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4-00008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3-10-19 |
標 題 | 某安裝工程公司不服區人社局工傷認定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3〕連云行復第13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某安裝工程公司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連區人社工認字〔202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機關郵寄補正申請材料,本機關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該申請,2023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某安裝工程公司不服區人社局工傷認定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連云行復第13號
申請人:某安裝工程公司。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何某。
申請人某安裝工程公司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連區人社工認字〔202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機關郵寄補正申請材料,本機關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該申請,2023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連區人社工認字(202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沒有認定第三人嚴重違反工地安全規定一人單獨作業,并且不佩戴安全帽安全繩,沒有增加建設單位為第一當事人。綜上,第三人受傷是自己嚴重違反操作規程,責任應該第三人自己承擔。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認定工傷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1.答復人是作出工傷認定的適格主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答復人作為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有權對第三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認定。
2.答復人工傷認定的過程及送達程序合法。答復人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即對其所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并依法送達舉證通知書。經調查核實,何某是某安裝工程公司的工人,在公司承接的某項目工地工作,2022年6月1日13時許,何某干活時從橋架上摔下導致受傷,經連云港市東方醫院診斷為:1.胸椎骨折T11/T12、2.腰椎骨折L4、3.胸椎橫突骨折、4.腰骶橫突骨折、5.肋骨骨折、6.肺挫傷。第三人何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答復人依法予以認定為工傷。答復人于2023年5月30日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于2023年6月9日通過郵寄送達,所有程序符合規定。
3.答復人作出工傷認定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的復議理由和事實不能成立。申請人提出第三人受傷是嚴重違反操作規程,責任應該由自己承擔。答復人對此不予認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不得視同工傷的情形并不包括違規操作,也就是說即使職工存在違規操作的情形,只要其受傷符合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的規定,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生產工作的事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依法可以認定為工傷。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第三人何某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
4.證人為謝某的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
5.證人為張某的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
6.第三人與申請人法人通話記錄(文字版);
7.第三人與申請人法人通話記錄(電子版光盤);
8.第三人2022年2月到5月的考勤表(共4頁);
9.我局對證人謝某的調查筆錄;
10.我局對第三人何某的調查筆錄;
11.連云港市急救中心醫療服務出車證明;
12.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四九醫院診斷證明書;
13.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四九醫院入院記錄
14.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四九醫院出院記錄
15.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16.工傷認定申請舉證通知書;
17.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
18.認定工傷決定書;
19.送達回執、郵政回單;
20.第三人委托授權書。
第三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答復,也未提供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請人的工人,在申請人承接的某項目工地工作,2022年6月1日13時許,第三人干活時從橋架上摔下導致受傷,經連云港市東方醫院診斷為:1.胸椎骨折T11/T12、2.腰椎骨折L4、3.胸椎橫突骨折、4.腰骶橫突骨折、5.肋骨骨折、6.肺挫傷。
2023年4月17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日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并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4月1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通過EMS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舉證通知書》,郵政回單顯示申請人于2023年4月23日簽收,申請人于4月26日提交《答辯狀》,稱第三人受傷不是在工作期間,沒有佩戴安全繩,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認定為工傷。2023年5月30日,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認定第三人收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是工傷,并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第三人,6月9日郵寄送達申請人,郵政回單顯示申請人于當日簽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證人證言、調查筆錄、通話錄音、考勤表、醫院病歷、急救出車證明、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限期舉證通知書、申請人答辯狀,送達回證、郵政回單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本案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4月17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當日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等程序,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并依法送達,程序合法。
關于申請人是否符合工傷情形。《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第四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第六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診療資料、考勤表、證人證言、調查筆錄、申請人答辯狀等材料可以證明第三人是申請人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第三人受傷是自己嚴重違反操作規程,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的觀點,本機關不予認可,申請人是否存在違規操作,并不影響工傷認定結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雖認為第三人的受傷不是工傷,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觀點,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的受傷屬于工傷,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連區人社工認字(2023)4號《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