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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2583051/2023-00015 分 類 其他/其他 /
發布機構 司法局 發文日期 2022-01-11
標 題 吳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不予立案行政復議維持決定書
文 號 〔2021〕連云行復第2號〔〕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時 效 有效

吳某不服區市場監管局不予立案行政復議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吳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吳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20211030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行政復議補正申請,本機關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10月9日12315平臺給予申請人舉報案件不予立案答復;2.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重新調查申請人2021年9月30日在12315平臺舉報事項;3.請求對申請人在12315平臺舉報某食品加工公司違法食品廣告問題予以立案處理;4.書面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本人2021916在商家抖音店鋪“某食品加工公司”(以下簡稱“某食品加工公司”),以29.9元價格購買了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本人看見商家宣傳頁面宣稱“少鹽、薄糖、非油炸、不添加防腐劑、色素、味精、安全放心”宣傳詞后購買。本人于19號收貨后食用,發現其營養成分表中鈉:840mg/100g,不符合GB28050中規定的少鹽標準,其宣傳頁面上“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的宣傳語是在宣傳小孩輔食,但其鈉含量明顯超高,是否對食用過的小孩產生不良反應有待探究,申請人認為出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

2021年9月30日,申請人在12315平臺將某食品加工公司上述違法情況反饋給被申請人,要求市監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商家違法行為,還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2021年10月9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經查,服務對象反映的問題不屬實,商家宣傳的“少鹽”和標注的“鈉:840mg/100g”沒有關聯,商家在商品上標注“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與宣傳該商品是小孩輔食也沒有關聯。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上述“不立案”答復不合法,適用法律條款錯誤,未能及時處理商家違法行為,未能挽回申請人和其他消費者的損失,因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重新立案調查,并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平臺舉報截圖

2.涉訴產品圖片。

被申請人稱:1.事實經過。申請人因在商家抖音開設的店鋪“某食品加工公司”上看到其生產銷售的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有“少鹽、薄糖、非油炸、不添加防腐劑、色素、味精、安全放心”宣傳詞,購買后發現上述食品包裝袋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鈉:840mg/100g,不符合GB28050中規定的少鹽標準,其宣傳頁面“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是在宣傳小孩輔食,由此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銷售違反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9月30日通過12315平臺對上述問題舉報,2021年10月9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對該舉報處理結果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經查,服務對象反映的問題不屬實,商家宣傳的“少鹽”,與標注的“鈉840mg/100g”沒有關聯,商家在商品上標注“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與宣傳該商品是小孩輔食也沒有關聯。

2.關于“少鹽”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附錄A:表A.1營養參考值(NRV):鈉:≤2000mg;附錄C:表C.3:能量和營養成分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減少鈉:與參考食品比較,鈉含量減少25%以上。商家在生產銷售的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包裝袋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鈉:840mg/100g,遠低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所規定的標準限量。因此,該標注是符合“少鹽”標準的,并不違反食品安全法以及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關于宣傳小孩輔食問題。經調查,鑒于本品屬于零食,經營者為了提醒消費者不要將零食當作孩子的主要食品,在食品包裝上標注“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的宣傳用語,是為了提示家長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讓寶寶健康成長,而不是用本產品替代主食。被申請人認為,“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與宣傳輔食沒有關聯,不存在虛假宣傳更不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屬于商家的善意提醒。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答復是合法的,履行了職責,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要求無法定依據和事實依據,請求復議機關維持答復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截圖;

2.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流轉單截圖;

3.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反饋單截圖;

4.申請人購買記錄、產品網頁截圖打印件;

5.產品照片打印件;

6.某食品加工公司情況說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9日,申請人收到其在抖音平臺“某食品加工公司”店鋪網購的“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產品,總價29.9元。2021年9月30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某食品加工公司銷售的“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與其宣傳頁面宣稱的“少鹽、薄糖、非油炸、不添加防腐劑、色素、味精、安全放心”宣傳詞不符,食品包裝袋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鈉:840mg/100g,不符合GB28050中規定的少鹽標準;其宣傳頁面“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是在宣傳小孩輔食,但其鈉含量明顯超高,是否會對食用過的小孩產生不良反應有待探究,要求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依規處理。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次日某食品加工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情況說明》,稱該公司生產銷售的“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包裝袋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鈉:840/100g,該標注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附錄A標準,符合“少鹽”標準。該產品應屬于零食,該公司在銷售的食品上標注“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是在提示家長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讓寶寶健康成長,而不是用本產品代替主食,該宣傳詞與宣傳輔食沒有關系,不存在虛假宣傳更不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屬于商家的善意提醒。因未發現申請人所舉報的問題,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告知舉報處理結果,并說明不立案原因:經查,服務對象反映的問題不屬實。商家宣傳的“少鹽”與標注的“鈉840mg/100g”沒有關聯,商家在商品上標注“讓寶寶養成按時吃飯的好習慣”與宣傳該商品是小孩輔食也沒有關聯。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流轉單、反饋單、某食品加工公司情況說明、申請人購買記錄、產品網頁截圖及涉訴產品圖片,申請人提供的平臺舉報截圖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

1.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處理,同時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回復,主體適格。

2.《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從申請人的舉報內容看,申請人的行為屬于舉報。

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于2021年9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對涉案問題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未發現申請人所舉報的問題,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當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的處理情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某食品加工公司違法事項的處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被申請人的調查結果,并無證據證實某食品加工公司銷售的“某牌拌飯海苔(50g×8袋)”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對涉案舉報受理、調查并將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9日對申請人吳某涉案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