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3-00030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2-12-06 |
標 題 | 劉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舉報辦理結果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2〕連云行復第10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舉報辦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劉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舉報辦理結果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舉報辦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答復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5月18日通過掛號信XA7988889××××向被申請人舉報某餐飲店超許可范圍從事餐飲服務一事,信件顯示2022年5月25日被簽收。現法定期限已過,被申請人未依法答復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舉報信;
2.郵政掛號信憑證。
被申請人稱:1.申請人申請事項不屬實。舉報人屬于職業打假人,同時舉報了我局轄區內兩家店鋪銷售涼菜行為,實際未到連云區來消費,就是在網上查詢店家證照信息后,發現商家的瑕疵進行舉報,不屬于行政復議權利人。
2.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舉報信后,指定我局墟溝分局開展調查,后墟溝分局發現某餐飲店屬于宿城分局管轄,轉由宿城分局處理。據調查了解,某餐飲店已于2022年4月21日辦結營業執照與食品許可證注銷手續,2022年6月16日,宿城分局告知申請人受理舉報。由于被舉報主體已經注銷屬于違法行為已經主動停止,又沒有發現任何危害后果,我局研究決定不再進行調查,不予立案。宿城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答復:“經調查,你投訴的某餐飲店于2022年4月21日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已注銷,美團平臺未更新。”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綜上,我局受理和處理投訴處理行為符合規定,不存在超期未答復的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舉報信及美團頁面截圖;
2.辦文單;
3.個體工商戶信息;
4.許可證查詢信息;
5.短信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信,舉報稱位于連云區云臺路××號在“美團”平臺存在未經許可網絡超范圍經營制售冷食類食品,舉報請求為:依法對涉案企業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并給予獎勵。
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指定被申請人墟溝分局開展調查,后墟溝分局發現某餐飲店屬于宿城分局管轄,轉由宿城分局處理。據調查了解,某餐飲店已于2022年4月21日辦結營業執照與食品許可證注銷手續,2022年6月16日,被申請人發送短信至1770378××××告知申請人受理舉報。由于被舉報主體已經注銷屬于違法行為已經主動停止,又沒有發現任何危害后果,被申請人研究決定不再進行調查,不予立案。2022年6月21日被申請人發送短信至1770378××××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經調查,你投訴的某餐飲店,于2022年4月21日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已注銷,美團平臺未更新。2022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發送短信至1770378××××再次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劉某關于某餐飲店超許可范圍從事餐飲服務一事。根據連云區市場局宿城分局調查,第三方某餐飲店于2022年4月21日已辦結營業執照與食品許可證注銷手續,2022年6月16日,宿城分局短信告知你受理舉報,宿城分局于2022年11月14日短信答復你:經調查,你投訴的某餐飲店于2022年4月21日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已注銷,美團平臺未更新。由于被舉報主體已經注銷屬于違法行為已經主動停止,又沒有發現任何危害后果,我局研究決定不再進行調查,不予立案。為避免你的誤解,現明確告知你對于你的舉報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1.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作為被舉報餐飲店住所地的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舉報的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信,舉報達某餐飲店在“美團”平臺存在未經許可網絡超范圍經營制售冷食類食品,被申請人收到該舉報后,對該舉報案件進行受理、調查、告知。2022年6月21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某餐飲店已于2022年4月21日注銷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美團平臺未更新。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再次向申請人短信告知決定對該舉報不再進行調查,不予立案。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第一次短信回復已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雖該告知不全面,存在瑕疵,但第二次短信回復已補全告知,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劉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