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45-9/2013-00002 | 分 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宿城街道辦 | 發文日期 | 2013-03-11 |
標 題 | 宿城鄉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 ||
文 號 | 宿鄉政發[2013]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加強鄉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控制公務用車成本,確保機關公務活動和應急任務用車,根據我鄉實際情況,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 ||
時 效 | 有效 |
宿城鄉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鄉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控制公務用車成本,確保機關公務活動和應急任務用車,根據我鄉實際情況,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使用原則
1.本規定所指的車輛指鄉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所有公務車輛。
2.黨政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車輛登記、使用、管理。車鑰匙統一由黨政辦登記備案,駕駛員由黨政辦統一管理、考核。
3.中巴車主要保證機關人員上下班接送、外出參觀考察和參加會議用車,特殊情況用車報分管領導批準。小車重點保證領導用車,上級臨時召開緊急會議和應急處理公務。
4.以各部門、各條線名義購買的車輛,全部由黨政辦統一調度使用,駕駛人員要相對固定并認真填寫行車記錄,黨政辦、督查辦定期督查。
5.鄉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公務出鄉的需報分管領導同意,公務前往區外的車輛需報鄉黨政主要領導審批。
6.用車完畢,駕駛員應及時把車輛停放在鄉政府院內及其它安全場所。
二、駕駛員應遵守的規定
1.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保證行車安全。違反交通規則行車受處罰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駕駛員因工作變動,期間所發生的違章記錄必須處理完畢。
2.駕駛員遵守單位各項制度、管理準則。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3.車輛實行專人駕駛,車鑰匙由駕駛員簽字領取,如有變動經黨政辦書面備案后履行交接手續。
4.任何人無權要求駕駛員違章駕駛。
5.對乘車人員違章,駕駛員要當場指出,責令糾正,不改正的駕駛員不得開車。否則,違章責任由駕駛員負責。
6.認真做好行車記錄、加油記錄,以便作為報銷相關費用和出車補助及核查的憑證。如因記錄不詳或不準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對固定駕駛員負責。
7.駕駛員平時應及時保養車輛,保證車輛狀況完好,辦理行車手續。不出車時在值班室待命。做好隨時出車的準備,嚴禁擅自出車和中途溜崗。
8.駕駛員因公、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況需作調整的,應由黨政辦提出建議報鄉領導批準。
9.駕駛員應提前10分鐘到崗,并做好出車準備,接到出車任務要迅速出車。如事先領受任務的,市內用車必須提前5分鐘,長途必須提前20分鐘在指定地點等待出車。駕駛員出車,不得擅自離開車輛,以保證車輛安全和隨時出車。
10.駕車時要嚴格操作規程,遵章行駛,堅持安全行車、禮貌服務、節約用油、減少車損。
11. 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不得私自出車,不得互換車輛或將車輛轉借他人使用,車輛完成任務后一律回機關待命,嚴禁私自開車到娛樂場所。
12.駕駛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該打聽的不打聽,不該講的不講。不得對外泄漏公務行蹤和行政執法地點、對象、舉報人等須保密的內容。
13.執行任務結束后,必須及時返回,將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在用車計劃時間內,車輛未能返回單位的,要及時向黨政辦說明原因。
三、車輛維修
1.駕駛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精心保養車輛,使車輛始終保持整潔完好狀態。小故障要自己動手及時檢修,自己無法檢修的故障要及時填寫好《車輛維修報批單》,經黨政辦批準并報鄉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定點修理廠維修。車輛進廠維修時,本車駕駛員在上班時間必須到維修場協助監督維修,確保維修質量。汽車修好后,由黨政辦、財政所與修理廠統一結算,駕駛員不得以現金結算維修費用(外出途中發生故障除外)。
2.車輛修理預算價格在500元以內的,須經黨政辦同意;500-2000元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2000-10000元的,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10000元以上的,須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修車。
3.車輛在外出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時,須先向黨政辦報告,并本著以排除故障為目的維修。
4.車輛清洗原則上由駕駛員自行清洗(冬季除外),每月發放勞保費40元,需要專業清洗的由辦公室統一采購、安排。
5.購買車上用品須經黨政辦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駕駛員購買和添置,駕駛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購置車用器具。
四、油耗管理
1.車輛用油實行加油IC卡定點加油、單車每月里程登記、IC卡統一充值結算,由財政所統一管理,專人負責,每次加油做好登記。車輛出發前,應加滿油,無特殊情況不得在途中現金加油。黨政辦根據車輛使用頻率及行駛里程等因素指標,適時向加油卡充值。
2.開車注意節約用油,不行駛時及時關閉發動機、空調等。黨政辦依據核定的車輛百公里油耗指標,對不同車型實行分類考核。
五、費用結報
1.駕駛員出車期間的費用須及時結報。市內每周結報一次;市外按次及時結報,一次一單。結報費用時附派車單,并經黨政辦負責人審核簽注意見。
2.駕駛員報銷憑證經黨政辦審核后,報鄉分管領導簽字后報鄉長審批報銷各種行車補貼、過路費、停車費等費用。
六、監督與獎懲
1.由黨政辦牽頭組織人員對駕駛員遵守本規定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2.駕駛員違反上述條款,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一個月內第一次予以誡勉談話。第二次扣發50元補助,第三次扣發100元補助。單月超過三次的,扣發當月補助及一個月年度考核獎。超過六次的予以調離崗位,扣發一個季度年度考核獎。造成損失的,負擔全部損失,處罰提升一檔;情節嚴重的,扣發全年考核獎,直至辭退。
3.駕駛員違反規定擅自出車或將車停放他處,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其他事故;違反規定或違規操作,造成車輛損壞或其他賠償,由駕駛員個人承擔全部責任。未造成事故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出車補貼;第二次扣發當季度出車補貼,責令書面檢查,予以通報批評;第三次屬非固定制職工的予以辭退,屬固定制職工的調整工作崗位。
4.上班時間駕駛員擅自離崗,未能按要求及時出車,影響執行公務的,按機關干部職工考勤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5.不服從指揮調度,按機關效能告誡的有關規定實施告誡。
6.本制度獎懲條款與其它制度不一致的,按照處罰高的標準執行。
七、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宿城鄉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