現在舉報,舉報該商戶在蛋糕生產過程中非法添加金箔,違反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處罰,依據舉報獎勵辦法依法獎勵,如果包庇,保留一切維權手段。次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告知舉報處理結果,并說明不立案原因: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在3月29日接到舉報投訴后,我局開展調查,商家提出金箔是附屬在蛋糕表面作為裝飾使用,不是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未與食品發生化學物理變化,不會造成顧客錯誤食用,無法接受十倍賠償的要求。我局已經收繳剩余金箔,考慮到疫情影響和商家違法行為金額較小,我局對商家進行了批評教育。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不予處罰,對于賠償金額建議訴訟解決
本機關認為:從申請人提供的全國12315平臺截圖信息《舉報詳情》顯示,申請人系通過全國12315平臺“我要舉報”入口填寫申請,申請人在舉報對象、舉報問題類型以及舉報內容上均予以明確,以上信息表明,申請人的行為屬于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條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據此,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作用主要是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提供線索或證據,其規范的目的系出于對不特定公眾利益的保護,而非為保護某個特定消費者的權益,被申請人是否立案查處以及如何查處,其處理結果不涉及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并不會對申請人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也不會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地位產生實際影響,申請人與其舉報事項的處理行為并無法定的利害關系。申請人主張的獲得舉報獎勵的權益,是可期待權益,只有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并具備其他獎勵條件的情況下,該舉報獎勵才有可能實現,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查處行為與申請人獲得舉報獎勵之間只有間接因果關系,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果申請人認為其作為普通消費者的相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依法主張救濟。
綜上,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