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3-00021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2-07-25 |
標 題 | 黃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2 | ||
文 號 | 〔2022〕連云行復第6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黃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2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舉報事項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限期書面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辦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某川菜館(以下簡稱:某川菜館)未按照許可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7日告知已立案調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案件應已辦結。然而,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將該案件的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不服。綜上,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行政復議,請復議機關予以支持。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舉報信;
2.關于投訴我區餐飲店在“某團平臺”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相關情況的回復。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沒有必須將舉報的違法行為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對處理食品類舉報處理作出規定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將相關情況答復申請人。上述法律、法規并未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回復舉報人辦理結果的法定職責。對于實施獎勵予以告知的情況,應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較大數額罰沒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屬于給予獎勵的重大違法行為。我局不需要就獎勵情況予以告知。故我局沒有必須將舉報的違法行為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2.被申請人正在依法履行調查處理舉報材料中涉嫌違法行為的職責。我局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對舉報材料中反映的情況及時進行核查處置,對涉嫌違法行為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調查,并于2021年12月17日將相關情況及時答復了申請人。現案件正在辦理中,后因2022年3月5日連云港市爆發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我局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2022年3月31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恢復調查。2022年4月6日辦案期限達到90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延長三十日,延長至2022年5月6日;2022年4月20日經集體討論研究后對案件進行2次延期,延長辦案期限60日,延長辦案期限至2022年7月5日。現案件處于處罰告知階段。我局正在依法履行職責,因案件正在辦理中,答復人辦理案件的時限,完全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案件應已辦結的結論無法定依據,認為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將案件的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沒有法定依據要求我局必須要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更不存在答復人所稱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行為。
3.申請人不是申請行政復議的適格主體。申請人只是舉報了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我局已經依法答復舉報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我局會依法向社會公示,告知舉報人案件辦理結果并不是我局法定職責。另外,我局依法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局對申請人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第(一)項至(十)項中列舉的情形。我局的行為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同時也不符合第(十一)項的情形。故申請人不是申請行政復議的適格主體。
綜上所述,答復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同時,申請人行政復議主體資格不適格,請依法駁回。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立案審批表;
2.告知立案回復;
3.現場筆錄;
4.詢問筆錄(2份);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
6.關于連區市監限提〔2022〕02001號的回復;
7.中國郵政速遞物流郵寄單;
8.案件中止調查審批表;
9.案件恢復調查審批表;
10.案件辦理期限延長審批表;
11.案件辦理期限二次延長審批表;
12.案件辦理期限二次延長集體討論記錄;
13.案件處罰告知書。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信,舉報稱位于某地的某川菜館在“某團”平臺存在未經許可網絡超范圍經營制售冷食類食品,舉報請求為:1.依法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2.依法獎勵舉報人;3.舉報答復加蓋公章送達舉報人電子郵箱。
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11月3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某川菜館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12月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某川菜館店員曹某進行詢問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12月13日決定對涉案舉報予以立案,12月17日出具《關于投訴我區餐飲店在“某團平臺”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相關情況的回復》,并寄送給申請人。因連云港市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5日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2022年3月31日,決定恢復案件調查,2022年4月6日,因案情復雜決定延長案件辦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4月13日,因查案需要,被申請人通過EMS向某科技公司郵寄連區市監限提〔2022〕02001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某科技公司在收到通知書15日內向被申請人提供涉案餐飲店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的銷售單價、銷售量等材料,具體時間為2021年12月份之前,相關食品名稱見附表。某科技公司向被申請人出具了《關于連區市監限提〔2022〕02001號的回復》。2022年4月20日,被申請人經案件集體討論后決定再次延長案件辦案期限六十日,2022年4月2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某川菜館店員曹某進行詢問談話,確認被申請人從某團平臺調取的冷食類食品銷售記錄和銷售金額,并制作詢問筆錄,2022年5月25日,被申請人向某川菜館作出連區市監處告〔2022〕2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擬作行政處罰內容及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立案審批表、告知立案回復、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連區市監限提〔2022〕02001號的回復、案件中止調查審批表、案件恢復調查審批表、案件辦理期限延長審批表、案件辦理期限二次延長審批表、案件辦理期限二次延長集體討論記錄、處罰告知書,申請人提供的舉報信、告知立案回復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
1.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作為被舉報餐飲店住所地的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舉報的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信,舉報某川菜館在“某團”平臺存在未經許可網絡超范圍經營制售冷食類食品,被申請人收到該舉報后,對該舉報案件進行現場檢查、立案、立案告知、調查詢問、行政處罰告知等處理,辦案期間因連云港市爆發新冠肺炎疫情,被申請人決定中止調查,后疫情好轉后決定恢復調查,又因案情復雜和案件事實還未查清等原因分別決定延期三十日、六十日的辦案期限,截止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案件尚在處理中。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收到涉案舉報后在行政復議申請前已經履行對舉報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因涉案舉報案件尚未辦結,故被申請人無法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因此,申請人主張確認被申請人未將舉報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告知舉報辦理結果的行政復議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黃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